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部分人中养成了“社会主义就不能有阴暗面,有腐败就不能叫社会主义”的思维模式,所以增加对腐败的披露,一开始可能会在一些人身上产生一些副作用,但只要我们能反复向干部群众宣传舆论监督是传媒的社会使命和应该具备的运作特点,群众就不会因为多披露了几个贪官或不法分子,就觉得国家没有希望。关键是要坚持下去,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安之若素。[3] 事实上,长治舆论监督最值得称道的地方,就在于市党政领导部门有见识,有魄力,全心全意支持舆论监督。即使是“无欲而刚”的吕日周,并没有也不可能创造出新的舆论监督机制。 三、现行新闻政策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可供开展舆论监督者使用。曾经有位党的领导人提出,“报纸上,大体应当是八分讲成绩、讲光明、搞表扬,二分讲缺点、讲阴暗面、搞批评。”[4]简言之,就是批评表扬二八开。因此社会主义报刊从来就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批评报道只占很小的比例。 可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连一九开也没有做到。根据以上笔者在三省的统计数据也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报道不仅没有超出二八开的这个规定限度,而是远远没有到达这个标准。即使长治的舆论监督报道搞得如火如荼,也很难完全达到这样的标准,正面报道依然唱绝对主角。我国也曾有规定:报纸不能批评同级党委,但从以上的统计数据也可以看出,报纸不仅没有批评到同级党委,而是连下一级也很少敢批评到。即使是“长治经验”中曾批评到一个副市长,也只是针对其负责的具体事情。党委是一个组织,批评一个副市长根本算不上是批评作为一个组织的同级党委。如果从人民喉舌批评人民公仆的角度来看,更是无可非议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吕日周对《长治日报》等媒体舆论监督的支持和改进,只不过使这些传媒接近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现阶段传媒体制下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并没有违反或者超出现存的规定。因此,“长治经验”是在国内其他地区同样可以推行的。 珠海等地的经验: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 可以说,舆论监督在山西长治之所以被“发挥到极致”,主要是因为市委书记吕日周的全力推动。而吕日周之所以有能力推动舆论监督,是因为他手里握着有权摘掉下属乌纱帽的“尚方宝剑”。很难想像,如果没有这一权力作为高压强力举措,长治的舆论监督不可能贯彻得这么彻底。可以说,长治的改革“实验”多少有点“人治”色彩。 这也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的舆论监督目前所面临的一个尴尬现实:由于缺乏法制的保障,媒体舆论监督对党政权力有着一种过分依赖。这种依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舆论监督采访过程中的依赖,因为舆论监督的采访常常会受到来自政府和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说情风”及被监督对象的抵制等;二是舆论监督发生其应有的效力常常需要权力部门的支持,因为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而且在目前的中国其社会影响力还不够强大,尤其在被监督对象是党政机关的情况下,如果舆论监督未能引起被监督者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那么被监督者完全可以对监督报道置若罔闻。 舆论监督更有效的保障无疑应该是“法治”。因此,无论是在保障新闻单位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方面,还是在规范新闻媒介舆论监督行为、防止其走入误区方面,还是在法院依法审判新闻侵权诉讼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都迫切需要立法规范。我国恰恰没有这样的法律,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今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提出了舆论监督的概念,但是缺乏切实的可操作性,还没有将舆论监督权的内容、对象、条件、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可喜的是,一些地方已经对舆论监督作出了“法治”的尝试。比如,珠海市已在这条道路上迈出了富有意义的一步。1999年5月,作为全国第一个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地方法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一《办法》共有七条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了舆论监督的对象:“全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排除法律禁止的内容外,这就把珠海的一切公务活动都置于了新闻舆论监督之下。 第二条规定了舆论监督的保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该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抵制、隐瞒”。这显然是对媒体采访权所作的明确规定。因为如果没有采访权的充分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就只会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第六条规定:“批评性报道刊播前,各新闻传媒要确保事实确凿,但任何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过去曾有规定,批评报道发表前须与被批评对象见面。这个规定排除了权力对舆论监督的随意阻碍,使舆论监督报道不至于胎死腹中。 为了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珠海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还和珠海的“三台两报”联手成立了“舆论监督特别报道小组”,就现实存在的问题予以揭露批评。 《办法》实施后,珠海市新闻媒体加强了舆论监督,不仅市民拍手称快,而且珠海电视台的收视率和《珠海特区报》的发行量大大提升。更值得一提的是珠海市的机关作风得到了很大的整顿,珠海市各项工作都开展顺利。 虽说这一办法的出台仍是借助珠海党政部门领导的支持,但重要的是,在这一办法出台后,珠海的媒体即便没有党政权力事无巨细的支撑,也可以借助法律武器正大光明地进行舆论监督。 即使是在“人治”色彩较浓的长治,舆论监督也在向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转变。 2002年初,长治市委通过的《中共长治市委建立“五大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就明确规定,凡被新闻媒体批评的人和事,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动,严肃处理。该《意见》还规定,新闻媒体监督的对象包括:上至四套班子领导,下至一般干部,都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意见》甚至还规定各媒体每月刊、播批评报道不得少于20件。现在,长治也正在考虑如何使舆论监督走上法治化轨道,起草一部新闻舆论监督的地方法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也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规定,如安徽省启动的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广东省传媒与人大的互动监督制度,浙江省舟山市关于舆论监督的暂行规定,使得舆论监督突破区域限制出现新的契机。 因为立法都有滞后性,国家舆论监督立法,乃至新闻立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制定了这种地方性的法规,可以为将来的新闻立法、执法积累经验。这应该是我国舆论监督走向法制化的合理道路。 《南方周末》等报纸的经验:跨地区监督 跨地区舆论监督是相对于当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报道而言的,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可以说,《南方周末》称得上是我国媒体“跨地区监督”的典范。身处广东的《南方周末》,其舆论监督的触角伸到全国许多地方。当然,在其他地方也有在跨地区监督上做得好的。 1、从地方保护主义看跨地区监督的必要性 从许多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中不难发现,不少媒体对外省外地的丑事不惜版面、时间;而对本省本地区出现的问题却噤若寒蝉,披露甚少。这种“曝远不曝近”现象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本来,地方媒体贴近实际、接近群众,舆论监督的信息灵,便于开展批评,然而,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这种优势变成了劣势,监督反而难以开展。陕西天龙煤矿矿难和义兴寨金矿矿难,山西媒体无法揭露出来,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因为这些批评报道无疑要涉及到具体的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生产或营销性企业,会使其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所以当地媒体准备揭露或曝光时,有的当地领导便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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