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方面。当权利理论家们力图将权利分析扩展到政治关怀的新领域的时候,这些方面变得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关于义务的概念。有这样一些义务,即便在实在法里,它们也远不是直截了当的概念。涉及刑法的义务概念,可以说以直接的制裁为后盾的明确要求或禁项,但在其他场合就不那么简单了。例如,在民事案件里,援用制裁或有效执行,有赖于提起某种程序的要求。在这些案件里,义务概念似乎已经涉及权力和责分的概念。当然,在道德义务里,义务观念可能是某种象《摩西十诫》那样严格和特定的东西,或者,它更广泛地表示任何关于应该或不应该为某种行为的合理期待。尽管已经作出了一些尝试去更精确地确定道德义务概念,但是,那些尝试总是被实际用法弄得很尴尬。[35]我们需要确信,当我们在道德领域里运用霍菲尔德的分析的时候,应该预料到,关于道德权利的要求会反映出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折磨着关于一般道德义务和责任的要求。这无需被当作对道德权利观念的批评,但是,它提醒我们对这类主题的精确度给予适当的警惕。
一般说来,霍菲尔德的要求权被视为最接近于政治道德里的个人权利概念。例如,说P享有言论自由的自然权利,通常是说(或许在其他事情里)人们对他负有不干涉他自由表达其见解的义务。但是,这提出了如下问题:什么是对特定的个人所负有的义务?对P所负有的义务的概念怎样有别于关于一项义务的简单概念?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我们不仅说某种错误的事情被做了,而且说权利享有者被错误地对待。他被认为与义务和违反义务的案件有着独特的关系:他能够有效地要求义务履行,并且,和其他人不同,当义务被违反时,他有资格去控告。只有到我们明白了这种特殊关系的性质,我们才能最终从对义务的叙述转移到对个人权利的叙述。[36]
对霍菲尔德权利概念的解读,还提醒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定义是靠不住的。必须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里来理解和叙述权利概念。这样的理解和叙述反映着权利理论家们的不同理论预设和偏好。也只有这样的理解和叙述,才能够细致地揭示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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