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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三国伊斯兰法的改革——比较法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4:27   点击数:[]    

烈争论。在议会外,穆斯林青年举行反对这一法案的示威限制。结果是上诉法院关于203-B条的解释使联邦沙里阿法院的管辖权在许多重要的伊斯兰法改革中被否认。

  在80年代下期以及90年代,随着巴基斯坦政局的变动,有关伊斯兰教法的改革也起伏不定。因此,正如C.肯尼迪在其论文中指出的,“在缺乏政治领导或社会公认时,伊斯兰法改革的内容和范围的真正决定在于上级法院本身。从整体来讲,关键问题是法院对它们就‘违反伊斯兰教’问题的管辖权的解释。”〔10〕

  四、巴基斯坦伊斯兰法的改革

  如果说从上面讲的马来西亚和印尼对伊斯兰法的改革中,看到了对传统伊斯兰法的某些改革,但在巴基斯坦的改革中却可以看到仿佛是另一种改革:扩大伊斯兰法以及伊斯兰法院的权力。美国韦克福雷斯特大学副教授肯尼迪(C. Kennedy)曾对巴基斯坦的伊斯兰法的改革作了专门报告。〔8〕

  在巴基斯坦,从1947年建国起,就对伊斯兰教在国家中的地位,有不同看法。它大体上可分为两派:伊斯兰积极派(Islamic Activists)和伊斯兰现代派(Islamic Modernist)。前者主张积极扩大伊斯兰法的地位,后者则对此抱消极态度,他们反对扩大伊斯兰法作用,其中有些人还鼓吹向西方化发展。早在1947年建国时,这一分歧就存在,因而巴基斯坦的宪法9年后才通过。在1949年制宪会议首次通过的《目标决议》(Objective Resolution)对伊斯兰教作了如下规定:“巴基斯坦政府是一个国家……伊斯兰所阐释的民主、自由、平等、容忍和社会正义应予充分遵守。巴基斯坦的穆斯林个人或集体都应使其生命符合神圣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的伊斯兰和要求。”

  但正如C.肯尼迪教授所指出的,“巴基斯坦是一个”伊斯兰国家“,但旨在实现这一想象的机制却是有意识地软弱的、模糊的和规定得不好的。”〔9〕

  关于伊斯兰法的地位问题必然随着巴基斯坦各派政治斗争的发展而有各种变化。在80年代初,伊斯兰积极派再度得势,他们提出全面加强伊斯兰教法的计划。在刑法方面,他们主张对盗窃、酗酒以及性犯罪应处固定刑罚(hadd),这是古兰经中明白规定的刑罚。他们鼓吹私通应是犯罪。他们还要求全面修改巴基斯坦刑法关于肉体伤害的部分(如杀人、过失杀人、殴打)。积极派还主张修改程序法,改变证据容许以及宣誓等规则,鼓吹改革穆斯林的属人法,特别是改变有关离婚的程序、继承法、抚养法以及陪嫁物、有关儿童监护的规定。他们也要求消除经济制度中包括银行、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资本利息(riba)。

  那时积极派最大胆的改革是修改巴基斯坦宪法,使沙里阿处于高于宪法的地位。这种改革当然是不易实现的。自70年代起,巴基斯坦政局长期动荡。

  在80年代前半期,当时执政者采取了对伊斯兰教逐步改革的方针,这一方针的核心是联邦沙里阿法院(FSC)的建立,这是当时执政者在1980-1985年通过12个总统令实行的,它成为宪法第14分节中的3-A章。它的大体内容如下:

  (1)联邦沙里阿法院具有对地区法院涉及总统新发布的伊斯兰刑法(Hudood)的有罪或无罪判决的上诉或复审权。

  (2)它拥有巴斯斯坦公民或联邦或省政府提出的向任何违反古兰经和圣训的法律或法律规定的专有管辖权。

  (3)它还拥有审查任何法律或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古兰经和圣训的专有管辖权。

  但这种广泛的管辖权受到了两方面的限制。第一,联邦沙里阿法院有关刑事案件以及宣告任何法律违反伊斯兰教的判决都应从属最高法院沙里阿上诉庭的上诉。其次,更重要的是,联邦沙里阿法院的管辖权受到宪法第203-B的限制。结果是上诉法院关于203-B条的解释使联邦沙里阿法院的管辖权在许多重要的伊斯兰法改革中被否认。

  在80年代下期以及90年代,随着巴基斯坦政局的变动,有关伊斯兰教法的改革也起伏不定。因此,正如C.肯尼迪在其论文中指出的,“在缺乏政治领导或社会公认时,伊斯兰法改革的内容和范围的真正决定在于上级法院本身。从整体来讲,关键问题是法院对它们就‘违反伊斯兰教’问题的管辖权的解释。”〔10〕

  注:

  〔1〕R. David and J. Brierley, “Maj姡铮*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1985)pp.479-480.

  〔2〕K. Zweigert and H. Kotz,“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e Law,”Vol. 1, p.369.

  〔3〕K. Zweigert and H. Kotz, “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Vol.1,p.373.

  〔4〕R. David and J. Brierley.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1985)p.475.

  〔5〕Donald L. Horowitz, “The Quran and the Common Law:Islamic Law Reform and the Theory of Legal Chang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4)Vol. 42, p.236.

  〔6〕Mark Cammack,“Islamic Law in Indonesias New Order.”“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1989)Vol. 38, p.53.

  〔7〕Mark Cammack,“Islamic Law in Indonesias New Order,”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1989)Vol.38,p.72.

  〔8〕C.Kennedy, “Repugnancy to Islam-Who Decides. Islam and Legal Reform in Pakist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1992)Vol.41 p.769.

  〔9〕同上文,第770页。

  〔10〕C. Kennedy, “Repugancy to Islam-Who Decides? Islam and legal Reform in Pakistan”,“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Quarterly”,Vol.41(1992)p.780.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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