来看,以上数据说明,虽然直至2001年CR4指数为0.49,CR8指数为0.66,并未达到0.5和0.75的高度集中标准,但数据所传达的信息仍值得我们关注:传媒业在90年代中后期的近10年期间,集中度急剧增加,CR4指数飙升了24个百分点,至0.49,CR8指数上扬了26个百分点,达到0.66,均已非常接近高度集中的标准。对于这一时期的“横向集中度”急剧增加的原因,本文在后面会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从纵向的市场结构来看,除电视台和报业的CR4和CR8指数相对较低外,其它7个主要传媒行业都呈现出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特征,尤其是录制音乐以及电影业,CR8指数均已经达到了1。目前,这两个市场已经分别由华纳、EMI等几大唱片公司和华纳兄弟、派拉蒙等6大电影公司的垄断 [1]。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因此,其新的厂商要进入寡头垄断市场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通过购并,这也是90年代购并浪潮背后的原因之一。 从横向的市场结构来看,虽然在2001年CR4和CR8指数还未达到高度集中,但已非常接近,市场已经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特征。 传媒业集中的原因分析 传媒业自90年代以来加速集中趋势的背后究竟是一股什么样的推动力量?本文将从传媒业外部环境和内部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 一、传媒业的外部环境因素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90年代后,尤其是1995年以后,传媒业的横向和纵向集中都呈现出明显的加速度,整个传媒业的CR4和CR8指数在1994至1999年6年期间分别增加了17和19个百分点,传媒业的外部环境的激剧变化是直接推动这种加速度集中的主要力量: 1. 政策环境:传媒所有权的管制放松,以1996年电信法为代表 全球第二大传媒公司维亚康姆的经历生动了说明了美国的电信立法对传媒所有权由紧到松的转变。1999年,维亚康姆以380亿美元兼并CBS,许多人并不知道,CBS在28年前曾是维亚康姆的母公司。1970年,美国电信委员会(FCC)推出了对广播电视业影响深远的财政和辛迪加法规(Fin-Syn Rule),该法规出台的背景是美国三大电视网当时几乎垄断了的电视节目播放和制作,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因此三大电视网电视节目雷同,缺乏创新,该法规意在鼓励节目的多样化并限制三大电视网对电视节目制作的垄断。1971年,CBS为了遵守这一规则,将节目辛迪加分离出来,创立了维亚康姆公司。1986年,雷石东买下维亚康姆,继而将派拉蒙影业、Blockbuster并入旗下,1999年,维亚康姆转而收购了当年的母公司——CBS。70年代,为了避免垄断而被分拆,而1999年,涉足多行业的巨型公司可以进行大规模并购,维亚康姆的故事为美国20年来传媒所有权政策剧烈变动写下了生动注脚。 美国的传媒所有权政策为何在90年代后由紧变松?其原因与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以及美国企业界的游说努力密切相关。为了避免由于兼并可能导致市场的垄断和寡头,18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的法律——谢尔曼法,并在后来相继制定几部反垄断法律来限制过度的企业兼并行为 [2]。然而,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在发生急剧的和深刻的变化,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激烈的竞争,这使得公司只有不断壮大,取得战略优势,才能获得更高利润。于是,美国各行业都斥巨资游说国会。在强大游说压力之下,美国立法机构顺应舆论,采取放松管制措施。作为美国电信业管理机构的FCC在价值取向上也随之发生了方向性的变化,从过去的管制走向开放。此前,FCC对传媒业的管理,尤其是所有权管理较为保守,其重要政策依据是电磁波为公共财产,广播机构是受委托来使用电波,所以必须保证公众有平等的机会通过广播机构来表达自己的声音,所有权须多样化,避免某一群体的垄断。80年代以来,FCC内部的主张经济自由的力量也占了上峰,加之广播业4000万美元的游说努力 [3],终于,制约传媒公司进行规模扩张的“政策锁链”一个个被打碎,1996年电信法案将FCC的政策方向转变,鼓励市场竞争,用市场手段进行管理电信业的理念表达得淋漓尽致。