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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      ★★★ 【字体: 】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5:13   点击数:[]    

和民主化双重作用的产物, 而法治政府则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 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典型形式。它表明政府的一切权力的来源, 政府的运作和行为都受制于法律。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从权力行政变为服务行政,从依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行政变为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才能避免和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 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政府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与社会是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法治政府的精髓,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这就要从立法的高度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现在的事真怪,一方面,大家都对腐败深恶痛绝,都在为此骂娘,发不完的怨言和牢骚,但另一方却在遇事时想方设法找后门,找关系。自己没有关系的,一旦处理对自己不利,就猜疑乱讲对方有后门,而不是考虑自己是否确实该担此样的责任。我感觉,中国人只想享受权利,而不想尽义务。这也可能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4、 从法律的公平性来看,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的目的正在于帮助人们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虽然具体的某一项法律规定可能不公平,但仍有必要从在司法活动表现出来的法律目的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另外,法律的目的包括实现安全、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达到的满足及一个人的意志与另一个人的自由的协调。这些目的的实现就是正义,或者说,这可以是并且是法律的适当目的。”「13」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进步,体现社会的正义。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落后到先进,从不文明到文明的进程。古代的法是以义务为本的法,其内容主要是禁止性的义务规范,注重惩罚性,只维护特权。近代以来,开始重视以权利为本。我国曾经忽视权利、自由,形成低效益的公平。改革开放以后才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应当以权利为本。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衡量的标准是看法律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律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为导致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14」“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意味着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可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它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是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的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15」

  这一点从法制的环节来看,从立法的平等到司法、执法的平等是一个逻辑过程,立法的平等是前提,司法执法的平等是必然的延伸。强调立法的平等是法制各环节统一的要求。如果强调立法的不平等,那就意味着立法不平等的惯性影响着法的实施的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立法的不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在法制统一的环节历来看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实施的。从实际生活来看,我们讲了多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两千多年来我们也提出过“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贵贱、均贫富”、“均田”等理想口号,但终究无法兑现。追根溯源,还是历代掌权者没有从立法的根本上解决好制度问题,最终使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变成了“海市蜃楼”。水有源头树有根,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得从法制的本源和基础抓起,正所谓万丈高楼从地起,把地基做扎实,楼层才建得高,建得稳,否则,地基没建好,楼层难建稳。我们的法制也如此,要实现法制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得从法制的根源和基础做起,使立法的参与者能够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反映不同的意志和愿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进行立法,实现立法上的平等,为实现整个法制的平等打下基础。“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并且各种利益经综合衡量已较好地固定在了制度利益上。因此,在现行法律中寻求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由此出发,对个案的具体的利益衡量首先应寻求现行法的根据。”「16」“法官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以实现这一价值为目标。”「17」

  最后,从现实来看,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吸引外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我国颁布的大量法律法规也吸收了外国的法律模式和条款内容。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为了与世界接轨,一方面是积极审查加入世界性条约、协定、公约,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废除了一些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重新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积极修改和完善法律。通过这些工作,法律的世界性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彼此相互融合,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发挥作用。我们坚持立法的不平等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剥夺或忽略弱势群体利益,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则的不协调,发挥不了法律作为利益调节器的功能,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最终损害中国在国际上的利益。我认为,要克服立法的不平等与法律实施的平等这一逻辑矛盾,结合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与世界法制接轨的要求,首先要转变立法不平等的观念,树立法律是平等和正义的体现,从立法的平等性入手进行立法,逐步从法律的实施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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