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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比较法到共同法      ★★★ 【字体: 】  
从比较法到共同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51   点击数:[]    

围予以充实。在国际法领域,早在原常任国际法庭1920年(1920年法令第38条第3款和现国际法院规则第38条第1款)的一个法令中,就已经提出了“文明化国家承认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不仅如此,受启蒙思想影响较大的早期欧洲法典编纂之一《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11年)第7条明确规定,当一个案件不能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判决时,最终可以根据“自然法的法律规则”予以判决。14在强调建立和发展一种普遍法学时,我们必然要重新提出自然法的问题。因为在寻求人类共同的一般规则时,自然法理念及由此引申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来源,这是人性或人类社会的共性所决定的必然。因为正如罗马法学家所说,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15 “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见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而且,以往的世界法律史已经证明,自然法观念对于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可以说,没有自然法,就没有近现代法律思想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秩序。自然法思想对于今天寻求人类社会共同法的比较法学家们来说,无疑有积极而深刻的意义。

  事实上,现今世界上许多可以被不同民族国家共同接受的普遍原则,都发源于自然法思想或理念。如:民主、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基本人权的保护等,具体一些还有相对性原则、法律安全原则、法律明确原则、己法自守原则、一罪不重判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信任保护原则、执法必须说明原则等。由此出发,人们还可以考虑到其他的一般原则,如:对辅助人义务、不可抗力的免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债法领域,还有诚实信用和不当得利原则等等。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人类的一些共同理念和原则。在当今世界上,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各个民族和国家的行为规则,即共同法或普遍法,实际上已然非常普遍。除了上述所举之外,国际公法(各种形式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以及各种程序法中的许多规则,实际都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人类共同的一般原则。

  毫无疑问,未来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统一无论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法律比较都是必经之路。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比较法学发现和创立一种普遍法的深刻意义还在于,它对人类间相互理解,对增进全世界的和平,也将发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恰如日本学者所言:“存在于所有人、所有民族意识深层的‘一个法’的观念,是人类和平的根本。而且,既然存在这个基础,就更需要世界上的比较法学者各自站在各法系的文化传统这一‘各自的道路上’,互相协助,向着共同的目标对话,在对话中进一步互相确认共同的目标,走上合作的道路。”16

  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象征,即,人类之间的社会活动交往与文化沟通越来越频繁深入。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会发现,人类越是发展,人类之间的各种交流与沟通就越普遍深刻;而这种日益深刻普遍的人类社会交往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这一规律同样也反映在法律文化的发展或法学活动当中。在一个现代社会或国家中,想固步自封不对外接触是不可能的,结果必然是要落后于他人。以法律制度为例,如果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不去了解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尊重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法律文化,那它就不可能正确发展自身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而比较法学恰恰在此方面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最佳途径或手段。通过比较法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获得宝贵和必要的收益。显而易见,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普遍深入地运用法律比较方法,将会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统一或趋同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早在数十年前,茨威格特和克茨就预见说:“正在成长中的一代法律家,很可能还有其后的法律家们将面临法律生活前所未有的‘国际化’局面。这时,战争威胁减少了,社会主义各国同资本主义各国之间的关系将变得高度密切-同时可能在意识形态上接近。”13几十年来的历史表明,他们的预见是准确的。如今,法律比较的意义与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和不可缺少。

  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的比较法学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境界。它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区域的法律制度、原则、规范的比较研究和质量确认,而是要最终达到获一种人类共同法的目的。其实,在上个世纪之初,最早致力于比较法学的许多法学家们就正是以这种人类关怀-不仅仅是民族关怀-的信念来投身比较法学的。总而言之,比较法学者显然具有这样的历史使命,即以超越国界的高瞻远瞩来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交流,力求将各国法律中普遍共同的规范原则予以协调和明确化,从而为现代国际社会间的各种交往创造条件。这种努力的目的是要从整体上发展和提高人类社会生活的水平,而比较法学家的存在价值也自然会在此过程中得以实现。显然,比较法学的这个特点使得比较法学家们在考察和研究法律时从一开始就站在了一个较高的思想境界。同时,也使比较法学必然超越作为一种法学方法的局限而成为一门科学。

  四、比较法学的若干反思

  (一)放弃关于比较法学是方法抑或科学的无谓争论

  关于比较法学究竟是一种法学方法,抑或是一门独立的科学,这个问题从比较法学产生的那一天就已经提出。然而一个世纪过去,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分歧,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或是由于作出判断的标准不同,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没有能够为其确定一个公认的对象。所以,一旦我们就比较法学的对象达成普遍共识时,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而当我们还没有就比较法学的对象获得一致的意见时,最好不要再纠缠比较法学是方法还是科学的老问题。因为这种争论不仅对于比较法学的存在与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且还会分散我们对比较法学原本问题的注意力。如前所述,在差不多一个世纪的当代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无论你将比较法学作为方法还是科学,它都实实在在地存在,都在发挥着作用。其实,暂且不必忙着对比较法学的本质作出判断,首先来总结一下比较法学一个世纪以来的存在与发展及其产生的作用,确定其在21世纪的发展路向,或许更有助于我们最终解决这个问题。

  (二)关注内容上的研究

  比较法学要想确立自身作为一门科学的形象,就不能总在比较法学方法论的问题上难以自拔。换句话说,不要为了研究研究,而要为了一定的具体目的而研究;不要总是研究“如何”,即形式上的问题,而要多多研究“什么”,即内容上的问题。要真正设法使比较法学成为一个有自身理论体系和具体社会生活内容的学术领域,避免仅仅就一些形式问题空谈。

  (三)实践参与和理论构造并重

  这是与前述问题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个关注内容的学科,通常是具有实践性的科学。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着自身的研究对象;而比较法学者们也由此承担着对社会和历史的责任和使命。所以,比较法学家切不能把比较法学视为一种高居于其他实践法学领域之上,可以忽视社会生活现实的学术领域,那样只会葬送比较法学的前途。相反,比较法学必须关注社会生活实际和法律秩序发展的需要,要有服务于社会现实的指导思想。当然,这与比较法学在较高的思想境界上观察、分析和设计并不矛盾。总之,比较法学既要特别注重理论,又要积极参与实践。为此,一个合格的比较法学者首先应是部门法学的专家,然后才是一个善于运用抽象和思辨方法对一般法律规则进行比较探讨和概括的理论家。

  (四)提倡科学系统的研究

  比较法学应该注重科学和系统的研究。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不能局限于个别问题的研究,不是作浮光掠影、支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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