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员来考虑自己的立法如何同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协调好本国与整个国际成员的关系。法律是普遍的,具有社会性。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命令、禁止或授权人们如何行为的规范。它不同于个别的、特定的、一次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的普遍性取决于下述事实:社会结构的性质、复杂化与合理化,人们的行为的千差万殊及其同一性的存在;人类理性水平和立法的进步。”「4」“法律普遍性原则,包含具有递进关系的三个要素:普遍性调整、一般性陈述、普遍适用性。”「5」“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决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6」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不允许有特殊性和例外,法律应做到人人应当遵守。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应当以人为本,为人服务,反映人的意愿和要求。“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也就保护了一切他能做事的权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开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则这种保护绝不会停止。”「7」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应是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有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8」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反过来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 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它执行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所谓法律,是指作用于社会,要求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在必要时运用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行为实现的体系,或指依法强制所保障的行为的命令(规范)。人类的目的在于,依据法律形成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所谓的‘社会控制’。”「9」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法律的社会性也日益明显和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 法的阶级性越来越减弱, 社会性越来越增强, 范围越来越扩大和复杂化。再加上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也应发生变化,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当今的法律应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确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犯罪以及为法律本身的运行提供制度和程序等方面发挥作用。立法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法的社会性, 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需要和切实可行的法律, 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与法律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高度专门化, 光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原则和粗放规定还不够, 还必须及时制定与宪法和重要法律相一致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尽快建立门类齐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 将社会经济关系中趋于成熟和稳定的部分固定下来,对于不成熟的部分也应作出预测性的原则规定, 使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不断完善。
2、 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独立和平等,这需要在立法中表现出来,每一个主体是自己的利益的最好体现者。要确立主体的平等地位,离开主体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只有每一个主体本身在立法机关都有其代表,其意志才能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如果立法上首先不平等,否认某些主体的参与权,孤立地来谈执法的人人平等太有点牵强附会。也就是某一主体的意志在立法时都被否定了,强加给他的是别的主体的意志,对这一主体来说,法律并没有代表自己,反映自己的意志,得到的只是服从和遵守,又何谈独立和平等呢。因此,法律的平等性应贯穿于法制的全过程,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
加入世贸意味着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而世贸规则的制定需要政治家的合作和磋商,合作的过程虽然有斗争,但不是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斗争的结果是为了形成共同的规则。如果强调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会带来立法者制定的规则的不平等。另外,还会产生一种错觉,那就是不同的经营者难道在同一法律面前还要区别对待吗,这与我们的国际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是不相吻合的,也与我国的民事经济活动的平等、公平原则不相吻合。再就是,强调立法的平等,既有利于各界人士的参与,调动其积极性,也有利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与国际接轨,方便文化交流,增进共同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意识形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的国际化。所谓法的国际化,“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与吸收,逐步形成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另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10」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区域化、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合作的增长,将促使我国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这不得不使我们转变立法观念,更新立法技术,把本国利益与国际大家庭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实现本国法律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法律的国际化,为创造和发展人类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作出自己的贡献。
3、 法律是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利器和盾牌,强调阶级性和立法的不平等难以解决权力制约问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1」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状态, 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代表机关要普选产生和实行任期制, 实现分权和制衡。“‘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12」要建立法治, 人民得先有制裁违法的当局者的实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意思自治的私法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平等理念, 并将其落实为具体的法的操作程序, 进而真正内化为一般民众心理, 成为一定社会中民众笃信不移的法律信仰, 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搞法治需要制衡,权力失衡容易产生专制。掌权者有权时忘了制约,失权时后悔权力失去时被人冷眼的苦涩感受。权力一时向这边倒,一时又向另一边倒,权力的失衡是社会的悲哀-如果是小孩玩跷跷板就愉快了。立法的不公导致的是立法的腐败,司法的不公导致的是司法腐败,守法的不公那就是社会腐败了。如此,腐败问题不能光怪政府和司法机关,还有我们涉及利害关系的普通百姓。我们部分官员是被部分普通人拉下水的。普通百姓是官员犯罪的诱饵,是犯罪陷阱的设置者。中国百姓遇到麻烦事,通常的做法是求关系,找后门,通过关系和后门使自己的违法乱纪的事得到庇护,而不是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应得到的制裁。官员因人情和面子,甚或贪财,使自己做了违法枉法裁判,最终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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