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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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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中国人们愿意从西方现代传统里采取的制度(虽然它的具体状态和形成道路肯定会带有中国特色)。中国前现代传统虽有“民本”的理念,但它没有得到制度化,而历代所实行的是君主集权。 此外是社会公正。我们看到,既使是清代政权,面对农村贫困的社会危机,也在法律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照顾贫困人民的措施,包括尊重回赎出典的土地的权利、允许民间田面权的存在、克制高利贷等等11.进入现代,无论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生” 还是国民党立法者用来综合(他们认为是)基于家族的中国传统法律和基于个人的西方现代法律的社会公正理念12,都关心到贫苦人民,要求国家照顾社会弱者。而中国共产党则更彻底地选择了以劳动人民为先的社会主义理念。我们可以说社会公平理念明显是得到人们广泛支持的,而且在现代的历史中十分明显地体现于城乡劳动人民给予共产党革命运动的拥护。它在中国也是一个具有相当长时期的传统。在这方面,中国应该能够做得比西方更公平,尤其比美国那样没有任何社会主义传统的西方国家公平。 再则是融合中西的法律制度。从清末开始,历经军阀、国民党以及共产党政权,都以建立新式的法制为要务。初期的改革曾经想全盘移植西方法律,但其后的立法都以融合中外法律为目标,试图从西方(包括前苏联)和本土作出选择和结合,建立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法律。无论今天法学界的意识形态化争论如何,中国当前实用的法律其实是同时来自三大传统的:清代法律(包括清末的改革)、(模仿德国的)国民党法律以及解放区的法律。其理念是要结合中西、建立既符合现代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中国近现代传统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融合中西法律的理念,无庸说体现了更广义的融合中西文明的理念。在比较“软”的法律领域,在长时期的实践过程之中,已经形成了有一定基础的中西结合。至于在更“软”的艺术和人文学科领域,本土传统的延续和继承是更无庸说的了。至于相对较硬的领域,上面已经提到现代卫生制度中的中西并用,把融合中西理念体现在一门比较最西方式的现代科学领域。 法律和卫生实践中的中西结合更体现了中国革命遗留下来的认识方法:从准确认识实践出发,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在法律领域,虽然曾经受到把法律当作阶级斗争武器的误导,以及今日二元对立论争的拉锯,在实践之中已经自然而然地应用了这种认识方法。在卫生制度以及中西医学并用之中,它更加显著。无庸说,中国近二十年改革中的“摸着石头过河”也是这种从实践出发的逻辑的体现,所缺的是进一步的理论提炼。 正是民主、社会公正、中西结合、从实践出发的认识等理念一起,而不仅是近年来更为流行的形式主义的(由市场和理性人所推进的)“资源配置合理化”,才能代表现代中国的理念传统。它们要求我们作出有意识的抉择,不像形式主义经济学那样完全信赖不具道德意志的市场运作。正是前面那些理念才堪称为足可衡量中国现代多种实践传统的标准。 今天的中国,完全可以拧出其近现代实践中可取的传统及其逻辑,并明确其现代传统中的可取理念。同时,也可以根据中国自己近现代的理念来对过去和当前的负面实践作出总结和批判。这样,从准确地认识实践出发,再提升到中、高层理论概念,才有可能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和理论并为中国选择一条合适的道路。 参考文献: Bourdieu, Pierre.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Geertz, Clifford.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8. Smith, Adam. The Wealth of Natio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Weber, Max.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3 vols.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注释」 1 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有删节),全文转载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 2000 年(重版;1992年第一版),以下简称《长江》。 2 亚当·斯密的理论预期是城乡交换以及伴之而来的良性互动与同步发展。 3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4 Clifford Geertz 的“地方性知识”构造把西方现代与地方传统作为二元对立,非此即彼,因此完全把二者共处的近现代排除在其注意之外。见黄宗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井和一个问题》,《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19至122页。 5 Byungil Ahn, “Midwifery Reform, Modernization and Revolu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未出版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写作中的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6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7 Philip C. C. Huang (黄宗智),“Divorce Law Practices and the Origins, Myths, and Realities of Judicial ‘Mediation’ in China,” Modern China, v. 31, no. 4 (April 2005)。 (黄宗智:《离婚法实践与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待刊)。 8 Dwight Perkins and Shahid Yusu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M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World Bank), 1984. 9 我自己在这方面的反思得助于与林刚和夏明方两位先生的讨论。 10 杨幼炯:《中华民国宪法史料》,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亦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引,第51至53页。 11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引,第5至第7章。 12 同上, 第59至62页。 黄宗智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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