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带有指导思想性质,因此,我们建议,在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上,将“发扬中华民族美好传统与家庭道德”内容写进法律,以强调婚姻家庭领域维护家庭伦常的价值追求。
(三)在结婚制度上,建议完善结婚条件规定和结婚程序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之间的私事,还是影响到社会风气能否正确树立的公事。婚姻家庭法不同于一般民法,它不仅强调个人权利的伸张,还强调个人对家庭与社会的义务,它不仅要求在立法上要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还要注重其对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引导。因此,我们应借鉴越南立法经验,建议: 1·在结婚条件上,明确禁止拟制或曾是拟制血亲关系和直系姻亲关系的人结婚,并规定家庭里,晚辈不仅有赡养长辈的义务,还有尊敬的义务,以维护家庭领域的秩序性。2·在结婚程序上,建议采用仪式制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法,让申请结婚的双方感受婚姻的神圣性,明白任何一方对婚姻的背叛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背叛,其“罪过”不仅在法律上,还在心灵,从而达到提高婚姻质量和减少轻率离婚比例的目的·3·在无效婚姻的规制上,取消可撤销婚与无效婚的二元并立的立法规定,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制,因为这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导致其原来的婚姻无效。
(四)在诉讼离婚理由上,建议采用关系破裂原则改进越南诉讼离婚原则规定,建议我国婚姻家庭法在诉讼离婚理由上,采用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这一客观性较强的标准作为法官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
注释:
①本文即以此为参照比较中国与越南的婚姻家庭制度。具体参考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中附录《越南婚姻家庭法》(夏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该款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成为对社会有益公民的义务;子女有尊敬、赡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有尊敬、奉养祖父母的义务;家庭各成员之间有相互关心、照顾和帮助的义务。”③第5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不认可区别对待子女、男孩与女孩、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婚生子女与婚外生子女。”第6款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保护妇女和儿童,帮助母亲履行好做为母亲的高贵职能。”④见《越南婚姻家庭法》序言。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禁止未成年人结婚,保护其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0: 531·[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107·[3]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47·[4] [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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