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关于“自然”的思想;再就是来源于英国《大宪章》和普通法传统的关于个人自由的思想。
(3) 自然法的作用:根据韦伯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自然法的三种作用:首先是规范(normative)作用,也就是为制定法提供一个道德基础,并指导和约束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次是正当化(legitimizing)作用,也就是为制定法提供一种价值理性的正当性证明;最后是革命性(revolutionary)的作用,即帮助人们打破旧的社会秩序,创造新的法律和新的社会秩序。在这里,韦伯所举的例证就是《法国民法典》。他认为:《法国民法典》是除了来自司法实践的英国法和来自理论研究与法律教育的罗马法之外的“第三种世界性的法律”,其主要特色就是打破一切陈规、重新创造世界的理性主义精神。
(4) 自然法的分类:韦伯把自然法分为“形式的”自然法和“实质的”自然法。所谓形式的自然法,就是完全不受权宜性的功利考虑的影响、纯粹以人类的理性思辨为基础的自然法,其典型形态是17和18世纪产生的“社会契约论”。而实质的自然法则是与人为法或制定法纠缠在一起的、受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影响的自然法。实质的自然法标志着自然法理论的弱化。
韦伯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理型统治的扩张,自然法理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微弱。人为制定的形式理性逐渐成为自身的正当性来源和规范性基础,实在法不再需要诉诸一种“更高级的法”来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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