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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 【字体: 】  
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1:11   点击数:[]    

核心部分。不过,甘阳先生在谈宪政时,侧重点不是在法治而是在民主,并且主要是选举民主以及建立在公民投票基础上的议会主权和中央集权。这样的理解是对宪政的误解,很容易滑向“群众专政”或者一元化的独裁统治。因为其前提是不容许主权内部的分权架构,要维持绝对的国家权力,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绝对权力持有者是一个人还是一切人;而当一切人无法共同作出必要的决定时,一个人就有机会站出来打破僵局;当一个人能够以一切人的名义来行使绝对权力,那么任何势力都很难再对他进行什么有效的制约了。难道还有比这样经过全民投票正统化的绝对权力更可怕的独裁统治吗?!其实,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微妙的但却是本质性的区别。宪政的宗旨是通过法治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落脚点在自由主义。只是在通过公民参与政治审议的民主化途径更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这一意义上宪政才能与民主结合在一起。另外,甘阳先生还认为全体公民一人一票的中央直选就可以很容易地把“大一统传统”与“大国民主之道”联接起来,“以民主的方式重新奠定中央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既然有这么大的便宜,真是不拣白不拣!难怪潘维先生会觉得实现民主比推行法治容易得多。

  但是且慢,公民能只参加投票而不参加审议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其结果投票行为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流于胡来,比“人大”的橡皮图章还要糟糕。如果回答是否定的,一旦容许投票者也参与审议,那么民主政治中存在的人数规模扩大与发言机会减少这一不言而喻的反比例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比如今天的会场里如果只有十几个人,那么提问评论的时间可以人均6分钟到10分钟。可以听众有几百人,那么对不起,提问的时间就得大大缩短,发言的机会也会受到许多限制。请想像一下,十三亿人的投票选举,审议和讨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不言而喻,决不可能让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审议,在这样的情形下,把权力委托给某些代理者就事在必行――甘阳先生也不反对这一点,所以才有全国人大直选或者中央直选一议。既然如此,那怎么能阻止权力精英集团的存在和活动呢?假如政治家和官僚之间的讨价还价和裁量是不可回避的,那么分权制衡的自由主义制度安排是不是比迷信“清官好皇帝”的信托管理或者“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全民投票更让人放心一些?既然接受分权制衡的逻辑,那么被甘阳先生骂得狗血喷头的“贵族式的自由主义”及其代替物(多元政体下的分权制衡与个人自由空间)的功能是不是也需要重新认识一番? 沿着这条思路追问下去,法治的本质,宪政制度安排中非民主的因素对于民主政治运作的重大意义,就会很清楚地显露出来。

  一般而言,国家体制的现代化以及宪政设计本来应该包含韦伯指出的合理化以及马克思追求的人性化(反异化)这两个侧面。前一个侧面表现为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人类活动的效率、普及科层制的原理、改进文官系统、完善法律制度等等。后一个侧面表现为天赋人权的话语、争取个性解放、扶助弱势群体、保护差异、促进团结等等。这两个侧面会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但又构成相反相成的关系。诚然,正像李光耀先生表达过的那样,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进行选择,合理化更重要些,为此,首先需要推动市民生活纪律化,需要精悍的吏治。但是,如果片面强调这一点,人性就要萎缩,社会就要僵化。只有在合理化与人性化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现代国家才能健全发展并获得充分的正统性资源。

  在西欧现代化过程中,合理化是由绝对专制君主指挥的科层制组织来落实的(当然,合理化同时也会限制君主的绝对权力),而人性化则主要靠有力量抗衡君主的贵族自由主义势力来担纲。到十九世纪末叶,不仅家境富裕而且教养良好的专业人士群体(包括神甫、学者、法官、律师、医生、建筑家等等)逐步取代身分世袭的贵族阶层,成为社会的良心代言人以及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他们固然也与君主、官僚相配合致力于推动制度层面的合理化。但在另一方面,与过去的世家以及地方名门望族类似,他们的地位和威信也并不是由国家权力直接赋予的,而来源于行业自治的传统以及与此相应的身分关系。所以,他们有条件继承贵族式自由主义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超然的态度来牵制国家权力的行使。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韦伯试图在职业法律家、特别是律师的自由职业属性中寻找防止科层制国家中出现的官僚主义弊端的处方。律师从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出发考虑法律问题,首先倾听客户或者委托人的自发诉求,然后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诉求进行技术性处理并通过权利话语来维护其合法利益,这种为社会中的各色人等提供服务的行为方式与科层制的逻辑以及墨守陈规的劣化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大异其趣。由此达成的合理化与人性化的平衡,在法治的制度安排上可以表述如下∶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则是合理化,而通过自由权利的话语来追问规则的正统性则是人性化;行政机构按照法治主义的原理令行禁止是合理化,而司法机构依仗身分制保障的自治和尊严来防止行政机构突破法治主义的制度框架,借助专业化教养、实务经验以及法律家独特的人文主义思维方式来匡正工具理性的偏颇则是人性化。为了保持这种张力和平衡,独立于国家科层制之外的自由职业以及维护其身分地位的精英主义原理被认为是必要的。

  说到贵族式的自由主义,说到法学院教育的方向是培养有能力抗衡滥用国家权力的偏向的精英阶层,也许有些人――例如甘阳先生――会大摇其头。可是,我相信在杭州,人们会比较容易明白这一层道理。大家都知道清末在杭州发生了一件特大冤案,主人公是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案的起因是街头巷尾的流言,而老百姓即使开始对事件真相产生疑问,也无法阻止判决者的武断以及后来的将错就错。而且,由于皇帝也被早早地卷到决定过程当中去了,纠正错误变得难上加难。要不是在北京的十几名浙江籍高官名士凭着社会威望仗义执言,也许两个苦主就要永无出头之日了。当然,杨乃武和小白菜只是少数的幸运者,而浙江籍京官的身分地位也不足以真正成为贵族式自由主义的担纲者。 实际上,我国推行帝制长达两千多年,君主的权力逐步趋向绝对化,官僚机构也不断膨胀,是非常缺乏贵族式自由主义传统的。即使在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职业法律家群体,也一直被组织到国家科层制的架构里,不具备必要的身分独立性。在这种条件下,本应与合理化并举的人性化究竟如何实现,就成为特别值得重视的课题。要防止司法机构也成为科层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附庸,只有增强律师、法官等的身分独立性以及作为前提条件提高其待遇和社会威信,为此需要按照高度的人文主义教养和专精的知识技能这样的双重标准来逐步建立和健全职业法学教育制度、资格认定制度以及团体自治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通过适度的司法参与等民主合法化方式而不是群众公审大会之类的非法化方式来弥补中国社会在抗衡科层制原理侵食的方面的先天不足,借助现代民主的制度化力量来加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话语。

  以上阐述了民主与法治都不可缺少的道理,即国家需要通过民主制度来解决管理和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采取法治原理来解决民主的安定性问题――包括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多数派专制、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等方面。但是,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兼顾民主与法治的改革有可能实现吗?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性措施?具体的步骤如何?其实,自从1980年代的放权松绑、政企分离开始,中国的政治改革实际上一直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逐步进行,在推动地方自治、试行基层选举、导入中立性公务员制度、精简行政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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