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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23   点击数:[]    

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传统,简单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地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是应用性学科的话)。仅仅了解一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西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传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引下取得了胜利。当前我们也只有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中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称希腊”,动则“美国如何,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的,也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学术创新。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被人称为“幼稚”,之所以没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的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说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值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绝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者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己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的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牢记这句话,相信同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习法律的历史一位哲学家说过:“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我们不妨也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史”。实际上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就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法律思想。 不精通法史学及法律思想史学,就无法深入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前德国大法学家萨维尼就指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理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历史的,不精通历史的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不同,法理学研究必须要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定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想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想就足够搞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因为柏拉图、孔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如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只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念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单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实际上研究西方法律的人,没有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法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孔子,尽管他是一个坚定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我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不同意,甚至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他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面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识积累的一门学科。不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理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的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人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法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理学不赶时髦,不以是否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开具体的法学(法律)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生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可以说法理学是最抽象的,表面上离现实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现实性的,实际上最贴近现实的。现实生活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和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却既不神圣,也不神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 同学们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学的进展情况,“两耳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了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况,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时,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的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法性问题等等。

    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处处有法律,法律理论寓于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从自己身边的琐事及平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思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非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今天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写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律必须从法理学开始。

    最后强调一句,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还要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仿照《孙子兵法》中的名言,我们不妨这样说:“法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李龙教授把法学的品格概括为这样几句话:“法律是治国之道,强国之道,权利之道,正义之道”,可谓精辟。 未来的中国是法治的中国,法科学生是未来治理国家的栋梁之才!认清法律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理解国家对法科学子的殷殷期盼,将会更加激励同学们学好法理学这门课。

    注释:

    1.[美]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纽约,1930,第7-21页。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

    2.“有一百位读者就有一百位哈姆雷特”,我们不妨类推“有多少位律师就可能会有多少种法律解释”。尽管我们不能无限夸大这种不一致。

    3.有个自称是田文昌学生的人在网上写到:“曾经为社会弱者抗争,伸张正义的田律师,现在却在为黑社会的头子辩护!”见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4.按照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德国人萨维尼的观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决不是玩弄于政治家股掌之中的暴力工具。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5.正如美国学者亨利·S·康马杰所说,“法律本身的性质就是保守的,而法律的大多数信徒也非常乐于具有这样的保守性。”见[美] 亨利·S·康马杰:《美国精神》,光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536页。另一美国学者查尔斯·E·梅里亚姆也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保守的”,“法律的核心和司法的内容总是由旧的法律适应新的形势的那种缓慢而且往往几乎觉察不到的过程构成的。”见[美]查尔斯·E·梅里亚姆:《美国政治思想》,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3页,第117页。

    6.韦伯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上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算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不会出现近代法律体系。”[德]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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