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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1:53   点击数:[]    

改善治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不良的主现心理状态,是防止治安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的重要措施和步骤。对此,我国一些公安部门不仅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如,江苏省公安厅严格要求省内各级公安部门大力压降可防性刑事案件。这可防性刑事之中就包括由治安纠纷转化而成的刑事案件。由治安纠纷转化成的刑事案件之所以是可防的,是因为只要在治安纠纷阶段充分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使纠纷当事人双方皆不因纠纷得不到调处,矛盾得不到化解,进而产生犯罪动机。将有关当事人的主现方面的工作做妥贴,其中的关键还应该是适时的教育。只有适时做好有关的教育说服工作,才能成功调解治安纠纷,防止治安纠纷转化成刑事犯罪。

  针对犯罪过失的防控。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中所具体规定的过失犯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犯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等的犯罪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过失损毁文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渎职罪”中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环境监管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商检失职、动植物检疫失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等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犯罪。防控后四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努力克服有关人员的过失性心态,即通过强化职业道德、落实岗位责任、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布置警示标志等措施,使有关人员增强责任心和警惕性,从而减少甚至消除有关过失犯罪的发生。对于前两类罪的过失犯罪,其防控措施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通过对有关知识的全社会的普及性宣传教育,使民众真正对水火、炸药、毒物等可能招致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对哪些行为可能造成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的损坏有足够的知识,从而克服有关过失性心态,减少以至消除有关过失犯罪的发生。我国犯罪学界对于过失犯罪的预防已有一些探讨,认为对过失犯罪的预防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措施包括完善立法、普及教育、完善技术等三个方面,而特殊预防是指对过失犯罪人的改造和再教育。⑦这其中的一些内容可以看作是针对犯罪过失的预防。

  六、 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防控

  使具有犯罪意识、动机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实施犯罪,形成不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就是针对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及其方式、犯罪对象、犯罪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⑧,因此,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就应该是严格人、财、物控制,使之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并做好有关时间、地点的防控工作,从而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防止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当某一法律主体产生行成了犯罪动机,有了某种犯罪的欲望,如何使这种动机难以找到达到目的的客体,如何使这种欲望不能具体实现,就是一种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的具体内容。当然,法律主体的具体犯罪动机不同,其所欲行的犯罪行为的种类不同,防控工作也就会有具体的不同内容。如,持有型犯罪,针对具体主体的持有毒品的欲望(持有毒品之后有否其它犯罪动机,其它的犯罪动机的具体内容如何,不属持有毒品罪的内容范围),具体的犯罪防控措施就应该是禁绝毒品的来源,包括严格有关药品管理制度,断绝境外非法流入渠道⑨和禁绝国内的非法种植和生产;针对具体主体欲持有枪支弹药的动机,具体的犯罪防控措施就应该是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禁绝境外枪支弹药流入和国内非法生产枪支弹药。再如,腐败型犯罪,针对官员可能的贪污欲望,比较好的犯罪防控措施是严格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严格官员收入申报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等;针对可能的警察腐败,防控措施中就必须重视警务公开,以防止有关犯罪的客观方面内容的形成。

  对于危害环境的犯罪,犯罪防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阻止犯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形成。危害环境的犯罪有所谓举动犯和结果犯。举动犯指具体法律主体实施了危害环境的某种具体行为,如《刑法》第339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结果犯指具体法律主体不仅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且造成了危害环境的结果,如《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针对结果犯的危害环境犯罪的防控,应该是既重视防止危害环境行为的发生,又重视危害环境行为发生之后的防止形成危害结果的办法和措施。针对举动犯的危害环境犯罪的防控,则应该是对于具体危害环境行为的防止。不论是防止危害环境行为的发生,还是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形成,都应该说是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防控。

  在现实社会中,人、财、物是犯罪侵害的对象。使人、财、物不致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是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现实社会治安工作中的所谓以技术设施来预防犯罪,以环境设计来预防犯罪,都是针对犯罪对象的犯罪防控措施。防盗门、铁窗栅、保险柜等的安设,都是为了使人、财、物不致成为犯罪的对象。旅馆、商场、车辆船只上张贴的警方关于防盗的告示,也是提醒人们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不使之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的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于犯罪被害人如何预防被犯罪侵害的研究。被害人学就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被害原因的研究,寻找如何有效地防止被害的途径和方法,而被害人学之中又专门研究被害预防。研究者的结论是,被害预防是强化自我防范体系的犯罪预防,其直接目的是防止自身被害,被害预防的举措主要是消除被害人自身的不良状态。对于普通刑事犯罪,被害人往往存在的不良状态有疏忽状态、脆弱状态、诱惑状态、易感状态和被迫服从状态。对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被害预防教育,使有关人员克服这些不良状态,从而避免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对于经济犯罪,被害个人或单位往往具有贪心、轻信、急躁等毛病。对此,一方面要克服这些毛病,另一方面要严格经济制度,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并保持清醒头脑,树立风险意识。⑩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防控还包括防止轻微犯罪变化成为严重犯罪。如,由公路交通肇事犯罪转化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就是典型的轻犯罪转变成重犯罪。这样一种犯罪转化往往会给犯罪的受害人带来非常严重的灾难。如何防止这种转化,防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进一步恶化,虽然一些犯罪学研究者和公安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已经作过一些探索,但这方面的真正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并没有找到,需要我们做的研究探索工作还很多。

  七、 针对犯罪客体的防控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按照一般通行的分类方法,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⑾ 此外,犯罪客体还可以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等。刘生荣博士则认为,犯罪客体应分为“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单位的犯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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