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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 【字体: 】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8:00   点击数:[]    

参与建造一栋房子的一群人中,建筑师是最重要人;而理论则是法律教义的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他举例说,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高薪雇佣一位男仆,附带条件是如果男仆犯错就减少其工钱。其中一条减薪规定是:“如果缺少想象力,则减去五元。”对男仆来说,“缺少”没有什么限制。按照霍姆斯的意思,缺乏理论水平的人就象是这位愚蠢的男仆,自以为找到一份高薪水的工作,而实际上正好相反。霍姆斯说,现在人们所谓的抱负和权力都仅仅是通过金钱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他引用正黑格尔的话说:“必须得到满足的,终于不再是需要,而是意见了。” 任何一个事物,其最深远形式的力量不是金钱,而是理念的把握。他指出,笛卡尔死后,其抽象思辨哲学逐渐成为控制人类行为的实际力量。他说,阅读德国伟大法学家们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对今天世界的影响大大超过了拿破仑的影响。我们不能都成为笛卡尔或康德,但是我们都想快乐。从许多成功的人士的经验来看,快乐并不仅仅意味着成为大公司的法律顾问,享有五万美金的收入。最后,霍姆斯说,法律的更深远和更一般方面是要赋予它普遍的意义。正是通过这种普遍的意义,你不仅成为你所在领域的大师,而且把你的专业与宇宙联系起来,去扑捉无限世界的回声,瞥见其深不可测的过程,领会世界法的暗示。

  在这里,霍姆斯实际上是论述了法律与哲学的关系。他所理解的哲学是哲学最原始的意义,即智慧和知识。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他并不反对任何意义的哲学观点和方法。只要是有用的和有益的,只要它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智慧的结晶,都可以用于法律的实践。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奥斯丁的理论可以与黑格尔的理论并存,罗马法可以与判例法共存。一次,有人发现霍姆斯在读柏拉图的著作,很是奇怪并问其理由。霍姆斯回答说:我读柏拉图的书,是为了训练我的大脑。其中的道理就不言自明了。

  对于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可以有如下几点评论:

  1,法律的自治性。

  法律是一种职业,它独立于政治、伦理和宗教之外。从西方来看,13-14世纪就出现了专门的法律学校,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到19世纪,分析法学明确提出法律与道德的无关联性。在这种观念之下,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活动得到长足地发展。霍姆斯则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本身有其自身的含义,法律含义与道德含义的混用,只能导致法律活动的混乱。为此,他提倡区分法律与道德,对法律的认识,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去认识。他只考虑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无须从道德上去寻找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法律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具有自治性;法律由专门的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实践;法律职业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才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诚然,到20世纪,西方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重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是在承认法律是一种专门职业性活动基础上的联系。按照新分析法学的观念,法律与道德可能有联系,但无本质上的联系;按照黑格尔的辩证法,这种新的联系是原有联系的一种否定之否定。申言之,在一个民主和法治水平还很低的国家,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尤为重要。法律职业不能专门化,民主和法治只是一句空话。

  2,实用主义在法律领域的有限效用。

  实用主义不仅仅是一句空话,实用主义者也不仅仅是思想贫乏者。实用主义的真理是“有用”,“有用”就有其标准。在霍姆斯那里。“有用”是法律所达到的社会利益,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神圣法律的一种献身精神。法律是一种经验而不是逻辑的论断揭示出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部分真理。如果这种现象不能为形式逻辑所证明,那么,实用主义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杜威说,实用主义是通向各种哲学流派的一条“通道”。只要是有用的,就可拿来用。霍姆斯实际上是位知识十分渊博的人,他的实用主义通向了法律的历史、通向了法律的社会目的、通向了政治经济学和统计学。当代,标榜自己是实用主义法学家的人少了,但实用主义精神还在。美国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运动都是在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如果实用主义一无是处的话,它是不可能有这种生命力的。应该指出的是:实用主义法学是治疗法律形而上学的一副药剂,但它本身也是一副毒药,即,它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因此,在一个对实用主义没有正确认识的国度里,在一个法治程度不高的社会里,不要滥用实用主义。

  3,法律工作者的应有素质。

  《法律的道路》是霍姆斯在波士顿法学院作的一次演讲,自然地涉及到一位法律工作者应该具有的相关知识。这里,霍姆斯着重强调的历史和哲学的地位。或者严格地说,强调了法律史和法哲学学习的重要性。霍姆斯强调历史学习重要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历史在西方19世纪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世纪的人们普遍具有历史的精神。霍姆斯在19世纪生活了近60年,他所受的教育和他的经历不可避免地成为历史学习的倡导者。而从历史情况来看,正是19世纪历史主义促使了社会科学的迅猛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也正是在19世纪最后确立的。其次,霍姆斯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而普通法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历史的法。这在《法律的道路》中已有详细地论述。尽管霍姆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强调历史学习的重要性具有超越历史的普遍性。正如萨维尼所说,德国法继受罗马法的事实,决定了当代法学家必须从历史中发现现行法的依据。历史永远是可尊敬的老师。至于哲学的作用就无须多说了,唯有智慧的人方能评功过断是非。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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