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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广播体制下的市场结构调整:韩国个案      ★★★ 【字体: 】  
公共广播体制下的市场结构调整:韩国个案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0:54:32   点击数:[]    

二是通过基金贷款,扶持独立制片商。 韩国从1991年开始实行节目配额制,并拟订了逐年增加配额比例的计划表,外制节目配额比例从1991年的3%,逐步增加到1999年的20% [14]。然而,由于三大网对此一制度态度消极,致使实际效果不尽理想。近两年来,韩国广电管理机构开始加大推行力度。1999年,新出台的《广播法》在第72条和《施行细则》第58条中,对电视台增加播出外制节目的份额,特别是播出独立制片商制作的节目的比例,以及黄金时间播出的外制节目的比例,均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措施,亦加以详细说明。这些内容包括:首先,电视网到2001年外制节目的播出比例将增加到40%——其中,独立制片商制作的节目份额增加到30%;其次,按照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的要求,电视网每月在黄金时间内必须播出超过15%的外制节目;第三,如果违反配额制,或者黄金时间达不到所要求的外制节目播出比例,电视网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从3百万韩币到最高3千万韩币不等 [15]。 除了对节目播出机构实施硬性的节目配额要求外,韩国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1999)第14条“对独立制作社的制作支援”——为激活独立制作社的制作,政府、广电法人、广播电视台……可对独立制作社进行支援——以及相关条例,采取基金贷款、专项财政贷款的形式,对独立制作社等机构的节目制作从资金上给予扶助。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文化观光部下属的“文化产业基金”,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下属的韩国广播振兴研究院设立的“广播振兴基金”;资助对象包括独立制片机构、投资公司、动画制作社和有线电视节目供应商;资助额度从3亿到10亿韩币不等。 “放松有线电视管制,允许跨业经营”是目前韩国电视业调整的第二项内容。90年代中期以来,韩国广播电视界逐渐认识到,在数字化多频道时代,那种视所有电视频道为公共资源的观点已经过时,那是广电业以无线电视为中心、以国内电视为中心时代的观点,以此为基础制订的政策和法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广播电视与其他许多行业一样,可以用来生产利润,应该将其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来对待。韩国政府在所有新媒介中最先选择了发展有线电视,并将其推入市场,期望以此激活竞争,打破有线电视一枝独秀的局面。与此同时,为防止新垄断的出现,韩国政府对有线电视实行了严格的经营限制和所有权限制。 韩国有线电视1995年正式开播,按照当时有关法令,节目供应商(PP)、系统运营商(SO)和网络运营商(NO)之间禁止跨业经营,即PP-SO-NO “三分立”,而且不同地域的SO之间,以及制作不同节目的PP之间,不允许相互进入;此外,大企业、报社和外国资本也被限制进入有线电视行业。这样做的结果是,1999年以前,有线电视无论是系统业者(SO)还是节目商(PP),连续四年一直在亏损中挣扎;有线电视在广告市场和收视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与无线电视相比也非常之低。一些研究者认为,韩国政府的严格限制政策失大于得,“三分立”有利于防止垄断,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生机 [16]。有线业者只有单一所有权,在单一地域传播,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在无线电视三大网联合垄断的格局下,难以打开局面,亦难以扩大市场规模和实现节目多样化,更谈不上创造经济效益。另外,这项产业壁垒重重,横向纵向的整合都被封死,难以上规模上水平;“三分立”政策与时下放松规制、开放市场以及大资本、大市场、集团化的经营潮流也不符合。 有鉴于此,韩国政府开始实施缓和政策。1999年新《广播法》颁布,打开了先前横亘在有线电视各业之间的壁垒。其特点是,首先,允许有能力的有线电视转播业者成为有线电视系统商(SO)。其次,允许系统商、网络商和节目供应商横向整合,成为多重系统商(MSO)、多重网络商(MNO)和多重节目供应商(MPP),同时允许NO、SO和PP之间打破界限,跨业经营。第三,放宽所有权和新公司进入有线电视业的限制,允许大企业和报社持有有线广播电视台(SO)33%的股份,参与节目供应商业务则未设任何限制。同时,对于外国资本进入上述三个领域,允许其拥有33%的股份 [17]。 “发展卫星电视”是韩国广电业结构调整的第三项内容。对于是否引入卫星直播电视,韩国舆论曾经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保留论,认为有线电视业的竞争已无法避免,再引入一种新媒介,是否会引起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的负面效果。因为在一些有线电视渗透率高的国家,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提供多频道服务的卫星广播的市场份额很低,而有线电视用户少的国家,卫星广播的需求就高,这表明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是互相竞争的 [18]。在韩国,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起步的时间差很小,同时发展这两种媒介便需要仔细权衡。另一种是尽早实施论,认为引入卫星电视是一项积极的开放策略,旨在应对开放韩国广电市场的压力,既然开放不可避免,尽早引入卫星电视,以积极的开放强化国内广播电视事业的竞争力是很有意义的,卫星电视的实施也会为影像市场的扩大提供机会 [19]。最终,人们在发展卫星电视、通过多样化的节目市场来增强韩国影视业的竞争力这一点上形成共识。1999年,韩国政府开始实施卫星电视政策,该政策与有线电视新政策类似,比如,允许大企业和报社参与卫星电视业,但持股须在33%以内;允许外国资本参与等等。 2002年3月1日,韩国卫星电视台Skylife正式开播,标志着韩国正式步入卫星电视广播时代。Skylife是第一家经韩国政府批准成立的纯粹商业目的的卫星电视,国营的韩国通讯是第一大股东,KBS是第二大股东。为了扶持卫星电视等新媒体,新政策还允诺包括放宽广告时间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条件。 四、法律与市场的双重作用:调整的特点 韩国电视业这一轮结构调整,是按照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的双重力量进行的。韩国经济的腾飞,是在集权政治体制下取得,经济优先的原则使韩国在短短时间内跨入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韩国政局出现政治妥协的渐进变化,民主化进程加快,社会吁求法制代替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众传播也由争取言论自由逐步向法制化管理方向发展 [20]。在广电领域,韩国政府近年来推行“民主化与市场经济”政策,从以规制为主转向强调市场机制。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从政府辖下独立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机构,相应地,法规管理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事实上,法规的形成过程已经成为体现民主意识和推进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而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法规本身既要体现尊重市场规律这一时代潮流,也要发挥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按照刚性的法律规范和柔性的市场机制要求进行广电业结构调整,是韩国广电业的必然选择,其特点主要体现为: 首先,韩国广电业的结构调整是以法规为依据进行的。无论是推行节目配额制、扶持独立制片商,还是发展有线电视、开发卫星电视,包括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从政府部门独立出来、实行重组,如前所述,都是在相关法规颁布或者重新修订之后,才开始实施的。这些法律包括《广播法》、《有线电视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等。先有法律,然后行动,这种方式使结构调整有法可依;而且由于法规的产生往往需经过多次研讨和商议,以凝聚共识,避免偏差和盲目,法规本身具有一定权威性、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因而有利于降低实施的成本,减少随意性。 其二,遵循市场规律推动结构调整。韩国广电业结构调整的一大目标是打破垄断,然而完成这一任务不能靠硬性的行政手段;而要依照市场规则下的专业分工和竞争机制来逐步完成。比如,实施节目配额制,是对制作和播出进行专业分工;贷款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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