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神化常识,因为常识既是偏见和无知的藏身之地,又是智慧的源头活水。斯利玻(R.W.Sleeper)将杜威的哲学描述为“一种根植于常识,致力于文化转型和解决那些分裂我们的冲突的哲学”。这是对实用主义哲学态度的有益归纳。同样恰当的,是韦思特的描述,“实用主义的共同特征是试图将思想作为有效行动武器的、以未来为导向的工具主义。”
II
很明显,我所称的实用主义的核心、实用主义的特征或态度相当模糊,足以容纳众多在操作层面互不相容的哲学(谁在看了我上面给出的例子后依然对这一点心存怀疑,可以回想一下霍克与哈贝马斯同属实用主义的头面人物),包括众多互不相容的法学理论。本文题首引用的爱略特的文句所提出的问题:实用主义,特别是法律实用主义是否足够具体,以便能有任何用处?确实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本文的以下部分将讨论这个问题。在此,我只能给出简明扼要的论述。读者可以阅读我即将出版的著作, 在那里对下面列出的几点有详尽地阐述,可以作为必要的参考。
1、至少有一个可以直接运用实用主义的具体法律问题,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的基础和范围。如果实用主义者是正确的,即客观真理是不可能的,这似乎可能削弱为自由探究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理由。实际上,理由得到了增强。如果真理是不可获得的,检查官就不能以某种更高的真理作为依据,阻止对某一课题的进一步自由探究。相反,自由主义者在抵制思想检查时,可以诉诸于已经得到证明的自由探究在扩大知识中的作用。我们可以怀疑我们可能永远也不可能获得“真理”,但我们无法否认我们的知识在稳步地增长。即便我们今天所接受的每一个科学真理注定要在有朝一日被合部推翻,我们医治肺结核、开发电力、制造飞机的能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科学理论的更替不但和科学知识共存,而且对科学知识的增长有着巨大的贡献。实用主义者也倾向于对下列争辩予以同情,即我们应该保护艺术的和其他非言辞的交流方式,煽动性的“激烈”言辞,甚至国旗和征兵卡的焚烧者。实用主义者怀疑存在确定表达属性的可证明的、“客观”的标准而更愿意让市场充当仲裁者。这是对霍姆斯的观念市场方法-种建立在对存在真理的客观标准的实用主义式的否认基础之上的方法-看似有理的扩展。
2、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助于我们对神秘的实体保持恰当的批判态度,这些实体在许多法律领域,特别是侵权法和刑法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关于刑事或民事责任的争论中,总是不时地求助于诸如思想、动机、自由意志和因果关系之类的实体。以实用主义的实际后果标准来检验这些实体,他们异常的难以捉摸。即便它们存在,法律也没有实际的方法找到它们,而且,事实上除了在最表层的言辞层面之外,都忽略它们。法官或陪审团在认定某宗谋杀是故意的之前,并不在被告的脑袋中仔细搜寻认定的意图。他们关注的是被告做了什么的证据,并试图从中推断是否涉及事先的计划或其他表面有很高的成功可能性的迹象,是否藏匿了证据或者有试图逃跑的迹象;犯罪的情景是否表明有重复的可能性-所有这些考虑都与危险性有关而不涉及意图或自由意志。法律事实的认定者遵循这样的方法的原因是:对罪犯实施惩罚背后的社会关注是危险性而不是意志状态(恶意的或其他);诉讼的方法使事实的认定者不可能去探究危险性后面如此的难以捉摸、甚至根本不存在的意志或精神状态。
同样地,法律虽然关注后果,因而隐含地关注因果律,法律并不迷信“因果关系”。它不就因果关系的长期哲学争论中的任何一种观点表明自己的立场。相反,通过将责任的判断建立在社会的而不是哲学的考虑之上,绕过了这个问题。那些因计划被打断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人经常因为他们的企图或密谋面遭到惩罚;行为者的行为既不是损害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也可能被认定应承担责任(例如两个被告相互独立的行为同时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只有一个被告被起诉);行为者的行为无可争议地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却因为损害是行为的不可预见的后果而免予承担责任。不运用诸如思想或因果关系之类的形而上学实体,法律责任的原则可以重新得到表述。这种重新表述是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然,这不会使那些认为法律的语义学才是最重要和最有趣的人感到满意。
刺破法律的形而上学的气球,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这是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最爱。但是,他们是带着左翼的倾向这样做的。他们嘲笑公司拥有自然权利的主张,因为公司只不过是一系列合约的名称而已。另一方面,虽然公司不是人,无法承受税收的负担,但现实主义者并不讥讽公司税的概念。公司所得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当然并不都是有钱人,因为他们当中既有雇员也有股东。
3、实用主义依然是对付形式主义的有效方法。形式主义最近又在最高法院复活了。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只需探究概念之间及概念与外部经验世界的表面联系,就可以找到法律问题的答案。因此,它既是反实用主义的,也是反经验主义的。它不问什么是行之有效的。相反,它问的何种规则和结果出身高贵,也就是通过逻辑的链条与某个无可争议的权威的法律渊源相联系,譬如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文本。这些规则和结果才是正确的,其余的则不正确。形式主义是逻辑学家。诡辩学家。托马斯主义者。犹太法典编辑者的领地。
将知识与观察相分离的渴望是恒久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富于成效的。将一连串的弹子投入瓮中,我们如果掌握了算术法则,只要小心地数数,不用朝瓮里看就可以知道里面有多少颗弹子。同样地,如果认为可以从野生动物上不存在非占有所有权(nonpossessory rights),自动地概括出在所有的易消耗的自然资源上同样不存在这样的所有权,这样,我们无需就开发石油和天然气进行经济上的深究,即可获得关于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正确”规则。实用主义者考虑问题的顺序恰好相反。它所问的是:什么是关于石油和天然气的适当规则,一个明智的、具有社会福利的正当性、有效率的、公平的规则?实用主义者在探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会参考野生动物的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可能有助于对问题的了解。但是一开始,重点便落在经验的研究上。他们不会通过类推或文义相似的方法,将既存的规则扩展到文义的全部可能范围,使其独占极大的事实领域。形式主义倾向于削足适履的将商业惯例和非法律人士套进视为是永恒的、既存的法律概念中去,比如“合同”。实用主义者则认为那些概念应该服从人类的需求,因此希望法律改变自己的类型以适应普通共同体的惯常做法。
4、然而,当今法律形式主义的堡垒不是普通法,而是制定法和宪法解释。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通过表面上与归纳法相似的方法推导出法律结果的最有影响的现代努力。这不大可能成功。文本的解释并不是逻辑的推演,“解释”的范围是如此广泛(我们想一下,被解释的文字和其他客体中包括梦境、外文文本和音乐创作)以至于使人不免怀疑这个概念的有用性。实用主义者强调“解释”结果的地位,“解释”被谦逊地视为利用文本帮助达到某种结果。例如,他们指出,我们将“我要吃下这顶帽子”解释为开玩笑的理由之一是吃帽子的后果异常明显。
在处理某个作为制定法“解释”提出的问题时,实用主义会问:考虑所有律师关注或应该关注的情况(包括保持语言作为一种有效的交流媒介和分权体制)之后,可能的解决方案中的哪一个有最佳的结果?除了分权体制之外,实用主义者并不关注提出的何种解释真实地反映了立法者或宪法的创制者的意图。他们同意卡多佐有效的规则应该获得认可证书的观点;他们更喜欢的身体强健的杂种狗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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