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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4: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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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符号学的类比关系即是: 麦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制度规则 “合约”(包括“能力”) 结果规则 “履行” 终结规则 “认知” 麦考密克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具有资格Q,通过P的过程履行行为A,且如果发生情况C,那么一个实效的制度I就会存在。这样在制度规则中“能力”(或资格规则)和格雷马斯意义的句法水平的“履行”是相应的。因此相应关系为: 麦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Q和C(制度规则) “合约”(包括能力) A和P(制度规则) “履行” I-结果规则的应用 “认知” 依此,终结规则具有相同的句法:他们有相同的结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产生一个独立的逻辑。而且,第一个相应关系中的法律论辩和非法律论辩的不同,在第二个相应关系中消失,因为认知仍指向履行,或指向能力和履行的结合。 四、法律符号学的一些总结 1.符号学法学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符号学的产生是本世纪50年代的事情,将符号学应用到法律领域是80年代以来的事情,法律符号学的历史也就十几年。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律符号学的产生是与本世纪法学的贫困密不可分?到19世纪,西方法学迅猛发展,各种法学流派层出不穷。应该说,到那时,对法律基本问题的看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20世纪后,法律依然向前发展,法学家们依然要辛勤工作,于是就有各种各样的新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注重功利和实际的美国人,要么用通俗的社会学和明确的统计学等方法分析法律,要么用更新的且更费解的心理学、阐释学、修辞学等批评传统的法学理论。理性一点的法学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大有使法学变成经济学分支的倾向。结果是使刚刚在19世纪形成专门独立的法理学回到了分崩离析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欧洲人既不想落后于他人,又不想割断沿袭已久的法学传统,于是就有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语言学法学等等。符号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符号学从它产生时起,就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的方法,是一种可以解释任何问题的元科学。从这个角度讲,它的目标更宏伟,纲领更庞大。法律现象是一种符号,法律的概念也是一种符号,法律的理论也是一种符号,立法者的活动是一种运作符号的过程,法官判案的过程也充满了符号。一句话,法律本身就是一个符号,法律的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 2.符号学法学并不在意构建完整的法学理论 符号学法学反复强调的一点是:符号学法学不去研究法律的“真理”,而是关心法律的意义是如何生成的。即,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论。在法律的具体问题上,符号学方法和阐述的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但是从总体上看,它没有自己的结构,没有自己的理论前提、本体和结论。以文中分析的谋杀案为例,符号学法学的任务是或者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如果判她谋杀,那么整个的判定过程,包括证据的应用是怎样一个结构;或者从被告人的角度,如果判她非谋杀,那么整个的抗辩过程是怎样一个结构。两个结构相比,一个结构更完整,更能揭示出案件的真实过程,更能为陪审团或大众所接受等等。至于谋杀罪成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或者以前的判例是如何处理的,符号学法学并不关心。符号学有它的理论和结构,拿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来说,角色与功能,行为素模式,句法等等构成了他的符号学体系。当这种方法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其方法论有自己的体系,但是其研究对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不同的符号学家们都在用自己认同的符号学方法来分析着法律现象,早在1988年美国的符号学法学者柯文尔森在一次符号学圆桌会议上就说,到目前为止,符号学法学理论处在一种“同意达成一致”的水平上。(注:Law and semiotics V2 (Plenum1988)。)现在,杰克森在英国孤军奋战,而美国人又重新回到哲学领域,在研究皮尔斯的符号学。(注:参见Ratio Juris V3.1990 pp420.) 3.符号学法学更多地在描述法律现象,较少地构建法律学说 与上述特点相连的是,符号学法学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是在说教。这也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共同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符号学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符号学法学也不关心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是什么;它关心的是法律的意义是什么,这种意义是如何得出的。从其理论来源上看,杰克森的符号学理论基本上是格雷马斯的符号学,而欧洲结构主义又来源于文学、语言学和修辞学等。在其符号学中,有索绪尔的影子,有雅格布森的影子,有乔姆斯基的 徐爱国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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