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 【字体: 】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55   点击数:[]    

人权确定了方向。在1950年的欧洲人权条约(ECHR)批准后,具有长期普通法传统的英国也采取了ECHR国内法令化的步骤,于1988年批准了人权法令(The Human Rights Act 1988)。从此,以英国政府为对象的个人申请的人权侵害案件,就是不到欧洲人权法院总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在英国国内也能得到同样的救济。[9]战后日本自然法的复兴,也是以把自然权引进到实定法秩序为特征的,换言之,即是承认对自然权开放的实定法构造。其中的尝试之一是法国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对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所作的再次确认,而赋予人权以永久不可侵犯的性格并把自然权思想明文化的日本新宪法也具有代表性。的确,日本现行宪法前文中关于“人类普遍原理”的规定、第19条所述的“良心的自由”和第97条表述的“基本人权的本质”等都是对人类自然权的直接规定。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者主张的来自人类自然本性的制度,从人类学的角度看,都是具有文化相对性的认识。实际上,自然本性的概念如同海神普洛透斯的床铺一样,是可以自由伸缩的。今天,在新自然法学中格外重视实践理性的原因之一,就是要把自然本性的概念从议论者的恣意性中抢救出来。因此,如果把自然法看成不是超越文化逻辑的普遍法,而是理解为各种文化相互间的辩证的、能动发展的过程的话,目前我们拥有的自然法就具有多元的、暂时的和假设的特征。因为,自然法是适应各个时代的要求,通过与不同文化的接触,不断被解释和自我塑造的。西欧文明圈中形成的自然法观念通过与非西欧文明的接触,可以拓展出新的地平面。例如,以往西欧的自然法观念中欠缺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关系,可以从东方儒教的天人合一、老庄思想的天道说和印度的“梵我一如说”中得到补充。再如,“人的尊严”的概念也有可能从东方思想中得到有意义的修正。因为以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是以《圣经》的人类观为背景的,是脱离自然秩序的概念。今天,“人的尊严”已在生命伦理领域中被普遍使用,其意义毋宁意味并提倡人类向自然秩序的回归,拒绝由于科学技术的操作和思想、制度的操纵使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类过分脱离自然秩序的思想。这样的重新解释也可以到非西欧的思想中去学习和借鉴。[10]

  因此,揭示“多样性中的普遍性”是现代自然法学的目标,也是多元文化主义的立场。在这一界限内,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然法学具有共同的基本立场,问题是如何找出普遍性。传统的自然法和新自然法都认为,普遍性是先于和超越多样文化传统的,这事实上给文化同化主义提供了借口,容易成为抑制文化多元性的意识形态并发挥作用。普遍性应通过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和融合逐渐发现,实际存在的自然法规范也经常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即便如此,其高度的客观性和历史安定性也足以约束人类根据主观设计制定的实定法。如人权的规定是文化的产物,虽然根据时代情况具有可塑性,但因为其高度的客观性和安定性,因此对实定法具有充分的约束机能。托马斯?阿奎那虽然承认在经验性的人类行为、习惯、制度中,人类的本性是可变的,但认为这种变化的根底中存在不变的人类本性。事实上,正因为存在这种超越性的人类本性,才可能发生经验性人类本性中的变化。换言之,人类本性因为其超越性才有历史性,而通过人类本性的可变性到达不可变的顶点时,自然法的历史性道路才被打开。由于托马斯承认人类本性在一定程度上的可变性,因此自然法具有可变的侧面。实际上,永恒法的“分有”是在人类历史中分配的,因此在历史性具有可变侧面的情况下,自然法也应该是可变的。[11]

  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追求多样文化的相互承认和对话为基调的现代立宪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初期的自然权论者,特别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等倡导的自然权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欧洲内部的各国及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由于深刻的文化差异而产生的政治法律问题。如格老秀斯主张的所有的人都具有自我保存的权利,禁止恣意伤害他人和掠夺,但是他的课题局限在了“从根底上具有不同文化的人们,为了交涉和共存”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出发点”。[12]罗尔斯倡导的“政治的自由主义”也是在承认人们的价值多元性的基础上,解答了作为自由平等的市民是如何构筑、维持“得以公正地协动”的社会。[13]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在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提出:“现代宪法,必须追求肩负各种各样文化的主权性市民根据相互承认和同意所进行的对话的实践形式。”[14]实际上,罗尔斯、塔利和强调自律性实定法秩序权威的法实证主义,在“如何构筑、维持社会的协动结构这一课题”面前,可以排列到同一平面上,共同构成现代立宪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自然法的思想基础。[15]因此,基于自然法和宪法的人权理论也应该是多样的。如日本新宪法“直截了当地表达了传统自然法的思想,据此,违反自然法的实定法,即使是宪法性规定也不能承认其效力”,从中可以“明确地看出新宪法是以自然法的理论为基础的”。它是以“文化内容的丰富性”和“积极的政治理想的表明”为特征的,是“属于二十世纪宪法范畴的”宪法,它在“法的调整以外,还具有政治哲学的教育意义”,特别唤起了有关文化、教育、劳动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与实定法上的权利在旨趣上是不同的”。[16]

  我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人权理论的重大发展,它与国际社会的人权宪法化和成文法化的趋势是一致的。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把应然权利写入宪法,是我们的国家、民族和人民自信的表现。”[17]人类的应然权利,一直是法哲学或自然法学探究的权利形态,正如新自然法学所揭示的那样,这些权利实际上已经开始在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的修改中不断地“被写了出来”,并出现了多元化倾向。

  (三)“新仁学”与人权理论

  有的学者从孔子及其儒家的自然法学说中开发出了“新仁学”及其人权理论,并且得到了日本学者的共鸣。如杜钢建教授在研究《论语》的“爱人”之“仁”时指出:《论语》对礼的强调是以对仁的首肯和深信不疑为前提的。仁与礼的体用关系正如法与法律、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一样,是不可颠倒的,仁对于礼是第一性的。如果缺乏这种认识,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非法之法律”和“背仁之礼”就只能听之任之而无所作为。[18]因此,在中国要确立人权主义精神,就必须回归《论语》倡导的“仁道”,人道思想也是现代人权主义的理论基础。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仁学不可能成为世俗的权利之学,从传统的仁学中也推导不出人权的概念,但是以传统仁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道德原理是可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如“仁”、“义”、“礼”、“智”、“信”,在原理上与现代人权的原理就有许多可沟通之处。[19]

  日本学者铃木敬夫在介绍“新仁学思考”时,把中国现代的人权思想归结为诉诸“良心自由”的人权主义,同时对中国宪法与现代自然法的冲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中国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根据中国历史的风土性培育出的社会主义法的特色,这是“大公无私”的精神即是以为“公”而牺牲自我作为革命忠诚心的思想土壤的特色,是重视“忠”的“为人民服务”的法思想。与诚实于自己的良心相比,更提倡服务于哪怕是违背良心的自我牺牲的“忠”的观念,意味着特定价值观的绝对化,这种超个人主义的思想与拉德布鲁赫提倡的尊重人权的主体性和价值相对主义的立场是不同的。[20]在个人的尊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国有公司治理的法哲学反思

  • 下一篇文章: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