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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秩序:哈耶克对法理学和经济学的思考(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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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和条件”,但经过慎重考虑,他却把大多数改成了所有,“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它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页13)。这是因为,不但分立的个人知识之一前提要求人们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知识做出自己的决策,而且在个人面对自我、他人和社会的必然无知状况下,个人也必须自由的通过遵循默会的行为规则来应对,自由不光意味着个人对个人知识进行理性的自由运用,而且也意味着个人对无知的未来复杂态势的进行一种理性不及的自由应对。人不光在知道自己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的时候需要自由,而且在不知道自己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时也需要自由。“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自由秩序原理》),强制他人,试图以自己的知识为他们做出决策,不仅意味着对他人的独特的个人知识的漠视,而且也漠视了所有个人对他人、对世界的具体特定情形的无知这一前提。极权主义、历史主义都是建立在这种理性的僭妄和致命的自负上的。极权主义认为某些人、某些团体是无所不知的,而其他人是一无所知的群氓,所以应该由元首、精英和精英组成的政党和政府决定其他的人选择和命运,认为自己是设计师、建筑师,而他人则是工具和零件;历史主义认为自己洞悉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科学规律,而认为他人应该放弃对未来的预测,只认同自己的预测,按照自己所设计的康庄大道,迅速到达彼岸。但历史主义不知道,我们现在所生存于其间的社会,是我们行动而为某些人设计的结果;而我们的未来,除了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还取决于我们现在还无法清楚地知道,甚至我们永远不可能全部知悉的无穷多的变故,把人类未来的赌注,只押在一种预期、一种信仰上面,是一种巨大的令人不寒而栗的冒险。 为什么思想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是重要的?为什么思想、表达和信仰地自由不以正确为前提?这时因为我们根本不可能发展出一种思想、表达和信仰是唯一和永远正确的,可以作为判断其他思想、表达和信仰的标准。一种思想、表达和信仰如果敢于声称自己是唯一和永远正确的,那它就假定它已经洞悉了人类和世界的全部秘密,这样一种假定很容易被推翻,只要我也能够自由地提出一个它还没有洞悉的,那怕只是我个人的秘密,而这种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一种思想、表达和信仰自以为的正确,并不能成为判断其他思想、表达和信仰的自由的根据,就是因为必然无知的存在这一事实。 知识分子在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常犯的错误有四种,一种是人为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以思想、言论和信仰的正确为前提,而这里正确的标准往往只是知识分子的标准,这表现为科学主义的狂妄,比如人为某种信仰因为不认可现存的自然科学知识,所以是邪教,比如人为商人的言论(商业广告)不受保障言论自由法律的保护。 另一种错误是没有看到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关系,往往在反对政府对言论市场的管制的同时,却支持政府对商品市场进行管制。科斯发现,“在联邦无线电委员会(现改为联邦通讯委员会)成立后的45年中,新闻界对此政策几乎从未表示过异议。如此渴望摆脱政府控制的新闻界竟没有努力为广播事业争得类似地自由。”(《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现在则表现为某些知识分子呼吁政府对互联网上自己所不喜欢的信息进行管制。但是,这些知识分子没有看到,政府对新闻、出版、教育和互联网的管制,除了危害到商人们的经济自由,同时也减少了和限制了知识分子的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而知识分子又在分工体系中是依赖思想、言论、新闻和出版的市场谋生的,这一管制还减少了知识分子谋生的机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权。因此,某些知识分子对管制思想和言论市场的支持,就像某些商人勾结官府设置市场准入一样,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对竞争的惧怕,对自己的思想和言论是否是真理的不自信。一些知识分子要么是对自己的思想没有信心,要么是对自己表达自己的思想的能力没有信心,出于对竞争的惧怕,所以才要求政府出面宣布自己的正确,和他人的错误。然而,就像并不是符合政府要求的产品才是市场欢迎的产品一样,思想和言论是否正确,也并不能依靠政府的认可,而是要经历思想和言论市场的没止境的竞争。这样的知识分子只有在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开始被政府所不喜的时候,才开始为自己呼吁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但常常为时已晚。 有些知识分子常常宣称自己是社会的良心,没有自己的利益,而以大多数人或者受压迫者或者弱者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以为这些人说话和吁求为自己的使命。如果知识分子在这样表达的时候,得到了这些人的同意,并且不剥夺这些被代表的人的表达机会,那当然无可厚非……但是,知识分子常常认为,只有自己才深刻地了解这些人的利益,而这些人本身由于愚昧和短视的缘故,而不能了解自身的利益所在,或者为眼前的利益所蒙蔽,而无法看到长远的利益。这些知识分子所犯的错误,同样也是一种对自身无知的无知。如果知识分子真的要在表达方面帮助那些弱者,那他所应做的,使创造自由表达的机会,而不是越俎代庖。事实上,福柯这样的知识分子就是这样做的。 中国的的知识分子经常被教导要压抑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以服从更迫切的、更现实的偏好和利益。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会被认为忘恩负义,背叛了生他养他的人民。这些教导没有看到,知识分子并不是靠他人单方面的施舍生活,而同样依靠分工和交换生活。在一个分工社会中,知识分子如果不向他人展示自己思想和言论的成果,不贡献自己特殊的知识,不按自己的知识状况去过一种可能的生活,他仍无法从知识分子的思考和生活中交换到自己所需的东西,知识分子的存在才会失去他人的支持。 四、法律下的自由 参考《自由秩序原理》第2部分,“自由与法律”,尤其是第10章:“法律、命令与秩序”,第14章,“个人自由的保障”,《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规则与秩序” 自由是指法治保障下的自由,而真正的法律也指保障自由的法律,法律和自由不可分割,法律是自由的基础,法律之所以被称为自由的科学,盖因为此。 这里,真正的法律和一个主权者(国王或者议会)的立法老区别开来。立法常常表现为主权者的命令,但真正的法律和主权者的命令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性法律与具体命令间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指导一项特定行动的目标和知识,究竟是有权威者来把握,还是由该行动的实施者和权威者共同来把握。”真正的法律是抽象和一般的,“抽象且一般的法律规则指提供了一个个人必须在其间行动的框架,而在这个框架中,所有的决定都是由行动者本人做出的。”(哈耶克,1960:189)。真正的法律之所以是自由的基础,而不是对自由的限制,乃是“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只是个人行动所必须符合的部分条件,而且只要某些条件存在,这些法律便可以适用于非特定的任何人,而不论特定情形中的大多数事实如何,所以立法者不可能预见这些法律对特定的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也无力预见特定的人将把它们运用于实现什么目的。当我们说它们具有‘工具性’时,我们乃意指个人在遵守这些法律的时候,实际上仍是在追求他自己的目的而非立法者的目的。具体的行动目的,由于始终具有特殊性,所以决不应当在一般性规则中加以规定。”(哈耶克,1960:189)正因为遵守真正的法律,也就是一般的和普遍的规则,并不是服从他人(立法者)的意志,所以遵守真正的法律并不违背我们的自由。 遵守真正的法律还有助于我们扩展我们自由的范围。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不但允许人们利用他们在特定时空下的具体知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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