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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考      ★★★ 【字体: 】  
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7:24   点击数:[]    

深得人心,转向西方、抛弃社会主义的思潮在俄罗斯社会达到高潮。这在 1991年8.19事件后的俄罗斯社会思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俄罗斯新的领导人看来,“告别社会主义”选择一条新的、西方式的发展道路,俄罗斯会在一两年的时间内踏上文明、复兴之路。在叶利钦执掌政权的时期,在俄罗斯官方舆论中,打碎旧制度,与社会主义决裂呼声强烈。自由派先锋波波夫、盖达尔直言抛弃社会主义模式,移植资本主义,用最资本主义的方法改造俄罗斯。叶利钦的首席谋士布尔布利斯宣称,“资本主义”是目前为止人类创造出来的虽不是最理想但却是最好的制度。俄罗斯可以大胆采用,无需任何民族的修饰。丘拜斯直言:私有制和市场是俄罗斯社会富足的惟一保证。当时一位自由派的女经济学家的话可以代表90年代初期俄罗斯社会的主流思潮,她写到:社会主义与市场、民主“水火不相容”。俄罗斯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革命的速度实施经济自由化,取消并禁止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将历史的罪人推上“审判台”。俄罗斯社会要“忏悔”,将列宁的遗体迁出埋葬,将所有共产主义的象征物搬进博物馆。俄罗斯人蕴藏的商业意识全部释放出来时,就是俄罗斯的复兴之日。在新俄罗斯诞生时,人们满怀着对新生活的憧憬,社会中弥漫着浪漫主义情绪。过去共产主义的“神话”,被新缔造的“自由主义神话”所代替。在经济生活中,改革派主张“完全自由的市场”,停止国家对经济工作的干预;认为市场与计划“水火不相容”,应让市场的“自然法则”充分发挥作用,“物竞天择”;打破国家所有制,实行私有化,推行纯粹意义上的私有制。 总之,俄罗斯在比较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后选择了资本主义。

  二、笔者对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关系的认识

  可以说,作为理论研究,俄罗斯始终没有深入分析法治和社会主义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在俄罗斯,即使在探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时,也基本是从法治的共性来谈的,只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比资本主义在民主政治上要做得更好,但没有真正解决社会主义法治究竟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区别具体表现何在?在现时代,曾经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存在弱化甚至取消社会主义的现象。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俄罗斯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把法治否定了,尽管在重提法治国家建设时提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过又转瞬即逝,最后走的是建设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学术上的意识形态淡化的倾向也是这一问题的明显表现。这个问题既涉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更涉及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根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在今天的中国具有实际意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到底如何?社会主义是不是就不能搞法治?笔者在此就二者的关系做一初步的探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首先,笔者以为,俄罗斯学者Р。З。利夫稀茨对社会发展两个趋势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法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有一定启发。他说,社会发展分两个趋势。第一个是生产的趋势,这是指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满足需求以及获取利润。第二个是人的、社会性的趋势,它在于保障人的利益。当然可以称第一个趋势为资本主义的,第二个趋势为社会主义的,但问题的实质并不因此而改变。生产趋势与社会趋势是相互矛盾的。生产趋势的最充分和最明显的表现是市场,市场是生产活动的总结。所以,市场本身并不包涵社会保护机制。正是这种情况,如果不事先加以考虑,便会产生矛盾,岂止是两种趋势的矛盾,而是上千人的矛盾,产生社会震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思想在于,社会原则胜于生产原则,私有制和市场将被消灭,公有制的统治将得到保证。可以说,这种主张理论上的弱点就在这里。如果说社会原本有两个原则,那么取消其中一个而利于另一个就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导致社会的毁灭。要是再加上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一理论的大量歪曲,加上暴力和镇压的盛行,则为什么马克思的主张落得个乌托邦的下场,也就显而易见了。社会民主党人的基本观点是致力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但不要求非消灭资本主义不可。它提出了把生产原则和社会原则结合起来的任务,在资本主义中推行保护人的社会主义思想。于是,取得了众所周知的巨大的实际成功。在当今条件下,社会之中的两个原则——生产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民主程度就在于何等成功地避开这两个原则的对立并保证两者的和谐一致。社会契约的理论与实践,由人们之间的对抗性对立,过渡到探索并找出妥协办法,成为迫切的需要。可以设想,趋同的主张,把不同社会制度的积极方面结合起来的的主张,将在世界不同国家和不同民族中找到更多的拥护者。

  从俄罗斯学者的分析中笔者得到的启发是,如果市场原则的存在,必然需要法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和导致法治。但严格依形式平等的法治原则不能保护社会的弱者,社会必然存在不稳定,这就需要实际公平原则的引入,这就应当是社会主义的观念。为此笔者对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共性和差异及互补的必要性,对社会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定位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和探索。

  (一)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共性

  通过对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所走过的历史可以看到,两者存在共同之处。法治国家的建设有两个基本问题要解决,一是公民权利的平等的确认和保护,二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而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这在历史上最初的表现就是由专制向民主过渡。无论是从俄罗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的定位从其宣传上来看,与法治国家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都是反对专制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俄国十月革命要达到的目的是推翻沙皇专制统治,使人民获得解放和自由,成为国家主人,过上幸福美满的新生活。中国革命同样是为争得民族尊严,争得劳苦大众的翻身解放、当家作主而苦苦奋争。马克思主义和国际歌鼓舞着无数仁人志士为夺取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抛头颅撒热血,在很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的种种做法也是要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在努力。无论是法治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都需要制约,而俄罗斯乃至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出现问题就恰恰在权力制约上。

  由于民主问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和机制上得到解决,俄罗斯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逐渐地由很弱的民主制又走向了权力的不受制约,国家权力出现垄断,甚至走向了极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者们,作为执政党在过多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面前,突出国家,国家就是一切,而公民个人的权利在集体、国家和社会面前弱化。当然,如果人民的政治觉悟程度整体上欠缺,也不可能做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这也正如俄罗斯学者科斯迦果夫斯基早在20世纪初就提出,法治国家是在“自身充分发展”的阶段来临的,它取决于人民高度发达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强烈的责任感。所以社会的进步,不仅取决于国家领导者的设计和把握,也更取决于是否能真正以社会主人的姿态参与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的人民的素质。从客观上看,俄罗斯在社会主义前的阶段处于农奴制时期,经济发展的水平使人们对权利的要求,进而对国家权力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结果是公民的真实权利没有解决,民主也没有实现。所以,俄罗斯没能建成法治国家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和对权力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程度。所以,不管是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出现了问题,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问题,归结一点就是权力制约机制以及能够有效保证权力制约机制的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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