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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秩序:哈耶克对法理学和经济学的思考(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9:06   点击数:[]    

,无法由一个大脑所知晓,也无法由一个中央计划当局区收集。

  新古典市场一般均衡理论的错误假设就是完全知识(完全信息)的假设。“假如我们具有一切相关的信息;假如我们能从一个已知的偏好体系出发;假如我们掌握鲜有方式的全部知识,所剩下的就纯粹是一个逻辑问题。换言之,什么是现有方式的最好利用这一问题的答案,已隐含在上述假设中了。解决这个最优化问题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已全部列出,它们能用数学形式得到最好的说明。最简单地说,这就是,任何两个商品或要素间的边际替换率在所有不同的用途中必须相同。”(哈耶克,1945)。这实际上把无数个体参与的市场均衡的问题,变成了一个消费者或生产者决策的问题。

  但是,“合理的经济秩序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独特的性质,是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简言之,它是一个如何利用并非整体地赋予任何人的知识的问题”。“如果我们可以同意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适应具体时间和地点情况的变化问题,那么我们似乎就由此推断出,最终的决策必须要由那些熟悉这些具体情况并直接了解有关变化以及立即可以弄到的应付这些变化的资源的人来做出。我们不能指望通过让此人首先把所有这些知识都传递给某一中央机构,然后该中央机构综合了全部知识在发出命令这样一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只能以非集权化的方法来解决它。因为只有后者才能保证及时利用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之具体情况的知识,但是,‘在现场者’又不能光依据他有限而又直接的对周围环境的了解来做出决策。所以,仍然存在如何向他传递他所需要的信息以使其决策符合更大范围经济体系的整个变化模式这样一个问题。”

  “从根本上说,在一个关于相关价格的知识掌握在分散的许多人手中的体系中,价格能协调不同个人的单独行为,就像主观价值观念帮助个人协调其计划的各部分那样。”锡的短缺的例子表明,“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市场,并非因为任一市场成员都需对市场整体全部了解,而是因为他们每个有限的视野合在一起足以覆盖整个市场。所以,通过许多中介,有关的信息就能传递到全体成员。”“如果我们想了解价格的真正作用,就必须把价格体系看作一种交流信息的机制。当然,价格越僵硬这种作用就发挥得越不理想。(不过,即使在牌价相当僵硬时,价格变化的力量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合同的其他条款起作用。)价格体系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其运转所需的知识很经济,就是说,参与这个体系的个人只需要掌握很少信息便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最关键的信息只是以最简短的方式,通过某种符号来传递的,而且之传递给有关的个人。”

  价格机制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人们在价格引导下的决策,其意义远远超过了其直接目的的范围。这是一种人类在组织之外进行合同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用看待个人决策的思路来看待市场秩序,完全不理解个人行动和市场秩序与之间的关系。

  二、从知识的使用到对无知的应对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哈耶克,1973:7)。”哈耶克的这一论断,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之行为的效用最大化理论的重大补充。效用最大化理论,只能解释那些目的已知、而且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也已知的人的行为。哈耶克(1937,1945)指出,目的的“已知”,只在个人的层面上成立,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只有他自己才知道,或者即使他也不清楚,那么其他人不可能比他自己知道地更清楚;在目的只有个人知道,属于个人知识的情况下,手段的选择和决策的做出,当然也只能付诸该人。但是,在一个大社会或者开放社会中,个人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选择,还取决于他对与其互动的其他人的行为的预期和未来其他情势的预测,这样的知识,却不是他所知道的,在面对具体的事实性知识的缺乏时,如何应对未来的种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个人只能借助于从过去的经验中习得的一些抽象规则的遵循,才能大致的予以应对。“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哈耶克,1973:7)然而,就是在应用这些我们不能明确说明其存在、理由和起源的规则的过程中,一种意外的后果出现了,也就是秩序开始建立和进化。这里的知识分工,不再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知识的分立不只意味着个人知识之间的分立,互动不知发生中个人之间,而是发生在个人所知的具体情形与个人所不知的抽象规则之间,发生在个人只知如何(know-how)而不知为何(know-why)的行为规则与个人无法从整体上把握的社会秩序之间。规则和惯例构成了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而这个构成过程,并不体现为规则的制定,而是体现为规则的发现:

  “人生成于其间的文化传统,乃是由一系列惯例或行为规则的复合体构成的: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之所以在最初被人们所采纳,并不是因为先已知道了他们会产生它们所欲求的后果。”“‘从经验中学习’,在人类中就像在动物中一样,主要不是一个推理的过程,而是一个遵循、传播、传递和发展那些因成功而胜出并盛行的惯例的过程-这些惯例是所以获得成功,往往不是因为它们给予了行动者个人以任何一种可识别的益处,而是因为它们增加该行动者所属于的的那个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一演化发展过程的结果,首先不是明确阐明的知识,而是一种岁能够根据规则加以描述,但个人却无力用文字予以陈述而只能在实践中予以尊重的知识。”(哈耶克,1973:16)

  按照邓正来的解说,在这几种知识关系中,哈耶克是从个人对社会知识的“无知”关系出发,才真正开始建构其社会理论的。“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换句话说,哈耶克早期发现的是分立的个人知识与“市场”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人与人之间在知识上的分立或分工,要求一个分散决策的市场制度来对这些知识进行有效的利用,而中央计划体制只会利用其中的很少一点知识,很多个人在特定时空下具备的知识被弃而不用,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和无效率;而他晚期发现的则是,由于个人对他人、对自己、对社会的知识的“无知”,他只能依赖某种“社会行动规则”才能行事,“行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动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经济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它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续和扩展社会秩序的,因为在哈耶克看来,遵循社会行动规则,‘把我们从这样一种麻烦中解救了出来,即在某些问题每次发生时都对它们进行思考的那种麻烦’”。也就是说,遵循社会行动规则有助于我们“俭省”地行事,哪怕我们不知道这些规则的存在理由,甚至对遵循它的后果不能确定时也只能如此,因为如果每件事都要“先知而后行”,我们将寸步难行,况且有些知识从其性质上根本就是我们无法完全、确切地知道的,它不是非理性的,而是理性不及的。

  三、自由的首要性

  参考《自由秩序原理》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

  从这样一种承认无知的知识论出发,哈耶克确立了自由在所有价值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自由秩序原理》德文版的序言草稿中,哈耶克说“自由不只是许多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是大多数其他价值的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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