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 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的五个要点。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自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诚然,正如有人指出的,我国的“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如果由它来行使舆论监督,会出现权力部门如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现象。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排除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但由于这种监督是以大量信息为基础,以在光天化日下的传播为手段,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督所当然具有的公正性,使得这类矛盾很少发生。夏恿先生说得较为深刻:“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这种传媒监督不具有法理根据。不过中国的传媒监督司法具有其他几种根据:一是伦理的根据,即“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二是职业的根据,即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作用;三是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市场化转变而提出的要求。这种种因素,使得媒体监督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2]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也是得到宪法保障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奉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都没有行政独立、立法独立之说,为什么偏偏规定司法独立呢?因为人们认为,在三权中,行政与立法权力都很大,是最容易膨胀和腐败的权力分支。司法权力相对弱小,但它却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的使命。为此,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允许与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权力干预,依法独立审判。 传媒不是一种权力,不能直接干预司法。它如果对待决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就会对法官产生压力,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使公正审判难以实现,最终仍然可能或多或少地影响司法独立。所以必须在司法独立的保护下,使司法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让司法活动尽可能少地被传媒所干扰。同时,法官也尽可能少地露面于传媒,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要用废止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来确保司法独立呢?这自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当的。司法的封闭性固然排除了非法律的干扰,它又可能使司法机构变得僵硬,不能顺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导致黑箱式操作,既容易使个别正义受到侵犯,也不能满足大众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引进开放性的传媒克服司法封闭性之缺陷就顺理成章。[3] 有人说,“西方国家是排斥‘传媒监督司法’这一概念的。”[4]这种看法可谓似是而非。在西方国家,“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被视为信条,确实没有舆论监督这个提法,但他们使用的是更为彻底的说法: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舆论监督既是属于言论自由权范畴,那么舆论监督司法就是允许公民和传媒有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对司法进行言说评论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意味着言论的发表者在合理限度内有说错话的自由。在这个限度内,被批评者对媒体的负面报道只能采取‘有则改之,无则改之’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5]从道德、道义上说,传媒应该每篇报道、每句话都正确地维护公众利益,但从法律角度,我们不能要求传媒说的每一句话都不得有错。 总之,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不能是一种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关系。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根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 但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 而这一点,应该是能够做到的。因为二者不仅都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既然都是为了公正,就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和维护对方运作特点的必要性,就能找到那种“合适的度”。 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滥用 上面从理论层面上讨论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现在有必要往实践层面深入一步。 自由和法治在我国都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就新闻而言,一方面它现在作为国家发展和建设的资源和手段,其获得的自由空间不是很大,但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传媒从业者并不熟悉法治下新闻自由的正确运作,侵犯和损害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事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偶尔发生损害司法独立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对这种现象产生过分的担心则是不必要的。因为我们应该看到传媒监督的重要意义。首先,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其次,传媒监督为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的可能性。[6] 还应该看到,没有媒介监督而导致的黑箱操作式的审判,比起有媒介监督的司法,可能产生的不公正要多得多。有些反对庭审直播,进而反对传媒监督司法的人,喜欢举的例子是,1995年美国著名棒球手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一案,由于电视转播庭审实况,结果辛普森被判无罪,他们说这与陪审团受公众舆论的影响有关。而实际情况是,“在辛普森案件中,美国传媒几乎无一例外地反映民意认为辛普森就是最大的杀人嫌凶”。[7]这恰恰说明,对于一个成熟的陪审团、公正的法庭来说,并不是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媒介的介入会对他们有多大影响。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丝毫不否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重要性。一种好的制度设计,是在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平衡,就是要确定传媒之于 [1] [2] [3]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