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皇家马德里足球队来华访问期间,媒体上铺天盖地都是皇马巨星们的报道,甚至详细到球星贝克汉姆的发型和内衣的款式。同时期发生的云南大姚县6.2级的强烈地震却只能在媒体上占据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尽管这场地震造成了数百人死伤,10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外,媒体逼视的叙事角度往往热衷于对私人事件的细节渲染,营造更大的“舞台化”效果,而私人事件背后与公共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深层原因则被轻易忽略了。 再如对马加爵事件的报道,血腥的细节、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属的反应被极度渲染。马加爵被捕后两天内就有20余家媒体的记者轮番轰炸采访马加爵的父母,一遍遍地把两位老人的震惊、痛苦、愧疚乃至绝望赤裸裸地展示出来,以至有评论呼吁记者们“饶了马加爵的父母”,可却很少有媒体去反思教育制度和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报道充满了“默默地流泪”、“眼泪刷刷地往下掉”等“特写镜头”,但穷父“无奈之举”背后的体制性原因则很少提到。 同时,扮演“逼视者”角色的媒体也无法履行好社会协调的职能。一方面,粗鲁而具有冒犯性的媒体让人人自危,不知道哪天就会曝光于媒体探照灯下,损害保证社会良性互动的信任感。江苏赣榆纪委为了端正全县干部的工作作风,纠正“机关病”,采用针孔摄像机偷拍干部违纪的情况,并在县电视台集中曝光。管理者的良好动机不容否定,但管理之道应该以透明、公开和信任为基石,而不是建立在恐惧的基础上。正如赣榆当地一位官员所说的,“如果你总感觉到身边有‘特务’,你心里会不会舒服?虽说现在讲的是严格限定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但万一扩大就有点可怕了” [5]。 另一方面,媒体逼视往往把一方树为“被看”的对象,人为制造出“我们”和 “他们”的对立,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就像在“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那样,媒体顺从或者说主动利用了业已存在的普通民众对富人群体的反感情绪(当然,造成这一状况的社会原因是复杂的),站在“关怀弱势群体”的道德制高点上要求富豪们对刘福成的求助作出回应。在充满人情味的氛围中,对富豪们私人空间的应有尊重则被媒体和受众共同“理直气壮”地忽视了。被点名的富豪成为被看的“他者”,媒体和受众一起天然地成为正义的“我方”,已经存在的仇富心理在媒体建构的叙事模式下又一次得到强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一场以道义为名的“舆论绑架”中,“被看”的一方感到众目睽睽下的压力,而大多数“看客”也只是抱着“凑热闹”的心态看富人们到底会不会捐钱而已,真正的道义反而成了缺席者。也许媒体的初衷确实是简单和善良的,客观上也确实促使一些富豪拿出钱来救助一个小生命,但是可以肯定,如果再搞几次这样的点名逼视,不仅富豪,就是一般人都会对慈善救助心生冷淡(慈善疲劳症),这无异于挖掉了社会慈善的道德根基。 媒体逼视的原因与规避 尽管一些有识之士不断呼吁要规范媒体的行为,警惕媒体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公开,但“媒体逼视”还是频频出现,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与媒体对商业利益的过度追求和自身角色的定位混乱有重大的干系。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闻娱乐化的浪潮波及全球,其背后的动因就是商业利益。研究者认为,新闻娱乐化的重要表征在于内容取舍上偏向软新闻,“舍硬就软”或者竭力在严肃题材的新闻中挖掘娱乐价值,“硬新闻软着陆”[6] 。在娱乐化带来的纯粹商业利益的刺激下,媒体在进行新闻选择的时候必然热衷于渲染私领域中的感情因素和戏剧性情节,而将那些严肃、重大的公共话题和对私人事件的理性反思弃若敝履。与此同时,不少媒体为了自身利益而僭越私人领域时往往打出的是“顺从民意”的招牌。 2004年10月,电影导演冯小刚因为自家住址被媒体曝光而在新闻发布会上指责某周刊记者,这位记者的回答倒也耐人寻味,他说,“因为读者喜欢看。也证明我们有发行量啊。”[7] 所谓“读者喜欢”,不过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在顺应“民意”的掩护下,媒体可以坦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丝毫不顾忌被报道对象的权利和感受。一家媒体的越位操作往往又引来众多媒体的跟风炒作,而不是联手抵制,新闻圈的生产策略在集体“庇护”下导演着一场场越玩越大的话语游戏。不可否认,有些媒体在僭越私人领域时的初衷是好的,但高尚的目的也不能成为不当手段的借口。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的“各司其职”,协调发展。媒体只是社会环境的“瞭望者”,其职责就是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新闻。如果越过了这个角色定位,成为私人领域的“逼视者”、“窥探者”或是“审判者”的话,即便是出于善良的愿望,也必然会造成社会生活的无序。 新闻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是一门权衡的艺术,规避媒体逼视,也就是在各种利益与价值的权衡比较中,合理把握对私人领域报道的“度”。私人事件不是不能报道,有些私人事件有很高的新闻价值,是受众未知、欲知和应知的。但如果对私人领域的公开过度,不恰当地把私人事件从“后台”推到“前台”,则必然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样,既给被报道的个体造成压力,也妨碍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履行。判断什么样的私人事件可以公开以及应用什么样的方式公开,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将私人情境媒体化后可能出现的负效果(包括对个人的影响和对媒体社会功能的影响)与报道可能产生的公共利益(而非媒体私利和受众不健康的窥私心理或无休止的好奇心)进行比较。具体来说,媒体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权衡。 其一,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私人事件,除非被报道者本人同意或对被报道者没有负面影响,否则不应报道。例如,好莱坞女星珍妮弗·安妮斯顿在自家阳台享受日光浴完全是个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但却被好事的狗仔队用超长焦镜头拍到了这位美女的半裸照片。恼怒的安妮斯顿只好宣布,任何购买并公布照片的图片社和媒体组织都会收到她的起诉书。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出于各种动机乐于公开他们的私事,这时媒体也必须权衡这种公开是否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是否可能降低社会舆论的品味,而不宜迫不及待地与当事人“合谋”,向社会兜售庸俗的新闻商品。2003年,一桩莫须有的“皇阿玛性交易丑闻”在媒体上炒得火热,这一事件最后被证明只不过是某个急于出名的小角色向媒体散布的谎言。面对当事人漏洞百出的“指控”,不少媒体如获至宝,不惜篇幅地大加渲染,在对所谓隐私的反复把玩下,受伤害的不仅有被无辜牵扯进来的名演员,还有整个社会的体面。 其二,对那些与公共利益有一定关联的私人事件,媒体应选好报道的角度,关注私人事件背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会问题,而不是沉溺于对私人事件本身的细节渲染。在“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中,刘福成选择了私人求助的方式,这一选择背后折射出的社会救助体系的缺失。遗憾的是,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有意无意回避了这些“硬问题”,而仅仅只是把报道热情挥洒在刘家的困境和被求助富翁的反应上,把一个本来可以发人深省的对社会“症候”的观照,变成了对某一类人的道德绑架和舆论逼视。 其三,在把私人情境公开为媒体情境的过程中,媒体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对被报道个体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尽可能将伤害降到最低。公开点名、面部清晰的照片、特写镜头等报道手段都会把被报道对象赤裸裸地曝光于媒体情境中,尤其当报道的内容是被报道对象不欲公开或让人难堪的私事时,其压力是可以想象的。2003年10月2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一位行窃的女青年被商店工作人员挂上“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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