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法学协会杂志第51卷5号。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1页。
[83] 参见拙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84]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接待德国学者的一次座谈会上,笔者曾请求来访的德国教授举出一个“债权行为因内容违法无效而物权行为有效”的例子。该教授思索之后,举出了嫖客向妓女付钱的例子,指出债权行为无效,但转让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有效。笔者当即指出,此例不当,因为货币为一般等价物,无论何种情形,一旦实际交付,便与受让人的货币相混同,即不存在所有物的“返还”问题,故无论交付为有效或者无效,论证货币所有权是否发生转以是毫无意义的(比如,没有必要论证贪污犯是否获得贪污款的所有权)。于是,经过再次思索,聪明的德国教授决定将嫖客手中的金钱换成了一枚戒指。
[85] (日)吾妻光俊:《独逸民法物权契约的抽象性》,载法学协会杂志第51卷5号。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1页。
[86] (日)吾妻光俊:《独逸民法物权契约的抽象性》,载法学协会杂志第51卷5号。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2页。
[87] (日)吾妻光俊:《独逸民法物权契约的抽象性》,载法学协会杂志第51卷5号。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2页。
[88] (日)吾妻光俊:《独逸民法物权契约的抽象性》,载法学协会杂志第51卷5号。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2页。
[8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第22页。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2页。
[90] 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2页。
[91]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5-60页。
[92] 参见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戴董雄教授六轶华诞祝寿论文集》。
[93]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5页。
[94]参见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戴董雄教授六轶华诞祝寿论文集》,第304页。
[95]参见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戴董雄教授六轶华诞祝寿论文集》,第305-306页。
[96]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孙宪忠译,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97]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64页。
[98] 刘得宽:《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
[99] 为此,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中不宜采用“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而将登记行为视为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规定:(1)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自成立生效,但未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果;(2)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可申请撤销登记。此种情形,不动产变动登记自始无效;(3)但此前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的公信力,依登记而取得物权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上一页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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