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行为”,而无视社会的历史性。这正是美国社会科学中普遍的行为主义倾向的一种体现。一位当代学者指出:“历史与社会科学的离异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科学美国化过程中的灾难性后果之一。”[37]而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正是把社会科学与历史结合起来的一个范例。韦伯对历史的重视在他的法学研究体现得尤为明显,他的早期学术生涯就是以法律史研究为核心的。正是通过细致入微的历史文献研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结构、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等等异常重要的理论创建。也正是通过比较性的历史研究,韦伯回答了“为什么形式上极为类似的法律制度会导致全然不同的实践结果”这样的重要问题。而在行为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是不可能作出这样的理论贡献的。
最后,法律现实主义主义者的研究虽然突破了法律教条论的研究模式,但它基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法律职业内部的研究。其主要关注点是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行为,而极少论及一般社会行动者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谈不上揭示法律与道德、宗教等内在行为规范之间的关联。而韦伯的社会理论研究则立基于个人的社会行动,由此出发来探讨法律规则、法律职业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他那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不再是研究的基本前提,而成了一个本身就需要被分析的素材。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韦伯借助法学中的理论资源完善了自己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同时又摆脱了法律职业者的实践目的所导致的知识局限性。借助这样的方法,韦伯对法律科学中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在下面的两大部分中,我将分别评述韦伯的一般法学理论以及他对西方法律独特品质的阐释。在这些论述中,韦伯的研究方法将得到具体的展示。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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