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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理学研究回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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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概况 2004 年的法理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热点和亮点,原来所关注的某些问题也有更进一步的深入讨论。本年度召开的研讨会主要有:在日本北海道大学举办的第4届亚洲法哲学大会,《法学研究》杂志社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俄罗斯法学理论的转变”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 “中德日法学研讨会——法律全球化与共同法德发现”,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的“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制”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讨会”,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探讨会”,吉林大学法律理论研究中心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法治、人权与宪政”的学术研讨会等。 本年度出版的比较重要的法理学术著作据粗略统计大致有:孙国华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民主法制导论》、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高鸿钧著《现代法治的出路》、郝铁川著《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汪公文著《“道” “术”谱系中的法律精神》(、许章润著《立法 说法活法》、夏勇著《中国民权哲学》、夏勇等主编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3)、朱苏力的文集(《也许正在发生》、《通往城市的道路》等。译著主要有: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政法大学出版社)、爱波斯坦著、刘星译《简约法律的力量》(政法大学出版社),波斯纳著、沈明译《法律与社会规范》(政法大学出版社),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政法大学出版社),恩吉施著、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等。新近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包括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二版)》、朱景文主编《法理学教学参考资料》、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教出版社)、卓泽渊主编《法理学(第四版)》等。 二、热点问题与学术创新 1. 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央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对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作用。2004年初中央发布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4月中央专门召开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这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任务,是中央加强党的理论建设的重大举措。这次会议决定编写包括法学教材在内的反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教材。现在编写法学教材的工程已经启动。但是,也应该注意斗争的长期性,加强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将会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全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学术自由的关系,这些老问题仍然值得认真考虑。 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后,大多数法理学者都认为,十六大所树立的理论创新的榜样、所倡导的理论创新精神、所确立的科学发展方针,将对中国法学理论创新产生巨大的政治推动作用。当代中国法学必须自觉地以理论创新为第一要务,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在新世纪的跨越式发展。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三者的协调统一,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对党的执政条件、任务和环境的深刻变化,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坚持和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理顺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 有学者探讨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党的领导问题。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既要从事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执政活动,又要从事非执政意义上的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工作。党的领导与执政在价值目标上相同,从而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在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上有许多的区别。辨析和区分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概念本义,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1] 2.关于“以人为本”的法理学问题 有学者探讨了马克思的以人为本的法哲学问题。作者认为人们以往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主要注重于经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主体论方面,而忽视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即法的价值论方面的内容。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中的核心思想,法律的发展要以人的本性、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和人的个体为本。马克思的这些法哲学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2] 有学者比较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以人为本”和西方哲学中的“以人为本”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中国法哲学的影响,提出人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首要前提、根本依据和最终归宿。[3] 有学者探讨了认为人文主义法学是指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以人为目的的法学思想体系。这种法学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表现在: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促进了权利、人权、自由的产生和发展;防范人的恶性原则促进了法治概念、民主政府、分权、法律程序、法律监督的产生和发展;宽容人的弱点原则主张法律对人的行为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鼓励人的优点原则则主张法律允许人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鼓励人的奉献行为等。[4] 3. 关于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有学者从法理学知识谱系的角度考察了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指出当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三个,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法理学也经历了一个与哲学类似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转变过程,其中的主线就是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5] 有学者认为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主张存在着学理上的困境。从法学知识学术运作的前提、过程、分析前见、资源支持、学术权力等角度看,法学科学主义的努力视无法成功的。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这个语词的争议性使用,尤其是探讨性使用,更凸显这种科学主义的困境。揭示法学科学主义困境的目的,不在于否定法学知识本身,而是为了呈现其原有的实践品格,将法学知识视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提示法学知识生产者的重要实践责任。[6] 有学者在关注俄罗斯转型时期的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指导,转变为与其他学说并立。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也有不同的评价,有的认为其是一种乌托邦,或者一种假说,其理论预测与实际不符合,有的认为它已经过时,需要用适合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协商的理论取代之。俄罗斯的法学界在苏联时期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简单化和教条化的问题,现在则存在歪曲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的问题。[7] 有学者从多个角度讨论了法的保守性以及为什么法具有保守性。作者指出法的保守性意味着,法律不轻易破坏自发秩序,甚至认可自发秩序;重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而不是理论的预先设计,否定全能的理性,将法律看作是人类不断积累的生活经验的表达;赞同渐进的法律变革等。作者还评论了当代中国的法的保守性观念。[8] 另有学者讨论了法律和理性的关系。[9] 4.关于权利的一般理论研究 有学者探讨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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