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
两种不同“法治”观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中国,法的平等性逐步削弱,等级秩序愈来愈严密完善,到了唐代“八议”、“上请”、“赎罪”、“官当”等制度的入律,标志着封建等级秩序的定型。而在罗马,自《十二铜表法》以后,每颁布一成文法典,则法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6](P.249)
纵观中外法制发展的历史,两部法典所代表的风格迥异的法学体系,以及所蕴含的不同的法律意识,对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唐律疏议》中,依然继承了《法经》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体系,并且把《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刑刑轻罪”的精神作为立法原则。而西方法律文化也在《十二铜表法》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以私法为核心,具有诉讼程序发达、崇尚“公平”“正义”原则、注意维护个人平等自由权等特点的法律体系。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开始。《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从相同的起跑线上出发,却划出了两条截然相反的轨迹,也划清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间那道清晰的界线。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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