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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55   点击数:[]    

重和天赋人权观念稀薄的社会背景下,杜钢建主张以“人权法哲学”克服敌视天赋人权观的“人权虚无主义”。这一主张是想再生以“仁”的观念为基础的传统儒学中包含的古今相通的法思想,克服把阶级性的价值绝对化的人权观,排除阶级性的独裁。因此,立足于这一“新仁学”的价值宽容主义与现在中国的“从属于社会主义法的人权观”是存在冲突的。[21] 现代国际法学家大沼保昭教授在研究儒教与人权的“协和性”关系时也指出:“中国自身尚没有对这一课题作认真研究,但杜钢建等部分学者也在从事这种研究,主张孔子、孟子的教导中存在与言论自由、抵抗权和宽容等现代人权相关的要素。”[22]

  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中,无疑存在超越实定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自然的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特别是宋明理学完成的“三教一理”的人格完善学说中,一直被看成是人间的最高境界,只是由于从一开始东方就与西方隔绝、缺少交流,才没有归纳出“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等概念。但是,“西方的人权观念与中国的传统没有根本的冲突”,如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不仅与人权相容,而且可以统摄、改进传统的西方人权。与德国的马克斯?韦伯和美国的批判法学家昂格尔等学者看不到“礼”与自然法的相同与相似、批评中国古代缺乏自然法及其观念的态度不同,东方的新自然法学不仅直接从传统的儒学中汲取有益的观念和思想,而且通过“新仁学”的思考,揭示了东西方人权思想的同一性。

  三、结语

  哈佛大学的魏因勒卜(Lloyd L. Weinreb)教授指出:“尽管自然法是一个知识的问题,但归根结底它非常接近于信仰。总之,既然我们都认为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权利的哲学属于自然法—这一原因也许值得我们注意。”[23]人类的权利历史表明,特别是近代以来,“人们具有了这样的共识,即作为最高的法则,自然法的意义在于它维护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24]并且,“公道的观念必然包括那激励的神圣的仁爱这一成分,仁爱是使法律美备。”[25]从历史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本身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和汲取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德国的“翻版”的康德、费希特、黑格尔以及费尔巴哈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基础上产生的。[26]因此,研究和汲取自然法学、特别是新自然法学思想,也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课题之一。

  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国内理论界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27]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与自然法的观念密切相关。新自然法学提倡的“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的主张,为我国的人权概念和理论提供了丰饶的土壤。江泽民也曾指出:“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神圣职责。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28]这种兼顾国际人权内容和本国特殊性的人权观,是对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正阐释,它与新自然法学的基本主张也是一致的。可以说,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和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有许多可沟通之处,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美)艾德蒙得·卡恩(Edmond Cahn):《正义感—以人为中心的法律观》,(日)西村克彦译,信山社,1992年,第5页。

  [2](日)阿南成一等编:《自然法的复权》,创文社,1989年,第3页。

  [3](日)水波朗:《托马斯主义的法哲学》,九州大学出版会,1987年,第9页。

  [4](日)阿南成一:《现代自然法论的课题》,成文堂,1991年,第248页。

  [5] 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33页。

  [6](日)永帕鲁图:《自然法论的研究》,有斐阁,1972年,第 14 页。

  [7](日松冈诚:《抵抗权的法哲学考察》,《创价法学》1992年第21卷2、3号,第234页。

  [8](日)松冈诚:《法的自然法的可能性》,三岛淑臣等编《人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成文堂,2000年,504页。

  [9](日)宪法理论研究会编:《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敬文堂,2001年,第51页。

  [10](日)葛生荣二郎:《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然法》,三岛淑臣等编《人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成文堂,2000年,第330页。

  [11](日)稻垣良典:《托马斯?阿奎那》,劲草书房,1979年,第198页。

  [12](日)井上达夫、松浦好治等编:《法的临界—Ⅰ法的思考的再定位》,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154页。

  [13](日)田中成明:《法理学讲义》,有斐阁,1994年,第231页。

  [14] J.Tully,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s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30.

  [15](日)长谷部恭男:《不能比较的价值迷途—自由民主主义的宪法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0年,第66页。

  [16](日)田中耕太郎:《和平的法哲学》,有斐阁,1954年,第58页。

  [17] 信春鹰:《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全面进步》,《明法》2004年春季卷,第8页。

  [18] 杜钢建:《新仁学—儒家思想与人权宪政》,香港京狮企划有限公司,2000年,第4页。

  [19]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48页。该书附录的论文《人权道德基础初探》已被日本铃木敬夫教授翻译成日文,发表于《北海学园大学法学研究》1995年第30卷。

  [20](日)铃木敬夫:《中国的人权论与相对主义》,成文堂,1997年,第312页。

  [21](日)铃木敬夫:《法哲学的基础—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成文堂,2002年,第150页。

  [22](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2页。

  [23] Edited by Robertp P. George, Natural Law Theory, 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2, pp.301.

  [24] 吴玉章:《自由主义权利观念的产生》,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30页。

  [25](德)司丹木拉:《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9页。

  [26] 吕世伦、张学超:《论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第6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第35页。

  [27] 王立行等:《人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页。

  [28] 江泽民:《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发言》,《人民日报》2000年9月8日。

  陈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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