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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4: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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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符号学、符号学法学和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符号学,顾名思义,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符号学将表明符号是由什么构成、符号受什么规律支配”(注:F.D.索绪尔:《普通语言教程》,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8页。)、“每一个信息都是由符号构成的;因此,称之为符号学的符号科学研究那些作为一切符号结构的基础的一般原则,研究它们在信息中的运用,研究各种各样符号系统的特殊性,以及使用那些不同种类符号的特殊性。”(注:R.Jakobson Selected Writings Vol 2(1971),pp698.)符号学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还包括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符号学家们一般称符号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产生于本世纪50到60年代,在西方各国都有一定的市场。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皮尔斯式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但是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符号学的两种基本方法。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法律研究是本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G.卡林诺维斯基(G.Ka-linowski),A.J.格雷马斯(A.J.Greimas),E.兰多维斯基(E.Landowski)和A-J.阿尔努依德(A-J.Arnaud)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B.S.杰克森(B.S.Jackson)和美国的R.柯文尔森(R.Kevelson)。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来源于法国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维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先锋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较为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涉及符号学法学的主要著作有《符号学和法律理论》(1985)、《法律、事实和叙述性连贯》(1988)、《获得法律的意义》(1995)和《获得法理学的意义》(1996)。从最抽象意义上讲,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特点可以简要地归纳为:第一,法律是一种符号。这里的法律,既可以是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可以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的推理过程和实现过程。第二,法律符号有其自身的结构,其中包括表层结构,即法律表面所展现的东西;深层的结构,即法律生成和发生意义的东西。有时称之为“语法”或“叙述语法”;中间结构,即上述两个结构中间的东西。有时称为“社会”水平,它是一种社会知识的形式,其中包含叙述类型和社会评价;第三,法律符号的意义的发生过程,即法律的含义通过什么样的结构和功能表达出来。(注:B.S.Jackson Anchored narratives‘and the interface of law,psychology and semiotics in legal and criminogical psychology(1996),1 pp28.)以“x谋杀了y”这一法律现象为例,如果用符号学的方法去理解,首先就要描述出x是行为的主体(“发送者”),y是行为的客体(“接受者”),x与y之间的关系通过谋杀建立起来(“接触和代码”),x的谋杀行为是在特定条件下完成的(“语境和信息”)。其次要解释“x谋杀了y”的背景,动机,当事人的能力,以及人们事后如何回忆该事件。就法庭而言,各种团体的成员在法庭外做了些什么,他们如何成功地举证,他们的记忆如何值得信赖,律师如何巧妙地出具证据等等。 在组织发展方面,1987年“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成立。1985年爱克斯马色勒大学,1986年肯特大学,1987年麽斯那大学,1988年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1990年西班牙欧那提国际社会法学学院分别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现在该协会已在20多个国家有其成员。美国有“法律政府和经济符号研究中心”。意大利的分析学派于1987年举办过一次法律符号学研讨会。1987年巴黎第二大学和爱丁堡大学在巴黎召开言语行为理论研讨会。委内瑞拉的拉丁美洲法律和社会调查中心拥有两份符号学法学的刊物。比利时圣路易斯集团致力于法律阐释的方法。德国符号学社团曾经举办过法律符号学专门研讨会。此外,在一般符号学领域,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也开始与法学家们合作,举办法律符号学的专门研讨会,试图联手开拓新的领域,发现新的法律研究方法。比如,美国符号学协会,世界法律哲学组织,符号学研究国际协会和国际社会学协会法律社会学委员会都有一定的举措。在学术刊物方面,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有每年三期的国际法律符号学杂志,还有半年一期的通讯。(注:参见RatioJuris VoI 3 No. 3 Dec. 1990.) 二、对法律现象的符号学分析 符号学作为一种分析方法,被应用到法律的各个方面。格雷马斯曾经就1996年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杰克森则将符号学运用到法律各个领域。 就利益上升为法律这个法律现象而言,格雷马斯的符号学将这个问题分解成四个相互关联的行为素,即基本元素:一般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合法利益和社会原初利益。法律对一般利益设定“规定”,对个人利益“不规定”,对社会原初利益“禁止”,对社会合法利益“不禁止”。不规定和规定之间是矛盾关系,禁止和规定之间是反对关系。规定和不禁止属于法律领域,是文化层次的东西;禁止和不规定属于法律的参照领域,是自然层次的东西。接着,他分析了它的结构。以图为例: 文化(法律水平)←-→自然(参照水平) 规定(一般利益)←-→禁止(社会原初利益) 不禁止(社会合法利益)←-→不规定(个人利益) 具体而言,从左上角开始,一个生理的人,在没有形成参与集体事业愿望之前,是法律的局外人。但是他是广泛国民的一部分,其合法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被保护着,从属于“一般利益”,这种一般利益是一种文化的构造。当这个人表示出参与集体事业、获得新财产的愿望时,这种适当的愿望不因为没有适当的规定而不存在价值。它称为“个人利益”(右下),属于“自然”,即不从属于社会规则。与其他人个人利益的关系导致这个人个人意志的社会化,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从属于社会控制,所以他的活动可能被社会认为是权力的滥用。因而,他们仍然是自然的(右上),是禁止的对象。只有当他们要避免禁止的行为而要求合法化时,立法者才承认这些社会利益,用“规定”或“禁止”来调整他们,使之变化为合法的社会利益,从属于“文化”(左下)。最后,这些合法的社会利益又被吸收到局外人的合法利益之中,为“一般利益”所掩盖(左上)。分析了句法结构后,符号学进一步分析符号的转化的过程。自然的社会利益从属于禁止,但是当这些自然的社会利益变化成合法的社会利益时,这种禁止就被否定了,变成了不禁止。这些被承认为合法的社会利益属于广泛的不禁止行为,但是它属于未被定义的领域,表现为不被明文禁止的自由。但是不禁止行为也并不意味着不受规则调整。在法律水平上,文化操作表现为规定,而不是禁止。法律实体本身,只能通过立法命名而产生。所以,合法化的社会或一般利益的产生,需要规定性的规则。(注:参见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第13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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