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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7:56   点击数:[]    

绝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举个例子:你与对方约定货交钱后付款,对方未交货之前,你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你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后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你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30尽管约定了由你先履行,但出现了这些情况,你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直至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合同约定的对方的履行义务在后,而我方的履行义务在先,出现了特殊的情况,可能导致我方履行了合同但是无法取得对价。合同法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这种困境而特别规定的一种抗辩权。法理称之为不安抗辩权。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们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关合同的解除,请参照本文有关合同解除的有关说明。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31如何变更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变更合同只能是当事人共同合意变更。变更合同要如订立一份新的合同一样,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在形式上表现为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且明确。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内容变更不明的视为未变更。变更合同的应当明确表述原合同被变更之处。

   规范的表述:原##月##日##与##订立的##合同第#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原合同第#条“……”,自本变更协议生效之时起废止。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32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期限或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同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合同附解除期限的,解除期限届至,合同失效。

   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期限的,一旦条件具备或期限届至则合同失效,不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失效,只是自该时间点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失效以前的合同效力不生影响。



33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合同的解除是由享有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来实现的。除上述的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条件或附解除期限,在我国不存在合同自动解除的概念,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不能产生任何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简而言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34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权正是实施该行为的权利。合同解除权依法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解除权;而约定解除权是由合同的约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第5.3之规定。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3、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基本上是以合同目的客观的或主观的不能实现为标准,方才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法律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更严格化的倾向。最高院曾在一些重要案件中表明态度,《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赋予合同的守约方的,如果是合同的违约方,即使对方有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得行使解除权。



36什么是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地步。查其规范意旨,约定解除权意在订立合同当时即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由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不应对约定解除权要求过苛,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但约定解除权之本意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即无条件的可以任意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权要注意:要特别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对对方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严加控制,对自己的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要表述具体、明确,易于界定。

   对于己方的核心条款,定要设置合同约定解除权。



37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以明确的看出仅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是不够的,必须依据法定的解除权或约定的解除权,并通知对方,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方才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同时,我们要注意:在具备的法定解除权及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作出。超过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不得行使。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即仍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该合同解除权消灭,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法》中,尤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如又超过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此时对于已履约一方唯只有向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返还,恢复原状。



   同时,合同的解除还有一种方式是——司法解除。司法解除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对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司法解除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并不反对司法解除的可能。



38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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