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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7: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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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四)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61质量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正是一条任意性条款。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可见,合同法中对“拒收”的条件要求是严格的:需是“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上的较小的瑕疵,不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依法不能拒收。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就有权拒收,那就不同了。

   质量责任条款务必约定合同解除权。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瑕疵,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权,那么当事人只能向对方提出质量瑕疵异议要求解决,并只有在对方交付产品的质量瑕疵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使收货方陷入被动。如果,收货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对方交付的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质量瑕疵时就可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是足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才可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即使你无意解除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你会在质量问题谈判中占有明显优势。

   质量责任条款要注意与质量要求的衔接,切勿在质量责任部分再出现不同的质量要求,直接引用即可。

例示如下:

4.质量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2.1拒收。

4.2.2要求减少价款

4.2.3要求乙方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



62交付条款

   交付条款主要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如何实现标的物的交付,双方在交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交付时间:如果可以明确的约定交付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在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当事人之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付地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度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或约定某市某区,则难以实现规范目的。

   验收: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后,供货人依约定交付货物,则收货人应按约定接收。而在接收时必不可少的应当进行验收。法律无意特别保护粗心人的疏忽大意。

验收注重的是产品的数量、及表面质量。除产品质量一目了然外,验收条款与质量检验条款应当明确区分。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无条件的承认,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卖方追求的是交付、验收后对产品质量概不负责,而买方则追求但有瑕疵不受其制。

   收货确认:收货确认是指作为卖方向买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口。买方依合同约定、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应当向对方出具凭据,确认收到货物的具体事实。卖方持收货单据证明其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迟延交付责任:对于合同的主权利义务一定要与责任相结合。无责任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收货人而言,交付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给生产经营带来重大麻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所以对于迟延交付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否则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法定解除权则需证明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或需进行催告履行,必将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如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并别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合同。例示如下:

   

5.产品的交付:

5.1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或)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时间确定,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5.2交付地点: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工程地点,或甲方指定的材料存放地。

5.3验收:产品按照甲方要求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进行清点和验收。

5.4应当配套交付,但未能配套交付的,视为未交付。

5.5收货确认:实际交付的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确认。

5.6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完全认可,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5.7迟延交付责任: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数量及时交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及其它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3检验条款:

   质量检验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对交付产品检验期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告知,进一步检验权利的保留,或质量异议权的保留的约定。

   检验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检验并提出数量与质量异议的期限。其主要是限制买方的质量瑕疵请求权,是对供货方的保护,是合同效率原则的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

(1)约定检验期间的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通知。

(2)如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则应当在当事人应该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3)如果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关于产品的质量瑕疵适用该质量保证期。

(4)如果出卖人对产品数量不足或质量瑕疵是明知的,则不受检验期间的限制。法律不保护恶意的人。



   检验期间我们应当注意:

   (1)对于质量一目了然的产品,在验收后就可以保证产品无误的,则无需约定检验期间。

   (2)产品需经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瑕疵,买方可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受检验期间限制。

   (3)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则应努力将其延至使用之时。否则,不如不约定。



   检验方法

   可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检验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检验方法。

   约定检验机构

   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方法、检验期间,但有时仍不能杜绝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状况的争执。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合同约定该机构依其本机构的。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做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例示如下:

3.2检验方法:                         。

3.3检验期限:交付后三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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