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 【字体: 】  
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1:11   点击数:[]    

就是考查相应的外在条件,进而探讨如何形成和改善有关条件。虽然规范的物理性强制力似乎可以抵销甚至取代承认的意义,但是它本身也还是需要经历正统化机制的洗礼,否则就会堕落成暴力胁迫,不可能持久生效。正是由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承认被认为是统治正统性的本质因素,所以民主话语以及民主程序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对这些条件的一种最有力的表达。显而易见,我们在这里谈的正是法理学最核心的课题,而不是现实的政治问题。

  那么,从法理学的观点来看,民主对于法治的意义是什么?一言以蔽之,民主可以为国家强制力提供正统性基础。在日益合理化、日益平等化的现代社会,宗教的神圣性及其他超越范畴在提供正统化资源方面的功能日益萎缩,与此相应,民主主义审议和决定的程序的替代性作用也就越来越大。事实表明,在整个二十世纪,民主化是推动世界各国法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牵引力。当然,民主有不同的类型和制度设计,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里它的实际效果也很不一样。但除了个别例外,各国政府都在借助这样或那样的民主方式来标榜统治的正当性,这样的共相却是无可否认的。

  指出上述事实就意味着“民主迷信”吗?当然不是。承认民主的巨大作用丝毫不等于要把民主奉为神明,容不得对它的缺陷以及功能障碍进行反思、批评。众所周知,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民主与专制的优劣就引起了哲人、学者们的激烈争论。直到代议机构建立和健全后的十八世纪,民主制才真正受到广泛的推崇。它的普及则是二十世纪中叶以降的现象。尽管如此,民主制在1970年代仍然受到了非常严峻的挑战。连当代最杰出的民主主义理论家罗伯特。达尔至今也对民主制持一种非常冷静的反思性的态度,认为它永远只处于逐步完备的“进行之中”,另外,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现实中的不平等也始终妨碍着民主主义平等理念的落实。可见各种不同形式的民主制之所以能够排除困难在各国不断伸张,主要原因并非“崇拜”,而是体制正统性竞争所产生的内部需求和外部压力。其中的逻辑很简单,用一句本土话语来表达,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在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今世界,没有民主就很难赢得民心和维系民心。

  或许有人还要辩称∶在中国,即使没有民主主义,换了“民本主义”、“民生主义”、“民粹主义”以及“民族主义”也照样可以得民心,保持得天下、坐天下的正统性。的确,在考虑作为正统性本质因素的承认之际,还应该注意到承认是与一定社会的固有价值和自我认同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等也可以构成正统性的重要条件。何况一定的价值观念之所以为人们所理解和支持,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生活相结合。顺着这样的逻辑脉络思考正统性问题,潘维先生格外强调现实的、习俗的“本土资源”特别是德政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考虑可以替代民主的正统性资源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检验标准∶第一、正如德沃金教授这次在北京的讲演中提到的那样,历史可以成为一种现实的解释,却不能成为一种保守的理由。为什么?如果历史变成了辨护理由的话,那么由历史造成的任何现实都是有理的,这样一来,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几乎都要成为异端邪说、大逆不道了。第二、这种本土的正统性资源必须是价值观念,而不是功利性态度,因为功利主义打算虽然可以解决信仰危机方面的某些浅近问题,但却会在层层递进的解构过程中导致道德滑坡,最终无济于事。第三、文化传统是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的,但是制度有目的、有功能,因而也是可以有优劣之分的。虽然制度中有正式的规范与非正式的规范的区别,后者与文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可以分别进行比较,两者的结合方式妥当不妥当也是可以比较的。第四、从中国固有价值观念中寻找出来的正统化不同方式和标准或者补充性因素,能不能足以否定民主制?早在上古时代,中国人就认为“国将兴,听于民;国将亡,听于神”,还主张“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难道今天的个别北大教授连这样保留了民主化契机的民本主义觉悟也丧失殆尽了吗?!

  我认为,潘维先生从“德政”的角度对民主制的普遍性、真理性及“其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的可行性”的质疑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众所周知,传统的“德政”是以氏族宗法制的“上下有序”为现实基础的。在家庭结构以及各种人际关系都经历了社会主义平等化的改造之后,更容易引起共鸣的价值观念究竟是与平等相伴随的“民主”、还是与等级相伴随的“仁义”呢?在当今中国,还有什么政体比真正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更能得到拥戴吗?何况推行“德政”必须以公认的统一性道德体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利益和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状况下,这样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结构的“大一统”是否仍然现实可行?我想有关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潘维先生关于中国政体改革方向的那篇论文中最值得重视的,是强调民主与法治的先后顺序问题的那一部分,主张在民主与法治不可兼得的情形下舍民主而求法治。我也同意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从法治秩序的建构起步,把司法权的合理化作为突破口,通过技术性的程序革命来逐步改变价值体系和权力结构。但是,在政治改革的日程安排上分别轻重缓急,并不等于应该把法治理解为“限制人民的权力”,也不等于离开了民主化还能够真正贯彻现代法治精神,更不等于要把民主制的主要内容还原为简单化的法律实证主义制度设计。虽然所谓“咨询型法治”的构想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着把民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的契机,但是潘维先生自己强调的却仅仅是科层制合理化这一个侧面。在他看来,咨询型法治的“目的不仅是中立的立法,而且主要是机械、严格、高效、和廉洁的执法”。

  这样一种只满足于科层制合理化的咨询型法治构想,潘维先生倒也不是凭空虚构。他的依据是新加坡经验。的确,新加坡作为一个花园城市国家治理得很好,很有效率。当然,对于它在保护自由权和个人隐私以及推行民主制方面的一些举措也不是没有微辞的。虽然复杂的种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可以为权宜之计提供一些说法,但过分管理的弊端也已经逐步显露,连新加坡政府自己也有所反思。尽管如此,新加坡的成功也不仅仅由于一个严厉的法治体系,民主机制还是起了重要作用的。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所说的那样∶政府“每隔五年须面对一次选举”,“如果我们违背了同人民缔结的信约,早就被踢出局了”:“新加坡证明了一个廉洁、不涉及金钱的选举制度有助于维持政府的诚实”。

  以上讨论了民主对于法治的意义,现在反过来谈谈法治对民主的意义。归根结底有两个方面最重要。一个是法治可以提供作为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的相互信赖。另一个方面是法治可以提供作为民主政治的组织技术的程序规则。 罗纳德。因格哈特教授在对不同国家的价值观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民主政治的文化条件,指出∶经济发展有益于孕育民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形成,但并不能保证一定会促成民主化。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感得以加强、参与政治的技巧和组织等客观条件基本完备之后才能顺利过渡到大众民主主义。这里所说的相互信赖,是指即使把政权转交给反对党,也不必担心仅仅因为政治见解和政策的不同而被杀头或送进监牢,即双方都能做到严格遵守游戏规则。这里所说的参与条件,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论证要件讨论和审议国家大事的机会以及可供不断利用的各种制度。它们都与法治有密切的联系。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可以认为没有法治就不会有安定的民主;考虑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让法治秩序的建构先行一步。

  宪政是建构法治秩序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 下一篇文章:认真对待人治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秩序的正统性问题”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秩序的正统性问题”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