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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粹理论的纯粹性      ★★★ 【字体: 】  
纯粹理论的纯粹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35   点击数:[]    

一种观点:如果法律的验证依赖于道德论证,那么对法律的“科学”研究就将是不可能的。 然而这种论证显然是荒谬的。法律研究必须适合于它的对象。如果其对象不能够被“科学地”加以研究,那么对它的研究就不应当力争是科学的。一个人能够从对象的本质中认识到应当如何研究它,但不能因为他想用某种方式研究它所以假定这个对象有某种特征。

  凯尔森为偶然性相关命题所做的辩护也不更有说服力。他不仅没有证实不存在绝对的价值,甚至也没证实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没有基本的共同点,他没能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并致力于这个错误的问题。四种要素促成了这种失败。第一,从一个相对主义观点看,适合于人们提的恰当问题是,他与他人共有道德是否导致了法律与这种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这一结论,也就是说,是否不管可能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必须铭记这种道德所宣称的一些价值。对于一个实证主义者而言,这个问题具有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显然,对此的肯定回答并不需要对凯尔森的问题-是否存在受所有的法律体系所尊重的,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的共同价值-也做肯定回答。

  第二,法律依据其内容是否必须符合道德价值这并不是唯一可提的适切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服从法律是否总是道德的要求而与法律的内容无关。要求服从法律有可能是因为这是他人的期望,或者因为将会从他们的服从中得到互惠。毕竟,凯尔森认为只有实效的(efficacious)法律才是法律。我不愿意坚持说,这一事实引起了所有的道德义务。但是必须承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将表明法律和道德间有一种不依赖于法律内容的必然联系。

  第三,凯尔森的论述被他作为理论的自然法概念-一种主张非正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有效的法律的理论-所歪曲。但是很多自然法理论并不符合这一观点。想一想最近三个重要的例子。富勒(Lon 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1931-)和菲尼斯(John Finnis,)主张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但他们三个都不否认可能存在有效的非正义的法律。

  最后,就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凯尔森在这里只是考虑了确凿的道德力量,而忽视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相关的可能性,这种道德赋予法律一种可能被相抵触的道德关怀所不理会的初步的(prima-facie)道德品质。

  当检视我所提及的三位作者的观点时,我们会发现他们往往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取决于法律不同的内容独立之特征,这不排除非正义法律有效的可能性,并且只赋予法律初步的道德力量。凯尔森对偶然性相关命题的论证不能充分对抗这些理论。当然,凯尔森论证的不充分性并不意味着他以此方式试图证明的观点本身是种误解。但是在这儿我并不想去检视这些命题。 因此,让我们回到它们与对法律陈述加以分析的非还原的语义观点的兼容性问题上。这一问题对纯粹理论(Pure Theory)的第二种纯粹性-即排除道德成分-的成功至关重要。这一纯粹性似乎由来源学说和偶然性相关学说所保证。但是难道纯粹性不是由法律陈述就像道德陈述一样是普通的规范陈述,这个观点在暗中破坏的?

  四

  我已经提到凯尔森对语义还原论的抵制与传统的实证主义者观点的背离。另一位持有这种反还原论的法哲学家是哈特(H.L.A.Hart,1907-1992),首先简要地描述一下哈特的观点可能会有助于澄清凯尔森的立场。

  众所周知,哈特通过使用义务(道义)文句(deontic sentence)来区分他所谓的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权威产生的陈述。 外部陈述(external statements)是关于人们的行为与态度的陈述,与我们的论述无关。哈特内在陈述(internal statements)的观念则困难重重。当它适用于法律时,我将不在正文中详细的论证而只概述我对它的理解,并且我将称这种陈述为法律陈述。 对哈特而言,法律是一种或一整套非常复杂的社会实践。法律陈述的含意能够部分地被给予一种事实条件(truth-condition)的分析。当且仅当法律陈述与复杂的法律实践之间获得特定关系时法律陈述才是真的。但是说法律陈述仅仅是关于那些实践的存在的陈述是错误的。事实条件的分析并不穷尽法律陈述的含义。要理解它们(法律陈述)必须也要理解它们的常规用途和它们表达了什么。它们的典型用途就是通过批评、推荐、要求、建议、赞成等等提供指导,它们通过行为标准的言说者表达对遵从行为的赞同,以此这种陈述用于指导其接受者。

  这种法律陈述的观点有意要既适应它们社会事实方面,也适应于其规范方面。事实方面可由一种事实条件分析获得。规范方面通过陈述的非表现?(illocutionary)力的解释以及通过它们不仅表达言说者的信仰也表达其实践态度,来说明由某种标准指导的他的意愿。

  既然哈特的叙述也具有了凯尔森法律和法律论述(discourse)学说三个最重要的特征,有人会期待凯尔森提出一种类似于哈特那样的法律陈述观点。第一,法律的存在能够被相关的社会事实客观地加以确定。故此,哈特所说的-人们期待凯尔森会赞同-法律陈述要么是对的要么是错的,它们的事实条件是它们与复杂的社会实践的关系。第二,与凯尔森一样,哈特把法律陈述看作具有一种规范性的维度,它不能被还原为任何社会事实的论述。第三,哈特根据法律陈述之话语表现力和表达的力量对规范维度的说明,避免涉及任何道德事实,并且不预设道德价值的存在。既然凯尔森否认绝对道德价值的存在,有人可能会期待他沿着与哈特相似的路径提出一种对法律论述的分析。

  尽管存在这些相似性,凯尔森法律陈述的观点与哈特的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凯尔森提出了一种对所有规范论述的知识论者的(cognitivist)?解释。他抵制像哈特那样的表达性解释。对他而言,一个规范陈述(法律的、道德的、或其他的)只有在它表达对一个有效规范存在的信仰时才表达一种实践的态度,一个规范才有价值。 因此,法律陈述的规范方面既不是通过话语表现力来解释,也不是通过其自身所采用的、表达一种对行为标准的接受之事实来解释。它必须由这样一种事实来解释,即这种陈述宣称或预设了一种价值或一个规范的存在,也就是(宣称或预设了)一个在规范上有约束力的标准,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实践。

  理解凯尔森这种立场并非没有其困难之处。例如,他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正义的客观标准,因为某事为正义或非正义的陈述是一种价值判断(judgment of value )……并且这些价值判断在其最根本上是与主观相符的,因为它们基于我们头脑中的情感因素、基于我们的感觉和愿望。它们不能像关于现实的陈述那样为事实所验证。终极价值判断通常是行为的偏好……” 这段提出了对道德陈述的一种非认知(non-cognitive)的解释。但是凯尔森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一种认知的观点,把每一种规范的陈述(法律的或其他的)都视为有约束力的规范的陈述或创立价值的陈述。这样一种语义的观点当然与价值怀疑论(value-scepticism)不谋而合。这仅仅会导致怀疑论者相信所有的规范陈述都是错误的。然而,凯尔森不是个怀疑论者(sceptic)。他是一个主观主义者(subjectivist)或一个相对主义者(relativist)。规范陈述可能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只是它们的正确性有赖于相对价值而非绝对价值的存在:“相对论的……实证主义并不宣称不存在价值,或者不存在道德秩序,只是主张人们真正信仰的价值是相对价值而非绝对价值。”

  令人遗憾的是,凯尔森相对主义的说法是随便的和不连贯的,依此,相对主义便站在一种非相对主义者的立场:每个人的价值只适用于其自身,每个社会的价值也只适用于这个社会。 当然,我关心凯尔森的语义学说胜于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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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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