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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 【字体: 】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0:25   点击数:[]    

构由于与现实关怀(这种关怀已不再是对现实的指导,而是对现实的解释)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体现出某种紧张。一方面,作者是以中国本土的特殊经验为“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作辩护的,这种理论似乎仅仅由于它与本土历史或经验现实的相关性而获得了学理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由此他坚决反对脱离历史或经验现实的理论建构,反对不加反思地套用西方概念范畴,也就是布迪厄所反对的“方法论帝国主义”,尽管历史或经验现实又恰恰是理论所建构出来的;另一方面,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资源又是来自西方,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又无法脱离全球资本主义的话语体系或话语策略而存在,它必须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对话,因此,他反复强调建构理论范式的重要性,用他所引述的维特根斯坦的话说,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框架完成对旧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框架的替代之际,因旧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框架而产生的旧问题也会随之不存。这样,经验对象和它的理论建构之间,理论建构和它所“再现”的经验对象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解释的循环”,这恰恰构成了他所倡导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实现“本土化与规范化”之间的紧张。这一紧张标识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在全球学术场域中的特定位置以及隐含于其后的作为“国家”的中国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的位置,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以“国家”作为理论分析单位的局限性。[6]

  对于上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外部紧张”,作者采取的策略是用方法论上的“不断反思”(即“研究研究”)来取代实质性研究。在《国家与社会》中,除了“建构”和“架构”属于对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实质性阐述外,其他的5篇文章以及后来的“评述”一文都属于“研究研究”。这种方法论的反思固然与他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特定位置有关,而且在中国学术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这种实质性研究与反思性研究的相对分工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意义自不待言。但是,就他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这种用研究研究取代实质性研究恰恰使他本人陷入到他所反对的“方法论瘟疫”(韦伯语)之中,其结果是我们在不断的反思之后依然见不到关于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互动关系的经验分析范本[7].

  不过,正是在这不断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在克服“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上述外部紧张的同时,实际上逐步放弃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中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并将此转化为一个抽象分析模式的“国家与社会框架”。在“建构”一文中,“中国市民社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在后来的“研究”一文中虽然保留了“良性互动”的说法,但更主要的是批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没能根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页133,着重为原文所加),因此要求人们“对那些之于中国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与社会间具体互动关系过程的分析及研究上来”(页135-6,着重为原文所加)。在这里我们发现作者所采用的概念发生了不经意的转化:具有特定内涵的“良性互动”为一般性的“真实(或具体)互动关系”所取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为“国家与社会”所取代。前一种转化实际上暗含了某种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的紧张(这与前面所分析的从“政治纲领”向“理论建构”的转化密切相关),我在下面将要讨论这一问题。就后一种转化而言,尽管这一对概念经常互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良性互动”的关心使得他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市场之私域”与“非官方之共域”(页8),其核心主体是“企业家与知识分子”(页6-7),这样就将广大的“非现代化导向”的乡村社会排除在外(页10)。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显然无法分析乡村社会与国家的状况。由此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在紧张”,即既要保持市民社会的“现代化导向”,又要将它作为一个解释中国社会生活的有效模式。而消除这一紧张的一个可能办法就是放弃“中国市民社会”的特有内容,将其转化为抽象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从而将中国乡村社会纳入到这一解释框架中。在“评论”一文中,“国家与社会”框架所针对的恰恰是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就学科传统而言,这一框架与上述世界范围内的“市民社会思潮”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汉学人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是从国家与家族这一研究传统中发展出来的,法律社会学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是从国家法与民间法这一研究传统中发展而来的,[8]相比之下,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所坚持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实际上是从政治学的研究传统中发展而来的。因此,为了将这些不同的学科传统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中,邓正来先生最终放弃掉“市民社会”的具体规定性,而将它改造为一个一般性的“国家与社会”框架。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翻译和研究哈耶克著称的邓正来先生并没有引述哈耶克的理论来论证市民社会分离于国家的正当性,尽管哈耶克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域”和“自生自发之秩序”的捍卫与市民社会理论有种种暗合之处。[9]而更重要的是他对哈耶克的研究将我们通常理解的、作为政治哲学的哈耶克理论建构为一套社会理论,其中,并没有强调哈耶克关于“私域自主”之类的政治哲学的论述。[10]在我看来,这样一种“忽略”与上述作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反思有关。一方面,正是基于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使他放弃了对作为“社会实体”的市民社会的建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发掘,使得他放弃了进一步从政治哲学的方向上建构市民社会理论的努力,而将此改造为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不过,对于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转化,作者并没有给出清晰的阐述或学理上的说明,因此,我的批评依然要指向他似乎已经放弃了的“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使我们对这一理论的不自觉遗忘变为一种自觉的反思。

  二

  1、政治哲学与社会理论之间

  基于对市民社会之中国性的强调,邓正来先生在建构市民社会理论时特别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这样一种表述首先就会引起我们直觉上的诧异:何谓“良性互动”?何谓“恶性互动”?“良性”与“恶性”的区分标准何在?这一标准又是谁的标准?这一标准又如何可以成立?这些问题自然使人们联想起韦伯所提出的经验社会学应坚持的“价值无涉”问题。显然,作者已经为这些诘难留好了后路,他认为“本文所构想的互动关系的良性状态,只是一种理想形态,而现实层面一般不存在这种纯粹形式,而往往是其不同程度的变形。”(页13)且不说这样一种含糊其辞的说法有可能使人将“良性互动”理解为韦伯所谓的“理想型”,即使我们将此理解为是一种理想目标,一种价值上的“应然”(这也许是作者的本意),我们依然发现这样一种规范目标由于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而只能流于口头的反复强调。如果说洛克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基于自然法所规定的不可剥夺的人权,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基于绝对理念的辩证法,那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基础又是什么呢?在此,我们看不到逻辑的推理和论说,看到的只是那种“鱼和熊掌兼得”式的、种种关于“良性互动”的乌托邦幻想:“良性互动乃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页13)国家俨然是一位开明的绅士,市民社会也是一位谦谦君子,他们之间保持着温情脉脉的礼让。

  当然,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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