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找到区别和联系,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除了诸多法官、法学家的经典论述,卡多佐身为资深的大法官,其司法实践是其思想的重要源泉。因此,大量由他或其他法官经手的已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穿插于全书的论证中。这些直接涉及重大社会问题的案例的引用和深入阐述使他的论证更加有力,更体现其思想的现实价值,使其著作避免了纯思辨的晦涩。因此,尽管卡多佐认为他对“司法职能的看法其实根本谈不上突破,甚至缺乏新意,这正是法院在几个世纪的普通法发展过程中做事的方式”[21] 但这不能阻碍这本著作成为法理学的经典之作。卡多佐是法律变革的推动者,但他又不是激进的,在强调法官造法时他也关注了司法的诸多限制:对立法者的尊重、对先例的遵循、避免主观臆断。他是进步的,也是温和的,也许这也是其实用主义观的鲜明特点吧。 (二)、微观层面对一种思想、理论的评价如果是客观的、全面的就必然是辩证地批判。任何观点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卡多佐这本见微知著的讲演集同样面临着各种局限性带来的痼疾。1、卡多佐深受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实用主义思潮的影响,对利益法学、法社会学理论的接受和理解使他捍卫了法官造法论,这一观点后来成为正统的观点。通读全书可以看出其“造法观”的要害是“社会利益”(其他地方被称之为社会需要、社会正义)标准。尽管这个定义不甚明确,或许其本身就不具明确特质,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体会卡多佐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取向和社会总体利益的平衡。但是他忽略了一个相对应的概念,即在一味地强调社会利益的同时,个人利益、个人正义又置于何处。如果社会利益是指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全体利益是不现实的),那么,这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又如何平衡?其关系是什么?难道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正义的真谛吗?就代表真理吗?尽管法官可以造法,但是不同于立法机关的抽象的整体的权衡,司法面对的是具体问题,是个案,关乎当事人的个体利益诉求,此时,司法机关又如何在案件对个人正义的维护和案件的社会效应的两难中选择?尽管我们认为大部分时候法官可以兼顾两者,但是当面临冲突时,如果法官放弃了个人正义,是否就放弃了司法本身的性质;若放弃了社会正义,那么判例法的发展又从何而来?立法和司法的理念和性质的不同似乎成为判例法系矛盾的、无法克服的难题,对于这些无法忽视的问题,卡多佐没有回答。谈到这里,不禁令人想到东西方制度进程的差异。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已从崇尚个人绝对自由的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作为对其回应的更强调社会正义、个人自由限制的法社会学由此产生似乎顺理成章。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同时,我们的法律传统本身就缺少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因此对个人利益保护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中国的法官们在面对这两种利益的冲突时又该怎样把握和协调,这似乎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问题了。2、卡多佐的法官造法论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创造规则是必然会遭遇主观和客观的正面碰撞。他已认识到在司法裁决中,这两者是交织的,并在该书多次就此问题展开相当精彩而坦率的,渗透着实用主义味道的评述。总的说来是“在必然的包含个体主观因素的现实下,优秀的法官必须争取做到客观,避免主观臆断”。在卡多佐温和的阐述中,仔细品味,似乎仍有问题让我们无法释怀。比如,他认识到法官往往“只是一个群体——因为偶然的出生、教育、职业或同胞这些因素,我们才在这群体中获得了一个位置 ——的精神……任何心灵的努力或革命都不能完全、也不能在所有时刻推翻这些下意识的忠诚的绝对统治……只要人性还是现在这个样,这些忠诚就永远不会被完全消除。”[22] 他还认为“法官的训练,如果伴随所谓的司法品性,会在某些程度上帮助他从个人的喜好中解放出来,会扩大他下意识忠诚——这是正当的——的群体的范围。” [23] 但是,他讨论的只是法官在气质和方法上的差异,这种认识并不能解释后来发生的“隔离即平等”与“隔离即不平等”的反复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判决的差别难道只是方法、气质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法官个人价值观的束缚有来源于何处呢?卡多佐对自己所属的群体的“平均价值”是不是太津津乐道了?又如,卡多佐在谈到社区观念与法官个人观念有冲突时,认为尽管法官有义务服从社区标准但“这并不意味在提高通行的行为水准上,法官是无能为力的。在这样或那样的活动领域内,都可能会生长出与一个时代的情感和标准相对立的做法,如果不将其驱逐,他就有盘根错节的危险。”[24] 法官要在“正人君子的习俗道德”中寻找公认规范。但是卡多佐没有明确“正人君子”“习俗道德”的标准,尽管他本无意进行法哲学的解说,况且这个问题本身就极具理性思辩,但是在他含糊而务实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他的“正人君子”的道德不过是他本人的价值观的委婉说法。他将头脑中预设的正人君子的价值观的精英理念视为当然的正确。那么,在他精英意识下展开的论述就难以有说服力。进一步思考,法官造法较立法者制定法更具个人英雄主义色彩,法官虽是“精英”,但也是人,其个人主观力量被滥用的危险、司法权力膨胀的问题必然会削弱司法的权威及其对伸张社会正义的初衷。对于这些涉及司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问题,卡多佐应该明白,但他也许是考虑到进一步的探究会抵消“法官造法观”的影响力而放弃了思考。这种更深度理论思索的薄弱和欠缺后来成为诸多法学家批判的对象。 三、启示卡多佐一生著述不多,但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为他赢得巨大的声誉,并与霍姆斯的《普通法》并列为美国的法律名著。全书以司法裁决的过程小处着眼,却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大的变革,但是,“他既不是要对哲学概念进行抽象分析,建立系统的思想体系,也不是要为解决一切案子提供万能方案,他实现了自己真正的意图:对司法审判做出有益的阐述。”[25]也许他的结论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传统,适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但是其论证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方法论的运用、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及对人的悲悯情怀已彰显一代大法官的心胸和视野。他为当今法理学界盛行的法律社会学、法律实用主义提供了范本,从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学方法怎样使法律的功能性得以突显,并在司法创造中运用;我们也可以由此得出法律绝不是孤立的、封闭的,法学也不是象牙塔中钻营出的产物,法律更是世俗的、社会的,法学家们应看到法律这种特性而转变固有的、僵化的思维模式并将法学于其他社会科学相结合,多层次、多角度地探究法律真相。法官、律师们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充分的认识,如同霍姆斯所言“只有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26].如同本书译者苏力所言“该书篇幅不长,语言简洁,但是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27].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的灰尘并未掩盖其光辉,当代之人仍能捕捉到智慧的灵光为自身所借鉴。法系、制度之不同也丝毫不能减弱其理论的影响力,其思想的火花对有着博大精深传统的中国又何尝不是启迪,从而照亮当代中国的法制进程。研究卡多佐法律思想、理论及其贡献的学者,有的发现了他重实用、功利,而另一些认为他追求法的道德性,偶尔还至善至美,有理想主义倾向。 [28]无论怎样,就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是他成名。”[29] 通过对体现其核心法律思想的此书的解读和拷问,希望对促进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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