该法案完全取消了广播电台业所有权的数量限制,在全国市场、地方市场以及跨媒体市场层面的限制政策都大大放宽(具体见表5)。 1996年电信法向已经不断升温的媒体市场浇了一把油,并购的烈火随之熊熊燃起。1997一年,电信业的并购交易就达到1540亿美元,其中电话业900亿,电台业83亿,电视台业93亿,娱乐与电视业220亿 [4]。1995年时,全美共有75家经营广播电台业务的公司,在经历了近乎狂热的购并后,2000年整个行业只余3 家大型公司 [5]。其中,清晰频道(Clear Channel)公司在1996年只拥有62家电台,在经过5年的并购活动后,该公司旗下已有1200 家电台 [6]。从表1,表2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变化,1995年至1999年期间,广播电台业的CR4和CR8指数增长显著,分别达 18个和7个百分点。 1996年电信法案的一个条款还呼吁对某些传媒所有权的一些限制应重新予以审议, 1999年,FCC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政策松绑”,对于地方市场上一家公司所有权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如果一个地方市场上有8家电视台,一家公司可以拥有其中的2家(其中一家不能是市场份额前4位的电视台);如果一家地方市场上有至少20家媒体(包括有线电视、报纸以及其它广播机构),一家公司可以拥有其中的2家电视台和6家广播电台 [7]。 表5:1996年电信法前后的所有权规则比较: 过去的规则新规则全国电视市场单一公司:可以全国范围内拥有12家电视台,在全国电视市场份额不能超过25%对单一公司拥有的电视台没有数量限制,一家公司所能达到的全国电视家庭(TVHH)数量不能超过35%。(2003年,这一限制扩大到45%)地方电视市场单一公司在一个地方市场上只能拥有一家电视台1996电信法呼吁对地方市场所有权重新1999年,FCC宣布在一定条件下,一家公司在地方市场上可以拥有多家电视台全国广播电台市场 单一公司可以拥有20家AM 和20家FM 电台没有任何数量限制地方广播电台市场单一公司:不能在一个地方市场同时拥有2家AM和2家FM电台拥有市场份额不能超过25%依据具体的市场情况而定:如果某一市场上有超过45家电台,一家公司拥有电台数量不能超过8家(其中最多5家AM或FM)如果33-44家电台,则不超过7家(其中最多5AM或5FM)15-29家电台的市场,不超过6家(其中最多3家AM或FM)少于14家电台的市场,不超过5家(其中最多3家AM或FM) 如果FCC裁定某一市场的电台数据增加,以上的数量限制可以免除 (资料来源:FCC网站 www.fcc.gov) 2003年6月,FCC对1996年电信法案作了公布之后对传媒所有权法规作了最深入的一次重新审议,对地方电视市场的跨媒体所有权、地方电台市场等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其中将单一公司可达到的全国电视家庭(TVHH)限制提高到45% [8]。修订后的一些条款进一步放宽了所有权的限制,由于一些利益群体对此修订已向美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所以仍未正式实施。除1996年电信法案外,原有的一些对传媒业的限制法规也逐渐淡化,1993年,美国地区法院裁定:电视网可以免于履行Fin-Syn法规中的许多条款。1995年,该规则停止执行 [9]。 2. 传媒技术的革命性变化 20世纪90年以来,传媒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化革命袭卷整个行业,这种技术的革命性变化不仅仅意味着传媒技术设备、运作方式的改变,更是资源格局的改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技术的进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稀缺问题。近20年来,有线电视技术的普及与进步,卫星技术、因特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都极大地丰富了传媒资源,并为传媒业近20年来大规模的并购和集中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技术的变革促使竞争升级,大公司为保持竞争优势进一步实施扩张及并购战略,从而推动了传媒业的进一步集中。 正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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