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英国法的域外移植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54 点击数:[] ![]() |
|||||
成文法,背离了普通法的传统。独立战争后,这种倾向一度非常明显,特拉华、肯塔基等州曾通过法律禁止引用独立战争后英国的判决。因为深受英国统治和压迫的经历,在刚独立的美国人眼里,英国法是他们遭受奴役和耻辱的象征;与英国的敌对关系和同法国的结盟,使他们倾向于放弃英国法而接受法国法;独立战争后,许多熟悉英国法的律师和法官因效忠英王而逃离美国,使法律职业受到影响。由于这些因素,普通法在美国面临着严重的危机,这种危机在十九世纪初仍然存在。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来自英国威胁的解除,人们的怀旧情绪开始复活:在独立战争前,普通法在那里已有一定基础,法律职业者也不愿让自己的职业技术被法律的全面法典化弄得分文不值;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英国法释义》于1803年在美国初次印行,后曾多次再版,其销售量几乎和在英国本土一样多;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和斯托里有关宪法及私法的著述,在帮助法律职业者了解和掌握普通法从而使普通法美国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普通法已成为美国法的基础,到十九世纪中叶,得到初步确立,其重要标志是确立了遵循先例的原则。 (二)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属于此类的主要是那些曾经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 自十七世纪中叶,在同其他西方列强的竞争中,英国在非洲取得殖民优势。十七世纪后期,英国就成为最大的奴隶贸易国,将其掠自非洲的大量奴隶贩往北美殖民地。但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殖民者只是在非洲沿海地区建立据点,设置商站,进行掠夺性贸易,并没有深入到撒哈拉以南开拓大片殖民地。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英国同其他西方列强对非洲进行大规模殖民瓜分。到十九世纪末瓜分完毕时,英国抢占的殖民地最多,从中攫取领土967.57万平方公里。在非洲,英国所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被占领前,有的地区处于原始社会,有的进入奴隶社会,有的已跨入封建社会。各地通行习惯法,并有负责实施它们的组织。英国对那里采取所谓“间接治理”政策,以保护国的形式,使当地居民在其监督下自治自理。实际上,统治权仍操于英国之手。根据英国枢密院的命令或殖民地政府的决定,英国法相继被输入到这些殖民地。加纳(1874)、塞拉利昂(1880)、冈比亚(1888)、索马里(1900)、肯尼亚(1897)、乌干达(1902)相继采用同时期在英国生效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他英属非洲殖民地也通过类似的方式接受了英国法。但当地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以及适用习惯法的传统法院仍被保留下来。 本世纪五十年代末以来,前英属非洲殖民地相继独立,但它们仍保留在英联邦之内。不过,英国法并不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当地政府的立法规定接受英国法。如尼日利亚1955年高级法院法规定,尼日利亚接受的英国法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原则和1900年1月1日在英国生效的一般制定法;塞拉利昂1960年的法院法第37条规定其采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原则和1880年1月1日在英国一般适用的制定法。”;5肯尼亚1967年《法院组织法》规定,在缺乏宪法和依宪法颁布的制定法时,适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1887年8月12日在英国生效的一般制定法。 这些国家独立后,所制定的宪法多采用美国的模式,但由于政权频繁更迭,宪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1847年利比里亚在美国主持下成为非洲第一个独立共和国,它的整个法律制度均采用美国模式;当地习惯法只是在处理解决部落方面的问题上具有效力。英美法已成为利比里亚的基本法律制度。 另外,在东非一些国家采用了19世纪印度的某些法典。例如,肯尼亚和乌干达在1960年接受了印度的1872年《契约法》,而印度19世纪的法典是英国法的法典化。 (三)在英国法输入前,该国家或地区已有较发达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属于这一类的国家或地区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殖民地时期原有的文化和法律较发达。印度和香港属于这种情况(关于香港接受英国法的情况,拟另具文论述)。1600年英国开始在印度设立东印度公司,对发生于公司内部英国人之间的纷争,依照英国法予以解决。1720年,在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达三个新设殖民区设立英国式的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处理殖民区内英国人及英国人与印度人之间的纠纷。1858年英国政府直接对印度实行统治,在英国向印度输入法律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这不仅因为印度具有较发达的宗教文化、法律体系(包括伊斯兰法的影响),而且因为英国的判例法很难为那些生活在另一种文化中的人们所理解。基于欧洲大陆的法典被亚非拉许多国家顺利地接受这一事实,英国政府决定将英国法编纂成法典向印度输入,1833年至1867年间,先后成立了四个印度法律委员会,专门负责将英国法编纂成典。在该委员会的工作下,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典,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典》(1859)、《印度刑法典》(1860)、《刑事诉讼法典》(1861)、《印度继承法》(1865)、《证据法》(1872)、《契约法》(1872)、《信托法》(1882)和《财产转让法》(1882)等。这些法律采取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典形式,内容完全取自以判例法为主体的英国法。它们系专门为印度而编纂和颁布,虽然后来经过多次修改,但为印度的现代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英国统治者还按本国的模式在印度建立起新的法院系统,除了选派英国的法官到印度的法院去任职,还按英国的方式培训了大量印度法官。法院奉行遵循先例的原则,英国枢密院成为印度法院的最高上诉机关,在印度获得独立前,其法律的主要内容、适用法律的技术等方面与英国十分相似,成为普通法系的成员。1947年印度独立后取得了主权,废除了英国政府对印度的立法权,按照本国的情况和社会发展条件对先前取自英国的法律进行某种修改;1947年取消了英国枢密院对印度法院判决的上诉管辖权,本国最高法院有权修正英国统治时期所确立的先例。传统的印度教法只在婚姻家庭等领域被印度教徒适用,其整个法律制度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仍主要是基于英国法,1950年印度宪法第372条明确规定保留独立前的法律制度。6作为英联邦的成员之一,印度在法律制度上仍属于普通法系的主要成员之一。 2.该国家当地固有文化较低,但在英国法对其发生影响之前,已接受了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属于这一类型的有加拿大、菲律宾、南非和斯里兰卡等。 ①加拿大土著居民的原有社会发展程度虽然较低,但在变成英国的殖民地前,曾长时间作为法国殖民地。1608年法国人开始建立殖民据点,1663年加拿大成为法国的一个行省。当1763年英国通过英法七年战争获得加拿大时,法国的法律在那里已实施150余年。面对这样的对手,英国没有立即用英国的法律完全取代先前的法国法,而是首先把英国的刑法引入加以推行,保留了法国的民商法律。1791年的宪法法令分加拿大为上下两部分,各有自己的立法机构。上加拿大为英语区,适用英国法;下加拿大为法语区,通行法国法。1867年,英国议会制定《英属北美法》,规定加拿大为英国的自治领,将原来两部分合并为一个联邦。其后,通过英国议会和自治领议会的立法,通过英国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影响,以及通过英国式法院的建立和对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除魁北克省外,取自英国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加拿大法律制度的基础。虽然自1931年后英国的立法不再自动成为加拿大法律的组成部分,虽然1946年取消了对英国枢密院的上诉,其法律的发展渐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但直到现在,它仍是普通法系的忠实一员。 ②在南非和斯里兰卡被英国占领前,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