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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实务指南(二)      ★★★ 【字体: 】  
合同实务指南(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7: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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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二)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21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

   你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你们双方。

   简单的说,合同只能约束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或其有权代表的人。

   举例说明;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由于运输公司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到货,运输公司来时,你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你与运输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你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2合同订立中的欺诈

   自古就有“买卖交欺”之语。我们期望与我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和我们一样是诚实守信的,但是现今市场交易欺诈频频出现。我们如何来解决合同中的欺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

   (1)对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你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订立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2)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仅做撤销通知,不生撤销效力。

   (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不适用该规定。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5)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期限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失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3合同履行中的欺诈

   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在合同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不能依据《合同法》针对其欺诈行为要求其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最典型的是在合同履行中故意以次冲好,以少冲多。非常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上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制。对于这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恶意瑕疵履行,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1+1的赔偿责任。

   举例如下: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质量等级为一级,数量800件。但是对方在向你交付的却是500件一级产品,另掺杂了300件二级产品。显然,这是一种以次冲好的欺诈行为。但是你只能要求其对此300件予以退换,或其行为致不能达成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此时,对方是故意的欺诈或是非故意的(无意中搞错了),在责任的承担上是没有区别的。



24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举例说明:如你与对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单价是300元。但是却在合同制作时无意中写成了600元。对此重大误解,应当及时向对方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更正,如对方拒不更正,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5合同的履行要求。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26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约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合同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法理称之为:合同义务群。

   

27《合同法》的任意条款是对合同的补充,你有权选择是否用它。

   所谓“任意条款”,顾名思义是可以任由你的意思决定是否适用的条款。如果你能够理解到这一点,下面的问题,就很容易明白了。

   先看一个例子:《合同法》中最为典型,也最常用的任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有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是不完备的,法律为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备,而规定了任意条款。任意条款只有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通过其他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均不能确定时,方才予以适用。

   任意条款常表述为:“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 。”



   举例说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适用符合合同目的的其他标准。”如果你想适用卖方的企业标准或者对方承诺的更严格的标准,就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此,方可排除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适用,采用你的理想标准。

   又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约定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就务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否则如未约定,将有可能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而适用市场价格,严重背离预期,导致不利。



   总之,对于任意条款,法律从来没有要求你适用,甚至没有建议你使用。它只是为了防止你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无法履行,而提供的一种备用的条款。

   你可以记住这样一个公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不成 = 任意条款适用。

   如不欲适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条款,就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与其不同的约定。



28约定同时履行的,双方相当的义务,对方不履行,你有权不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举个例子:你与对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方未交货之前,你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你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你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但是,同时履行是有极大弊端的。事实的履行上总是有先有后,绝对的同时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极不信任的情况下约定同时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因为履行时间问题严重扯皮。

   因此,如果双方合作相互有一定的信任,就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义务的履行的时间顺序,以免无先无后,不成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你的权利是一种保障,尤其是你看到对方履行合同缺乏诚意时,应当机立断,拒绝履行。



29约定对方先履行的,对方未履行的,你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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