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则体系实质上即是法律和惯例。这些自我生发的规则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人们普遍地认识、认可、接受,在长期适用过程中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并形成规则意识和心态,上升为国家法律并形成法治秩序。
马克思主义则另辟蹊径,从其对平均利润的形成过程的论证,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理解法治秩序与市场经济的共生性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各部门的资本家不论从事哪一种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都要求大体上比例于他们的预付资本量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否则就必然引起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资本由利润低的部门向利润高的部门自由转移。这种转移是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实现的。”「注14」其结果,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从而形成平均利润。如果我们把资本主义的市场体系比作一个巨大的连通器,那么每个容器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各连通容器中的水体代表投入每个部门的资本的利润水平,各容器之间相连通的管道则是市场的规则体系。我们知道,连通器各容器中的水体之所以能够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是因为它有一个前提和基础:即各容器之间有着畅通的管道系统。市场体系正是这样,投入各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之所以能够获得平均利润,其关键即在于市场经济是以完善和谐的法律规则体系(这样一个畅通的管道系统)作为其基础。马克思认为只有发展到机器大工业阶段,资本和劳动力通过在各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利润才能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市场经济及其规则体系从它们产生时起,就处在共同的生发和完善过程之中,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阻碍市场经济运行的障碍因素被清除,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市场经济才真正建立起来,法治也才能自然形成。作为一种自发秩序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秩序,实在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共生的整体。当然其自发形成过程中也不排斥人类理性建构的成份。从而,从经验的角度判断,一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建成,也应意味着法治的建成。需要说明的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法律规则体系,并非只是脱离政治生活的私法体系。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长期演化并最终形成的秩序,恰恰只有在资本主义及其以后的社会中才能完成。这表明,这种规则体系也必然是与政治生活相联系的,是包括公法的完整的系统;除非人为的阻碍,才有可能形成只有私法而无完善公法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市场经济绝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因为,与市场经济相背离的公法的横行不可能产生自由竞争的环境,从而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立足的土壤,也就不会形成真正的法治秩序。概而言之,在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商品货币化,使社会经济关系成为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和等份交换关系,其政治法律表征,就是平等自由的权利关系,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具有平等的规定性和自由的规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注15」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生成与发展了法治的实体价值-自由、平等、权利,而且发展了法治的形式价值—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涵盖了社会交往的一切领域,从而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诚如黄仁宇所言:“……民法、商法和法治理论并不会因某种精神而产生,却会因物质生活的推广而增进。”「注16」
由此,笔者认为,法治的成长可以隐含在市场经济的成长过程之中,一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否可以作为检验该国法治成色的客观标准;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自动扩展还会成为法治扩展的有力手段,原因即在于市场经济之符合人性的福利性特点。波斯纳引入了一个经济学原理“帕雷托最优状态”来分析法律过程。他认为,法律的过程就是“交易”,交易的目的是在人与人之间通过物质或权利的交换配置资源,从而每个人在交易后其福利达到最大化,都比以前生活得更好,否则人们就不会进行交易「注17」。当然,交易的前提应该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而非国家的干预。根据“萨伊定律”,“供给能够自动创造需求”,交易的“福利性”目标和自动性发生机制,将会自然而然地使秋菊所在山村的人们融入到市场经济的体系中去,这又必然会产生另一个结果:即本土资源论者所寻求的可以提供“本土资源”例证的这样一个小山村,一个“宗法制社会”的现代遗存,随着它逐渐融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社会,它必然会被法治所统治。根据发展经济学的“增长极理论”,具有优势的地区随着产业的聚集日益成为增长极,通过增长极产生的扩散效应带动临近地区的共同发展;而根据发展经济学的“梯度推移理论”,经济实力发展雄厚的高梯度地区通过多层次城市系统的扩展带动低梯度地区的发展「注18」。在中国由于存在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走一条增长极扩展与梯度推进相结合的“城市包围农村”的道路,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可以通过培育城市经济并扩大它们的辐射能力,使城市的辐射圈相互之间逐渐接近以至完全重合,这样处于城市之间的这些落后的(如同秋菊所在山村一样的)广大农村,会最终走向发达,融入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这其实是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而一旦秋菊所在的小山村这样的地方被法治所统治,“本土资源”派的论者将无法从这里获得什么本土资源了,反而会成为一个反证,一个市场经济消灭本土资源的例证。
至此,笔者认为,法治之所以不能被解构,正在于它并非是人类理性有意建构的体系,而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市场经济自发生成并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与之共生并作为其规则基础的一种“自发秩序”。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中西方法治的实践史,并重新审视一下昂格尔对法治的两个前提的解构,我们就会发现:其一,最重要的权力的非人格化问题,其实是中西方致力于法治建设的思想家们早已注视的重要问题。潘恩认为,法治政府的最佳形式是代议制政府,它“集中了社会各个部分和整体的利益所必须的知识。它使政府始终处于成熟状态。…它不让知识和权力脱节,而且正如政府所应当的那样摆脱了一切个人的偶然性,因而比所谓君主制优越。”「注19」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然权力的非人格化并非排除一切人的因素,而是要求人对权力的运用必须依法进行,纯粹的脱离人的权力既无意义也不存在。其二,关于最重要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汉密尔顿在论及加强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时认为,一个软弱无能的全国政府,往往会造成巨大危害:各州都逐渐篡夺权力,摧残人民的自由,全国政府则无法在法律上为人们提供任何帮助,只能悔恨交集地看其受到侵害;这种政府必然以解散而告终。或因缺乏适当的权力,从而无法实现政府目标,或因为了全民安全而篡夺必须的权力从而导向专制,“专制往往产生于一个有缺陷的政体根据紧迫情况而要求的僭越权力,很少由于充分行使最大的宪法权力。”「注20」因此他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正是在他的坚持下,美国由一个邦联国家转变成为中央政府握有强大权力的联邦制国家。其他西方法治国家的中央政府同样是社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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