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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5:42   点击数:[]    

思考》一文,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司法局《深圳普法通讯》发表了《我对法律进社区的几点想法》;在福田区司法局《福田基层司法简报》,发表了《勇于创新 狠抓落实 实现法律进社区新突破》。在深圳市委办公厅《信息快报》,司法所发表了多篇法制文章,如《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亟待规范》、《强化我市劳动纠纷工作的五点建议》、《警民联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基层司法工作建议。其中《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亟待规范》、《警民联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文,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法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近来,司法所为推进我市安置帮教“四化”建设,还特别撰写了《全面推进安置帮教“四化”建设 努力开创“和谐深圳”新局面》的工作论文,通过了省司法厅的论文评审。

通过基层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我辖区群众的法制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明显好转,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明显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有了一定的提高,为根本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实现平安和谐的社区法制氛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香蜜湖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体制不顺,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区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区司法所体制不顺,隶属不清,人少事繁,兼职过多,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

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有的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所属于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区司法局业务指导的模式。这种的模式,主要缺点有三:

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为了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必须要求司法所独立行使职权。然而,司法所交由街道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街道和居委会为了节省经费开支,往往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调委会、帮教小组的成员,造成了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高素质法律人才不能合理流动,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这不但要求我们要加强基层司法的软硬件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管理结构上调整司法所机构,实现科学的治理结构。

二是不利于专业化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法制素质。从社会发展来看,社区必然走向依法治理。因而,队伍建设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标准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然而,从目前的的基层司法工作管理体制来看,区司法局只能对司法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不能行政领导,势必阻碍司法所高起点统一规划、高标准统一建设,也影响了司法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不利于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街道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街道其他事务性工作,如群众文化、计划生育等,有时甚至还要抽调人手协助街道其他部门的行政工作,这样势必造成司法干部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

(二)司法干警行政编制严重不足,阻碍了司法所“高质量运行”

在2002年10月司法所收编时,全区各司法所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仅1人,平均年龄达41岁,队伍呈现“年龄大、学历低、专业人才缺”的特点。收编后,区司法局坚持以素质强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大力开展队伍素质建设;大胆起用了部分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司法所长;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每个司法所2-3人的定编规定,到高等院校和各类人才交流会新招录干部10人,调整人员3人,9个司法所总人数达到21人,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妥善解决了大批矛盾纠纷,为社区和谐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然而,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所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共管”工作模式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从发展方向来看,司法所应当向科学的分工协作方式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也是时代的要求。因此,我区应当学习宝安司法局的先进经验,调整司法所行政编制数量。

(三)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抑制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的提高

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我所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不全面,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然而,如小区物业管理,调解一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我们的调解员比较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调解中深感困难重重。但我市消费者委员会十分缺乏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经验,物业管理纠纷也只能交由基层司法部门调解,才能保持社区稳定。当前,基层司法部门与消委会都是独立调解,还不能融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风险性。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全所共有人民调解员42人,平均年龄36岁,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3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就更少了,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

(四)经费短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香蜜湖街道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开展了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辖区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务工相对较多,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社区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按三月份统计,我街道辖区低保户、特困户就有40户,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也难以满足。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比较短缺。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所需的业务经费也没有直接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够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难免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凑,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此外,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区司法局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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