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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息县在中国县制史上的地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1 20:44:08   点击数:[]    

,唯彭宇、沈尹戍、沈诸梁等少数人来自异邦异姓,这说明楚县长官的选拔尚带有比较浓厚的血亲任官的性质。再次,楚县尚缺乏后世郡县的监察机制(如秦在每郡设监御史之类)和兵调机制(如虎符之类),这就使某些身为王子王孙的大县县公,可伺机发动政变,有时容易给中央政权造成颠覆之势。蔡公弃疾利用蔡县兵众发动叛乱,杀死楚灵王,篡位为平王,即是明显的例证。白县县公王孙胜,带兵进入郢都,险些夺取王权,则是又一史证。

“县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在其成长初期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欠,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我们只能说它不够完美,而不可斥之以贬词。特别是像申、息这样具有发端意义的首批楚县的出现,其诞生昭示着一个旧时代的崩溃和一个新时代的降临。因此,无论怎样估计它们的历史贡献和作用,都不过份。

三、以楚灭之“权”为春秋“第一县”,缺乏立论根据

究竟谁是华夏“第一县”,长期以来并非没有争论。史家顾颉刚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确认:春秋“第一县”是楚武王攻灭权国后设立的“权县”,而非其子文王所置之申县或息县。《左传》庄公十八年在追述往事时,曾这样写道:“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

顾颉刚在《春秋的县》中认为:“在这段文字里,虽没有说明灭权以为县,但他设置‘尹’的官,和此后楚的‘县尹’一样,则实是建立权县的证明。这是从《左传》记载中找寻出来的第一个县。”

顾氏的上述见解,赞同者不少,非议者亦不乏其人。何浩先生在其《楚灭国研究》一书中对顾氏的观点展开了驳辩。他首先从文字学的角度对《左传》等史籍中的“克”、“尹”等字作了深入解析,论证了当时的权国并未灭亡。继而又用比较研究法以大量的史例说明:斗缗是以监使(如周初的三监)的身份而非以县尹的身份看管权地141 92~98。但何氏又以迁权的那处为楚县的“滥觞”,则仍是缺乏史实依据的。

何浩攻讦顾颉刚之非,虽多有精彩之见,但缺点是未能击中要害。顾氏认定权为春秋“第一个县”,要害在于他不明楚县的特征所在,缺少立论的基本依据。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楚县的第一个特征是“县尹”实行任免制。任免制的特点是任、免交替,有多届县尹相衔相接。而所谓的“权县”,治之者I准独一任,继任者为谁已了无下文,这怎么能证明那里已推行了县尹的任免制呢?辩者可能会说:斗缗死后不是有阎敖其人来管理权人吗?这里需要指出,阎敖管辖之地在那处而非权地,故不可称其为“权尹”。更重要的是:无论斗缗或阎敖,他们在权地和那处,均未推行过征收军赋以建立地方兵团的举措,而这正是楚国“县制”最典型的一个特征!至于“县制”的特征之三——“县师”常被楚王用来参与对外征战,在有关权与那处的史料中,更是见不到这方面的任何踪影!立论要以史实说话。所谓的“权县”既然不具备“县制”的一切特征,顾氏立论的谬误显而易见。

一句话:楚武王灭权之后并未在那里设县。所谓权为春秋“第一县”的美誉,纯属子虚乌有!即令当时楚之那处,也不曾显现出“县制”的任何徵象。事实只能是:诞生于春秋前期的第一批县邑,仍为楚之申、息。申、县二县乃是当时天下最早的县!

四、息县是历代相沿不易其名的中华最古之县

据前已知,申、息二县是中国最古之县。但二者所不同的是:申县自战国中期以后便更改县名了,始称“宛县”,后名“南阳”,故申城在南阳县北三十里;而息县从建县至今,近=三千年来则一直未易其“息”称。

汉代改称“息县”为“新息”,隶汝南郡。县之“息”名未变但却加了一个“新”字。这该作何理解?孟康在诠释《汉书·地理志》“汝南郡……新息”时作了如下说明:“新息,故息国其后东迁,故加新云。”(《汉书地理志补注》卷十三,‘新息”)原来西周所分封的姬姓息侯国先后有过两个都城,旧城即“故息城”(后世又称“故息里”)相对偏西南,新城即“新息故城”(后世又称“新息里”)相对偏东北,两城仅相距约六公里①。汉时因县治建在“其后东迁”的息之新都,所以才改县名为“新息”。可见,加“新”并无其他新意,只是对息城的新旧而言罢了。因息之新旧两城相距甚近,故“新息”之地望,应与往日“息县”大致相当。

《大清一统志》记“新息”日:“汉置新息,属汝南郡,后汉、晋因之。”这就是说,东汉至两晋数百年问,“新息”为县的事实未变。从史料记载中也可看清这一点。《后汉书》、《晋书》的《传》、《志》中,不断有“新息”的县名出现。如《吴祜传》:“(祜)少子恺,新息令”;《党钷l传》:“贾彪字伟节,补新息长”;《贾复传》:“新息,县名,属汝南郡。”《晋书》列传第十八:“吴将薛莹、鲁淑众号十万,淑向弋阳,莹向新息。”《晋书·地理志上》:豫州有“新息”,为豫州汝南郡下辖的属县之一(参: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三:“汝南郡条”)。大量记载表明:这一历史阶段“新息”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光武帝为奖励军功,曾封马援为“新息侯”,使新息一度成为“新息侯国。”不过,此“侯国”与西周至春秋前期的“息侯国”已大不相同。两汉的政治体制是“郡国并行制”,州、郡、县为三级地方政府机构。自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后,“侯国”已完全变为直属于州郡的地方政区单位,由中央派侯国“相”(相当于县之令、长)直接管理。从政体上看,它已与州、郡属县无甚差别了。“新息侯’’实际上就是在“新息”县地“衣食租税”的大地主。

       

历史进入南北朝时期,因战争频仍,“新息”之地属南属北无定,县或一分为二,或由县立州,情况比较复杂。南朝(刘)宋时,分新息为南北二县:“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县,先后由汝南郡及东、西豫州、淮州

①《元和郡县志》:“今蔡州新息县,本春秋时息侯国……故城在今县(按:指新息县治)西南十里。”此处所记的两城间距,与实际基本相符。管辖;“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县东(《宋书·州郡志二》“豫州条”记有“南新息令”和“北新息令”)。南齐、北魏因之(《南齐书砂Il郡志六》“司州条”,记有“北新息”和“南新息”。《魏书·地刑志中》“东豫州条”,记有“南新息”和“北新息”)。北齐时复并为新息县(《隋书·地理志二五》:“…又有北新息,后齐(即北齐)废”)。北周则以新息为依廓,建息州(《隋书·地志二五》:“新息,后周(即北周)改日息州),这是新息升州的开始。

隋文帝大业初年,废息州为县,仍属汝南郡(参:《隋书·地理志二五》及《大清一统志》“息县条”)。唐高祖武德四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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