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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3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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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存在着的制定法的僵化和滞后的弊端。我认为出路有三条: 第一,借鉴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做法,由法院编制典型案件和发布具有指导性的判例。根据他们的经验,有几点值得注意:(1 )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编制和发布判例,其他任何法院都无权编制和发布判例;(2)这些判例,只能起到帮助下级法院理解法律的作用, 而不具有法律效力;(3)判例只能由最高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审理程序而形成,不能采取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批复的作法;(4 )发布的判例必须由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严谨地叙述判决的理由;(5 )判例中只能对下位权利进行解释,不能对上位权利进行解释;(6 )判决理由不得同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7 )判例必须以法律报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而不得采用内部通报的方式。 第二,改革司法解释制度。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对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增强制定法的可操作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为此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统一司法解释权, 即赋予最高法院以独占的司法解释权,取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解释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解释的统一、协调;(2)严格司法解释程序, 建立司法解释的动议、调查、论证、辩论和表决程序;(3 )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得同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4 )司法解释必须由最高法院向全国公开发布;(5)建立司法解释的审查制度, 对于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 第三,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修订法律,但是对法律的修订不宜过频,否则容易损害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条件不成熟、不宜于全面修订法律时,可以采取补充单行立法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宜于全面修订时,再将单行立法中的合理规定吸收到法律中。 「参考文献」 [1][8] 崔敏。“判例法”是完备法制的重要途径[j]. 北京:法学,1998,(8)。 [2] christinc van den wyngacrt.criminal proccdurc systcm in the europcan community, butterworths,london/brussels/dublin/edinburgh,1993,225. [3]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批判[j]. 北京:学习与探索,1988,(4)。 [4] 丹宁。法律的训诫[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6] 孔小红。判例与审思[j].北京: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88,(2)。 [7] [美]j·大卫·赫斯切尔。 对美国和英国处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方法的比较[j].北京:法学译丛,1985,(3)。 汪建成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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