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耻 我是小偷”的牌子,并站在商店门口“示众”了20多分钟。记者报道此事的本意是反对商店的这种做法,但同时配发的一张现场图片,却能够让人轻易分辨出该女青年的相貌,反而等于是在更大范围内让该女士“示众”。出于同情,美国绝大多数的新闻编辑都反对公开强奸受害人的姓名,因为当性犯罪的受害人还与一种难以言喻的羞辱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无异于使她们两度受害:第一次在罪案发生时,第二次在媒体报道此事时 [8]。但媒体可以公开案件发生的地点,以提醒当地的居民注意自身安全。在“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中,如果媒体不是咄咄逼人地公开富翁们的姓名并对他们的反应“持续追踪”,而只是对刘福成的状况寄予同情或提醒公众反思这一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相信是决不会面对这么多指责和非议的。 从历史上看,媒体角色形象和行为规范的确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大众新闻业兴起早期,报纸曾一度盛行偷窥之风,如1886年,克里夫兰(Grover Cleveland)总统的新婚之夜,大批记者甚至夜宿总统蜜月房门外,探听这对新婚夫妇的隐私。[9] 正是这类从钥匙孔向外窥探的新闻促使两位美国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写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篇文章发表于1890年,被视为当代隐私法最初之渊源 [10]。公民对私人领域保护意识的觉醒最终用法的形式在规范媒体的行为,提醒媒体不可逾越正当和庄重的界限。尽管随着时代的改变,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也在变化,但是可以想见的是,在一个愈加文明的社会里,尊重个人空间和重视职业规范将成为必然的趋势。抛弃媒体逼视等越轨做法,应当成为媒体的主动选择。 注释: [1] 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黄爱华 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p102-114 [2] 周晓红:《现代西方社会心理学派》,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p242 [3] 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体对社会行为的影响》,肖志军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p7 [4] 那小放:《农民刘福成高调“讨债” 中国富翁不是谁的救世主》,《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月24日 [5] 徐楠:《江苏赣榆纪委新办法 针孔拍摄暗访干部违纪》,《南方周末》,2005年6月9日 [6] 于都、胡舜文:《媒体要从“媚俗”泥潭走出来》,《军事记者》,2005年第10期 [7] 《冯小刚发布会上大骂记者:凭什么公布我家住址》,《北京娱乐信报》,2004年10月19日 [8] 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李青藜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p202 [9] 曾庆香、黄春平、肖赞军:《谁在新闻中说话——论新闻的话语主体》,《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3期 [10] 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 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p235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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