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权力中心。中国有几千年的专制主义传统,新中国亦采取了民主集中制政权组织原则,可以说中国历届中央政府都不缺乏权力。由此看来,在东西方法治国家或正在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国家中,最主要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并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中国法学家在这两个问题上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法治中,权力虽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治把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置于一种新的格局,法律不但得到权力的有效支持,而且它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对权力发挥着制约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法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具有普遍权威……虽然存在于社会中传统伦理习惯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这种作用须在维护法律最高效力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注21」笔者认为,中国法学家已经在最彻底的层面上回答了昂格尔对法治的疑问。这样,法治并非昂格尔所言是虚假的,法治不仅在理念上是可能的,而且在实践中是现实的。从而,法治就具有了其自身的必然性。
不容否认,法治的普适性起源于西方社会悠远的“地方性知识”,法治的世界性是以西方国家的法治为原型和模式的,世界政治经济文化交往中的主要惯例来自于西方,亦浸透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意愿。「注22」法治作为普遍尊重人权的一种制度,反映社会变迁的要求,具有浓厚的文化基础。法治的普遍性价值并不否认法治在不同文化背景与不同历史发展进程中所表现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所表现的人权保障的价值要求是对不同民族与不同文化的平等保护与尊重。法治的普遍性与文化的相对性是互为统一的,尊重文化的相对性价值是法治应有的理论风格与价值需求。而且,法治作为治国的原则与价值体系,除其表现的普遍性原则外,法治的实践是多样化的,在实践过程中呈现出的特殊性表现的尤为突出。因为在法治状态下,采取何种责任制原理主要取决于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结构。「注23」在团体精神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历史背景下,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确应该不忘文化传统的地方特性,并通过对地方性知识的强调来加强民族文化传统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使法治的普适性与民族特性结合起来,以求得法治的实际效果。而过分提升以至把地方性知识绝对化的倾向,对我国以法律移植为主要手段的法治建设事业是不合时宜的和有害的。所以,除了效法和借鉴西方法治的原则精神与运作方式,我们必须充分挖掘自己的传统与文化,把中国文化的优秀智慧资源与西方法治的精髓结合起来,实现法治的普适性与中国国情的有机统一;同时,作为法治后进国家,我们必须尊重法治成长的规律性,把法治的建构和借鉴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实现之路。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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