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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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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只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的权能”,等等。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专制”改为“君主立宪”。 (二)放弃战争 日本现行宪法另一个特征是“放弃战争”的规定。这一宪法序言中就声称:“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本文第二章中又以“放弃战争”为标题,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近年来,日本国内出现了对上述“放弃战争”宪法规定的不同态度,第一种是“明文改宪”;第种是以宪法解释代替明文改宪;第三种是反对改宪。有舆论认为上述改宪主张的目的是为海外参战扫除障碍。瑣 日本实行内阁制、议会的两院制、多党制、单一制等政治制度与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类似。 七、俄罗斯联邦 20世纪90年代初,风云骤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迅速解体,代之而起的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新的联邦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备。它的现行宪法在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该宪法包括一个简单的序言,申述制定宪法的目的。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内分九章,各章标题是:宪法制度的基础;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联邦体制;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司法权;地方自治;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合计137条。第二部分标题是结论性和过渡性条款,分9项,主要是有关该宪法的生效日期,联邦条约,联邦机关、官员、任期、程序等问题。 这一宪法是90年代初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解体,代之而起的俄罗斯联邦的根本法。它和前苏联宪法在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上根本不同,因此,这一宪法具有不少与众不同的特征或首先实行的制度。 (一)社会国家 这一宪法在形式上的一个特征是它的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相当于中国通常所讲的“总纲”。其中列举了俄罗斯联邦主要制度、原则的要点: (1)俄罗斯是共和制、联邦制、民主与法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2)它是社会国家,其政策致力于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国家”的含义在宪法中并未明确界定,从“其政策致力于……”一语来看,显然是与宪法第2条的原则是一致的,即人和他的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看来,这里讲的“社会国家”类似于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所宣扬的“人权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据有的工具书的解释,社会国家是“自由国家的理想在现实中试行的结果,在那里实际享受到自由的,仅仅是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所保障的自由不过是贫困的自由和挨饿的自由而已。于是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即国家不仅仅是‘夜警国家’,它应该以积极保障每个国民的生活为己任。凡是自觉地以这些任务为己任的国家叫作社会国家”,瑤德国1949年联邦《基本法》第20条和法国1958年宪法第2条都规定本国是民主的、社会的国家。俄罗斯联邦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德、法两国不同,因此它所宣告的“社会国家”这一名称更值得人们注意。 (3)俄罗斯联邦在所有制或经济成分上,实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混合的形式;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的经济活动,也即实行较全面的市场经济;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上也规定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并行存在;每个人都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第8、9、34条) (4)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三权分立相互独立;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认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禁止用暴力手段来改变宪法制度的原则、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宗教纠纷等。(第10、13条) (二)广泛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对所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相应义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两大类权利,也包括了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国家少数人权学者在70年代所倡导的“第三代人权”。 (三)多样化的联邦体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联邦体制是多样化的,它由六类主体构成,即共和国(国家)、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 (四)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 在俄罗斯联邦政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立法与行政关系。看来它也像法国1958年宪法修改后的体制,即总统制与内阁制混合的制度,但又有自己的特征,在很多方面模仿美国总统制,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采用内阁制(议会制)。 (五)新旧法制的连续关系 俄罗斯联邦的再一个特征是它的法律制度。90年代初,民主德国(即东德)原有法律制度很快消失,联邦德国的法律取而代之。但在俄罗斯联邦,并没有一个现成的法律制度可以运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备,因此,新旧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连续关系。《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在该法生效之前在俄罗斯境内已生效的法律、法规“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部分适用。”(第二部分第2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的宪法走上了向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道路。但这一道路同样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除建国初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外,还有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四个宪法。 为了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实际上也就是制定一个新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它由一个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又分七节)和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迄今为止,已有17条修正案。 与本文所探讨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来比,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比较长,有一千多个汉字,且其意义极为重要。它首先概括了中国自1840年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来革命的历史,特别是在20世纪所发生的一些最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序言接着提出了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后进一步阐明当代中国国内外的各种政治关系和相应的方针和政策。序言最后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一序言的意义极为重要。总的来说,它具有两大优点。第一,有助于了解宪法本文,特别在作宪法解释时,其作用更为明显。人们对宪法本文中各项规则可能有不同理解,序言中规定的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国家的国内外关系的方针政策,都有助于对本文中各项规则的正确理解。第二,序言对本国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有巨大教育意义,也有助于国际上对这一宪法的理解。 宪法的总纲。当代中国的宪法中第一章是总纲,在形式上颇像1947年意大利宪法的“基本原则”和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但在内容上各有不同。 中国宪法总纲规定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各种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各种基本方针和政策。例如它宣告中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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