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今天,对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方面开始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视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治安性管理已经制度化,而且成效显著,在此基础上的有关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需要进一步重视的是,随着计算机应用在我国的不断普及,随着我国网民队伍的迅速壮大,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会越来越严重,有关警察工作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工作质量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对于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所实施的犯罪,应该适用既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若针对利用计算机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新的特点,作出相应的新的法律规定,应该说也是可取的,但关键是有关新的立法必须严密,不能粗疏。我国97刑法典的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仅列出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共五种,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别的犯罪,仅以“其它犯罪”作概括,应该说是过于粗略的。其实,1994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第7条已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将这一内容作为第4条规定外,其第5条的规定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第20条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还规定了处罚,其中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照起来,刑法第287条的规定确实太过粗略。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利于而且有碍于对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防控。
实际上,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只是在犯罪手段上具有特点,其犯罪构成的实质与不利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同类犯罪并无区别。据此,刑法第287条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必要的。这方面的立法关键应该是对原有的一些有关法律规定作必要的司法解释,尤其重要的是在有关程序法上作出必要的规定。
2、 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
现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能力是脆弱的。“目前由于系统本身设计上存在着缺陷,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并不是很高的,罪犯常常利用系统的弱点侵入系统。通常有如下几种攻击类型:窃取存取流;偷猎口令;企图截获信息;改变或者创立UAF记录;转让或者偷窃额外权利;特洛伊木马软件;将计算机病毒渗入到命令过程和他们所希冀的程序中,以便他们能成功地将病毒传到某些已授权账号中;窃取磁盘信息;同一个节点作为通向另一节点的通道。”[12] 对此,日本学者西田修认为:计算机犯罪完全可能发生。从电子计算机使用系统的现状来看,它根本无法防范。而且在现阶段无法防范也决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电子计算机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这件事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13] 怎样才能使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正是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所要解决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方面,不少学者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14]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结论,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手段目前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采用路由器把住国际Internet出口并在用户服务器上运用专门软件设置过滤网关以对抗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内容的犯罪;二是运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以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三是运用加密措施和设置防火墙以对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泄密、窃密、盗窃软件程序等犯罪;四是运用主体识别和验证的技术以对抗针对金融系统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3、 网络犯罪的文化防控
在西方,黑客犯罪的文化因素很浓重。这种黑客文化经由传媒渠道正在播散到我国。2000年2月美国一些著名网站遭黑客袭击后,我国较著名的网站也遭到了类似的袭击。这应该被看作是黑客文化影响到我国后的产物。防控网络犯罪必须防止已经走向了负面的黑客文化的扩散和泛滥。
对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文化防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尽快普及计算机知识和电子信息网络知识,使全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有一个正常的(平常的)心态。这需要:(1)有关部门不要再将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技术看作是知识界的专利,取消将计算机操作技术作为进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的有关规定,而应该要求所有的就业人员都有一定的有关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知识,工作中需要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人员都会使用。(2)中老年人认识到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已经是现实社会工作和生活中平常的使用工具,尽管它们是高科技的产物,但操作和使用它们并不需要多么高的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既昭示着未来,但更是一种现实,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既应该掌握使用,也完全能够很容易地掌握使用。老中青少一起以平常心态对待、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就很有利于较迅速地培养起一种对待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健康的社会观念。(3)全社会所有的传媒都不去鼓吹网上世界的超现实性和神秘性,而是真实地介绍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平常地宣传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社会功用,培养起全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平常心态,促使既有社会道德融入网络世界。(4)学校教育加大普及计算机技术知识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知识的力度,并强化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尤其要培养学生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正确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网上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在网上世界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循现实社会中既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
计算机在我国正迅速地普及着,不久的将来,微型计算机会像电视机一样走进每一个家庭。但计算机不应该像电视机一样主要用于娱乐,而应该是一种工具,一种用于工作的工具。如今,舆论界将电子信息网络列为第四传播媒体,认为这第四传媒的最大优越性是具有交互性,即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可以即时地交互沟通。目前社会对电子信息网络的利用也大都是将其当作媒体,传播各种新近的新闻信息和娱乐内容。但是,如果仅仅将电子信息网络看作是一种媒体,不仅有碍于电子信息网络功能的充分完全的发挥,而且容易培养出不正常的网络文化观念。从传统看,传播媒体,尽管也传播政治、经济、文化新闻,不仅有益于受众的生活,也有益于受众的工作,但大多数受众对待传播媒体的主要的心态是消遣和娱乐。将电子信息网络看作一种媒体,也就意味着引导大多数人以消遣和娱乐的心态来对待电子信息网络。把电子信息网络当作消遣和娱乐的工具,抱着消遣和娱乐的态度到网络世界中寻求乐趣,很可能会因感到新闻或知识信息甚至娱乐内容缺乏趣味而寻求别的乐趣和刺激,以网上冒险来追求刺激就会成为一些人的选择,而网上冒险所朝向的就是网络犯罪。
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是现代工具,是大容量的交互式的信息工具。我们不应该用这一工具来装载与报纸、广播、电视同样的信息内容而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体,而应该使其成为一个容纳全世界各类知识信息的全功能超级资料库,并成为世界范围的知识、信息的交互式即时传输通道。克服对待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消遣、娱乐心态,培养起完全的工作心态,是网络犯罪文化防控最基础的一环。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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