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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3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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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争议的最好陪审团。法官在断案时,常常参考公众的意见。同时,法官也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所有在场的人都知道习惯法的规则,他们不会容忍法官不按认可的习惯法判案。对法官判决不服,当事人还可逐级上诉,直到由国王亲自审理。 在非洲社会里,习惯法灵活多变的特征经常使法官有必要参考先前的由他们自己或者祖先或者同时代的知名人物所判定的案件,特别是参考那些被经常引用的案例或者已广为人知的案例。但不同于现代英国法官,非洲的法官并不认为采用遵循司法前例是其法律义务。 艾维族的习惯法司法程序是,担任审判的官员坐在前台,先由原告和被告轮流陈辞,然后证人出庭作证,但每个证人作证前都要接受审查,接着,双方辩论,其他相关人也可以发表意见。辩论完之后,法官退席商议,最后又回来宣判。加纳的阿肯人也或多或少是这样。 5证据非洲的司法判决不是基于臆断,或仅仅按民意作出,而是基于证据。非洲司法程序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公开审判,不得偏听偏信。约鲁巴族有一句流行的格言说:“偏听一面之辞来判案的人是有罪的。” 几乎在所有的非洲国家中,传唤证人是一种最为重要的举证方式。在无酋长社会中,证人常常站在观众席上陈述证词,态度很随便,所陈述的证词的形式往往由审判官决定。在审判中,如当事双方对至关重要的问题有争议,那证人证言起关键作用。习惯法也很强调物证。如果A称B偷了他的羊或项链或其他动产,A必须把东西呈到老者前或告诉他们赃物在什么地方,以便让他们核实。 (三)惩罚的形式 对败诉者惩罚的形式通常比较灵活,可根据当事双方的意愿和败诉者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刑。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败诉一方是否有能力偿付罚款或赔偿,如果败诉方无能力以某种物品偿付,在征得胜诉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其他替代物补偿。这种灵活性,被一些学者视作是习惯法不精确、不严肃的明证。但实际上,这种观点虽不符合非洲人法律观念的。 在诸如巫术、魔法、蓄意杀人以及类似的一些犯罪案件中,罪犯通常被处以死刑。死刑同样适用于叛国罪或其他政治性犯罪。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打死、绞死、淹死及刺死等等。较轻的犯罪,通常被处以罚款或处以其他各种形式的偿还。年青的犯法者通常还被鞭笞。 囚禁作为惩罚罪犯的一种方式,在非洲习惯法规中并不被广泛使用。在东非乌干达曾有将犯人限制在树桩里的制度。尼日利亚的约鲁巴人在前殖民时期便建立起了囚禁的方式,“约鲁巴人为其债务偿还的安全而采用了许多方法。有时候不得不采取囚禁手段,但这并不是取消债务,而只是迫使其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任何一个酋长或者是大人物都拥有一个监狱或密室,以用来囚禁诸如不服从命令、醉酒之类的犯人。” 在一些社会里,累犯可能被判处诸如砍断手脚或毁容之类的惩罚。对小偷的惩罚通常是伤害身体或者补偿性赔款。 (四)执行 有酋长的集权社会里,不仅有常设的军事和行政机构,也有常设的执行官。在无酋长社会,并没有有组织的、常设的执行官,但也有自己的执行制度。在吉库尤、坎巴等族,审判官或长老临时指定一些年青武士既负责维持庭审秩序,又负责判决的执行。尼日利亚南部的伊波人,对于女犯必须由女人来执行。加纳的芳蒂人和尼日利亚的约鲁巴人还有一套自我执行制度,如允许债主有权自己(或雇用他人)包围债务人的房屋,限制其出入,直到败诉方履行判决为止。 非洲社会里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执行模式,但一个共同点是,都力求债务人自觉履行。如规定亲族人员对于败诉的家人都负有责任督促其履行或代其履行,否则败诉者及其家人都会被嘲笑、羞辱以及在社会上被人孤立、唾弃。在吉库尤族,对判处死刑的罪犯的执行还要征求罪犯父兄或近亲的意见。如果这些亲属求情并愿赔偿,就不对犯人执行死刑而采用补偿的手段。然而,求情的亲属必须站在圣物边发誓保证,如果该罪犯以后重犯同一项罪或有犯其他重大罪行,他们不再求情。但如果罪犯的亲属同意处决罪犯,就把一把土撒在罪犯身上,表示他与犯罪者永远脱离关系,于是执行死刑。 (五)诉讼费 非洲习惯法中虽然没有诉讼费这一法律术语,但也要给法官支付费用,习惯法上称作“感恩酬金”,感恩酬金往往由胜诉者而不是败诉者付。败诉方如果服从判决,可以将感恩酬金还给胜诉方,争端也就解决了。一般由原告在陈述案件时交纳一定费用,如要传唤被告,原告还得呈上一张树皮作为费用,而被告则要出一只山羊或一张树皮,胜诉方除了得到正常的赔偿外,还可以得到两只山羊和一张树皮。向上级法院上诉,上诉费用高达10只山羊和5张树皮。 五、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非洲法律的现代化问题,就是非洲法律的发展问题。正如《传统与现代化:苏丹丁伽人的法律挑战》一书所言,法律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和重要方面。 实际上,与其他地区相比,非洲法律的现代化更显迫切。应当知道,非洲现行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十分驳杂。在非洲本土既有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又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有非洲早已有之的习惯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法等,可以说是世界法律的“万花筒”。如毛里求斯独立后一方面实施《法国民法典》,同时在工业产权方面又借鉴于英国法,在诉讼程序方面糅合了英国法和法国法。 更具特色的是,非洲的法院组织系统也十分复杂。非洲国家除按原宗主国模式建立西方式法院组织外,还有不少习惯法法院和宗教法院(如沙里亚法院)。这些法院都行使司法权,而且就其管辖权并无十分明确的划分,因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非洲国家独立后,非洲习惯法如何发展,或如何现代化问题,成为非洲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概括说来,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非洲习惯法内容和形式的现代化,二是非洲习惯法法院的现代化。 (一)习惯法内容和形式的现代化 非洲习惯法现代化问题,最关键的是作为本土法的习惯法与作为外来法的欧洲法的关系问题。欧洲法是欧洲殖民者利用坚船利炮强行移植到非洲的。欧洲法移植到非洲法后,如何对待非洲本土习惯法呢?欧洲殖民者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总的来说,欧洲殖民者在坚持和维护欧洲法的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习惯法。由于欧洲殖民采取这种“双重体制”,到非洲国家独立时,已在非洲形成欧洲法为主体,多种法律并存的局面。鉴于这种情况,非洲国家大都认为习惯法应当是非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洲各国普遍认为独立后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习惯法与其他法的统一。独立后非洲国家采取下列方式,加快非洲习惯法的现代化历程。 1对习惯法进行搜集和记录尽管非洲各国在如何利用记录成文字的习惯法方面各有不同,但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开展以文字记录和重述习惯法的活动。统一整理、记录的习惯法可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司法体制中适用。但在实际中,非洲各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习惯法应该保留独立的体制,有的主张习惯法应该与一般法统一。习惯法本身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多种多样,并且很显然在各国的法制统一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法律体制。非洲各国记录习惯法的方式各种各样,主要有下列方法:(1)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法律小组对本国习惯法进行全面、系统的搜集和记录。像肯尼亚和坦桑尼亚采取这种方法。(2)任命一个专业委员会,就某一特定主题或在某一特定地区习惯法进行调查和记录。(3)鼓励和支持学者研究。 2对非洲习惯法的修改非洲国家采取了各种修改习惯法办法:(1)由确具权威的记录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中央政府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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