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 【字体: 】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1:58   点击数:[]    

毒程序,在8小时之内侵入了6000台运行Unix操作系统的VAX和Sun计算机,使它们全部瘫痪。1990年1月,莫里斯被判处3年缓刑、1万美元罚款和400小时的社会服务。莫里斯原初的设想是要设计一种能揭示Unix系统中sendmail程序和 finger程序中的漏洞的无害的病毒程序,目的在于对既有计算机程序技术提出挑战,以促进技术的改善。他未料到,他精心设计的病毒程序一放进计算机网络之中就造成了计算机网络的大灾难。

  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3] 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名自称“破坏博士”的黑客撰文说:

  要想弄清黑客的真正动机,我们必须首先回顾一下过去。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一群学生建立了第一个现代计算机系统。野性的、具有反叛精神的年轻人第一次被冠以“黑客”之名。他们开发的系统意在解决世界问题并造福全人类。

  我们看到,他们的理想并未实现。计算机系统完全控制在大企业和政府手中,用以丰富人类生活的神奇工具变成了奴役人类的武器。对大企业和政府来说,人还没有硬盘容量重要,它们没有用计算机来帮助穷人,而是用其控制核武器。它们将现代化的设备用高价和官僚主义的铁墙包围起来。使之远离人群。正因如此,黑客诞生了…… [4]

  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2、 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于志刚分析计算机犯罪的原因,认为:1、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是诱发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此种犯罪产生和发展不可回避的根源性原因之一。2、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复杂性与软件的先天不足导致安全性降低。3、信息与财富的集中性。4、计算机犯罪风险比率的巨大诱惑性。5、法律对于计算机犯罪漠视。6、计算机道德的滞后性。[5]其中第一、二两条指的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上存在的局限性。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就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由局域性的信息网发展到国际性的互联网,短短几年间,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越来越大,而信息资源该达到什么样的共享程度,该建立什么样的共享规则,并没有相应地明确起来。在现代社会,信息既然是一种资源,对信息的占有和享用就体现为一种利益,从法的角度看,就是一种权利。在当今这个各种资源皆远远没有能够共享的人类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应该说是属于一种理想。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二十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所以,可以说,所谓针对计算机的犯罪或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实际上是社会对黑客行为的一种规定。黑客行为是伴随计算机革命一直存在的,而将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是计算机革命取得巨大成就而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并广泛普及后的产物。黑客行为不仅是计算机革命的伴生物,而且,事实上,没有黑客行为也就不会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行为针对的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的弱点和缺陷,只要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有缺陷存在,就会有黑客行为,不可能因为社会将它规定为犯罪就一下子全部消失。

  3、 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1965年,美国政府就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安全,由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了有关的内部通知。1970年,美国颁布《金融秘密权利法》,规定了对一般个人或法人了解银行、保险业以及其它金融业的计算机中所存储的数据的必要的限制,并禁止在一定时间内把有关用户的“消极信息”向第三者转让。1973年,美国首次召开计算机安全与犯罪会议。同年,瑞典颁布数据法,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复制、存贮、传输、使用、修改、销毁等都做了法律规定,其中提到了计算机 犯罪问题。1976年,美国组织高级特别工作组。1977年,美国参议员亚伯拉罕。利比柯夫向国会提出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提出:任何人只要为了图谋或实施任何欺诈方案或诡计,或利用虚假的手段、陈述或承诺获取金钱、财物或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地接近或使之接近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及计算机网络,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者,将构成重罪犯,可处15年以下的监禁或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罚。197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制定通过计算机犯罪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明知而有意地破坏、取得、伤害或损害计算机、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内之设备或供应,或破坏、伤害、毁损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均构成犯罪。同年,美国总统办公室颁布了计算机安全准则,制定了从计算机设备采购到计算机人员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其后,美国各州相继颁行计算机犯罪法。1979年始,瑞典设立国家计算机脆弱性委员会,对计算机化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全面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 下一篇文章: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论网络犯罪
  •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