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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42   点击数:[]    

序言一样,极为简要。主要表明制定该法的目的以及实现德国统一和自由的理想。这一基本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度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联邦制

  美德两国都是联邦制,但两国的联邦制在联邦与州的分权上有很多差别。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力(第31条);联邦拥有专有立法权,如外交、国防、货币等;联邦与州有平行立法权,如民法、刑法和惩处的执行等,但又规定,在平行立法权范围内,只有联邦未使用立法的权力,各州才拥有立法权。(第72—74条)。结果,如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权力均属于联邦,各州并无专有立法权。再有,宪法还规定各州受联邦委托执行联邦各项法律;各州机关服从联邦最高主管机关的指令(第85条),这就类似于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德国可称为准联邦制国家。

  (二)政党制的宪法规定

  德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政党制。政党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但一般地说,西方各国宪法中明文规定政党制或有关政党问题却是罕见的。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在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即英、美、法三国,政党的形成一般在19世纪中后期,即成文宪法或宪法惯例已出现之后,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党制与宪法规定的主要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但政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机关。德国基本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政党的少数条款(主要是第21条中的三款),但也并不将政党制作为国家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来规定。

  (三)内阁制与“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德国基本法的再一个特征是在立法与行政关系上,它实行内阁(议会)制。在这一问题上,德国与英国相似,而与美国不同,虽然德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还设有总统。德国实行多党制,不同于英国的两党制。在多党制的条件下实行内阁制,即行政部门首脑(总理)及其领导的内阁如得不到议会多数的信任就应解职或另行大选。但在这种制度下极易使政局不稳定。德国《基本法》对缓解这一难题的办法是实行一种被称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_confidence)办法,即第67条规定:“联邦议院必须根据多数议员意见选出一名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联邦总理时,才可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并硬性规定,联邦总统必须遵守议院决议任命新当选者;这一提案的表决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

  (四)宪法法院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一般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法规的有效性,但无权审查议会立法的是否违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违宪审查权,法国则建立了政治性的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违宪问题。二战后,德国建立了有权审查一般立法是否违宪的新的宪法法院,除《基本法》有关原则规定外,还有单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1993年重新颁布),其管辖权之一即“关于对联邦法或州法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否与基本法相一致……”(宪法法院法第13条)。

  五、意大利

  18世纪末,意大利还未成为一个独立和统一的国家,其国土长期由法、奥两国和教皇统治。1861年撒丁王国宣告成立意大利王国,首都设在佛罗伦萨。1870年意大利军队占领罗马,意大利统一最终实现。20世纪20年代末,以墨索里尼为首的法西斯主义集团兴起,1923年1月,组成法西斯政府。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1946年公民投票,废止君主制实行共和制,1947年12月22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成为一个新的民主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是1947年12月27日公布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它并没有一个序言,一开始就是12条基本原则。然后是第一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共和国国家结构(内分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关,省、县和乡,宪法保障各章),共计139条。最后是过渡性的最终决定(分18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宪法的一个非一般的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该宪法的一个首创性形式,是先列举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共和国;以劳动为基础;主权属于人民;保障个人或社团成员人权并要求其履行义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建立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全国统一和地方自治;政教关系;文化科技发展;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外籍人法律地位;国际关系;拒不参加侵犯他国人民自由的战争;国旗形式。

  (二)应予实现的权利和纲领性的权利

  意大利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作了颇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分为公民、社会伦理、经济、政治四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伦理方面的权利主要指家庭、婚姻、健康、艺术、科学自由、教育权利等;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工会、罢工权、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等等。

  这里应注意,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从其可实现程度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予实现的”(enforceable)规定;另一类是“纲领性的”(programmatic)规定。两者的区别是:对前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政府应保证成年公民行使这种权利。与此不同,对后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只是政纲式宣言,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保证每个要求就业者都能获得就业岗位(特别是他希望的岗位),社会上就不再存在失业者。所以,对意大利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华丽辞句应加以识别。一般宪法都存在这两类权利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更为明显。

  (三)政教关系

  一般宪法都有关于政教关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由于意大利在历史上是天主教的发源地,天主教的中心梵蒂冈地处意大利首都罗马境内。“政教关系的纠纷仍折磨着意大利的政治。宪法参引了1929年意大利与梵蒂冈订立的拉特兰条约,使天主教会处于特权地位。该条约及实施立法承认梵蒂冈城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国家也对教会行使某些控制。”瑢

  意大利现行宪法实行的政治制度,包括分权与制衡。单一制、内阁制、议会两院制、宪法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制以及普选和公民投票等。基本上与其他同类西方国家的制度相类似。

  六、日 本

  1868年日本明治天皇(1868—1911年)颁布《王政复古诏书》,成立新中央政府,消灭幕府势力,实行“明治维新”的改革,1889年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建立以天皇为核心,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的君主专制政体,天皇总揽统治权,议会仅在立法上有协赞权,内阁和大臣仅对天皇负责。随着侵华战争的扩大,日本在全国建立了法西斯统治。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在占领军(美国)的控制下,日本进行民主改革,1946年制定,1947年5月3日实行的《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仍保留天皇制,认为它是日本国的象征。实行内阁制,仿照美国政制,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违宪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执行。

  日本现行宪法由序言和十一章合计103条组成,各章标题是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

  宪法序言中包括了一些实质性宣告:如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国际关系中,遵守政治道德法则,等等。

  (一)天皇制

  日本现行宪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关于天皇制的问题,在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等等。二战结束后,天皇制的存废是一个最大争论问题。最后,在1946年制定的宪法中,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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