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太低,保护力度不足,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并细化非公有制经济体的权利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2司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的中立性、公开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利当然不能排除在外。非公有制经济所处的社会位置决定它本能的呼唤法治,反对特权,呼唤法院独立审判,反对行政干预,所以它是我国社会法治化一支重要的促进力量。返过来,司法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司法应成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后屏障和重要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对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不足是现行体制中阻碍司法独立与公正实现的不合理制度造成的,并不仅仅是非公有制经济单独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体制加以解决。司法机关对司法体制改革虽然热情很高,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但由于有些问题是司法机关自身难以克服的,所以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要彻底解决这些体制上的弊端,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权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统筹规划,统一指挥司法改革。令人欣慰的是司法体制问题已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在十六大报告中对此进行了专门论述,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的管理机制”。当前司法机关要做的就是积极推动这些改革目标的实现,同时扎扎实实地从微观上改善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司法环境,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所处的弱势地位,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实现司法保护的独特价值。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司法环境乃至整个法制环境都会得到逐步改善,直至实现完全平等保护。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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