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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构”语境下法治的必然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2:29   点击数:[]    

。服从封建专制暴力统治的秩序需要,统治者只重刑罚并大量颁布刑律,一切社会关系,不仅国家体制、人的行为而且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心世界都成了严酷刑法的调整范围。其结果法律越多,调整范围越广,权力就越强大和不法,其统治秩序就愈加与法治背道而驰。试想在这样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寻求现代法治的资源结果必然是徒劳的。而西方学者倡导本土资源,是在把西方的法治模式从“地方性知识”向“世界性知识”提升的过程中,并希望其具有全球化的普适性难以达成的情境下,站在西方文化模式顶峰回望时所做的反思。正如美国法人类学者吉尔兹认为的那样,法律乃是一种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务以特定意义的方式,而不应该用社会的共识来解释法律的实际效力,他倡导用寻求意义的方法对地方性知识加以解释,以求得对地域性差异的理解「注5」。在这里,吉尔兹的目的在于,在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应该努力用意义的解释去理解本土文化,而非“本土资源”论者试图以肯定和提升地方性知识的方法去否定法治的普适性。

  由此,本土资源论者事实上并不能解构法治。昂格尔把法治看作是人们自主进行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如果从中国等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的角度来看,这类国家的法治建设确属此类。但对西方社会尤其英国来说,法治乃其社会政治经济传统长期演化的结果,而非人为建构;即使对法国等理性建构类型的国家来说,其法治建构乃是在总结借鉴英国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借助革命性变革完成的,其法治之源头仍然扎根于英国式的传统经验的演化,法国传统大部分来源于解释英国制度的企图「注6」,美国与德国的法治化道路从根本上讲亦是这一源头的发展与变异「注7」昂格尔对法治的解构只是指出了既定法治构建的前提缺乏充要性,并非意在否定法治,指出法治的隐蔽性裂缝,反而有利于法治的完善;德里达通过对语言的解构来完成对法治的解构,也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法治,因为脱离了既定的语言框架,就必须寻找另一种语言作为表达的载体,同时解构本身也必须在某种语言中完成,所以否定也是肯定,解构也是建构。哈耶克从自由与平等的二难冲突中来证明法治下平等的虚妄,恰恰是为了说明法治在本质上乃是个人自由权利要求的历史结论,法治秩序不是理性所能建构的,而是人类文化传统长期演化的结果。西方学者对法治的解构都必须有一个他们自身规定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之外,法治是不能被解构的。

  法治正是这样,当它被批判、被解构却又证明不能为之时,却在其自身的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成为一种必然的存在。自然法学家们从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出发,充分论证了法治这一人类美好理想的必要性。而市场经济,这一并非起源于人类理性构建,却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从简单交换到简单商品经济再到商品经济最后到市场经济的演化过程中依据人性的需要自然生长,并在其自身生长中包含了作为其基础的法治规则和原则的生长,最终随着市场经济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建成而导致了法治的自然形成。法治与市场经济自然生长并历史地一步步走向成熟相伴生的法治社会的建立,也从经验的角度证明了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判断。

  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的市场经济,在今天的西方社会已经发展成为包括一整套规则、政策、手段、理论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然而,市场经济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仅商品交换就经历了物物交换的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和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从简单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发达的市场经济过程中,生发而成了完善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则体系和制度保障,并在进入资本主义后最终形成近现代形态的市场经济,表明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乃是一个自我生发的、渐进的历史过程,而非通过人类的理性构建并在短期内形成。以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在论证人类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形成时,发展了“自发秩序”这一核心概念。他们认为自发秩序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人类设计的结果。自发秩序是指那种实践、规则、制度等,他们并非由于人类预见到其益处而有意识地、自觉地创建出来,而是无数按自己的计划追求各自目标的人无意识活动的结果「注8」,在论及人类制度如何生成的问题时,他们认为:制度是作为成功的个体按照规则采取的行动之无意识的产物而出现的。制度不仅仅推动更广泛的社会秩序的生成,它们本身就是某种自发的秩序。个人为增加自己福利而制定行动的计划并努力地贯彻实施。个人会继续运用那些获得成功的行为模式,并将其看作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如何行动的“行动准则”。如果那些成功的计划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被他人观察到,他们就会加以效法,从而按此一方式行事的人越来越多。随着这种模仿过程继续,随着运用这一方式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就知道可以预期别人也可以采取同样的行为。遵守这些规则的人越来越多,则这些规则就对潜在的其他参与者更有吸引力,因为,遵守者越多,就意味着运用这些规则预测别人行为的人的成功机会更多,从而更有可能增加合作的收益。待到上面讨论的这些行为者非常广泛普遍,我们就可以说“普遍接受了”,这时的规则就成了社会制度「注9」。亚当。斯密在论述市场经济乃是一种符合人性的、由个人的利己动机导向一种成熟的能够实现公私利益的市场经济制度时,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著名原理,并作了如下经典阐述:“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够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10」表明市场经济是在个人为实现其私利而且仅仅是为实现私 利着想的情况下参与市场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市场经济是一个交流沟通的过程,它能使我们把人类的交流行为扩展到语言和数学之外的默会知识「注11」领域。在我们交流那些我们常常用语言很难表达的知识之时,市场价格就发挥了信息符号的功能。”「注12」市场价格是市场参与者从市场“对话”中获益所必须的手段和中介,市场是一种“交往理性”,而人类的本我需求是交往理性的基础和基本动力。对默会知识的理解,既对那些我们有所知晓但又不能明确表达的知识的理解,须借助于某种途径或手段才能达到。哈耶克认为,至少在经济学的语境中,在良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下的竞争就提供了进行这种交流沟通的途径。他认为,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可以认为就是体现着社会普遍容易接受的默会知识。当人们进行买卖决策时,他们就是在通过行为,而不是书写或说出的话语、数字,来进行沟通交流他们自己对这一正在讨论的物品的知识和偏好。价格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运动,为人们提供了获取他人知识的途径,借此我们就可以协调于他人的行为,而勿需某一中央集权机构的指导。即是说,“价格体系能使我们透过使自己投身于某一制度性过程中,超越我们自己知识之不可避免的零散、上下相关性、及不易言传,从而自发地形成秩序。”「注13」这种自发秩序的形成,也包含了作为这一秩序内在基础的规则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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